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文
勞動仲裁答辯狀就是關于勞動方面的有爭議所進行的答辯,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推薦民事答辯狀范文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企業(yè)版勞動仲裁答辯書
答辯書
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地址:中山南路##號商茂世紀廣場××
電話:025-
郵編:
因××訴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請求確認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理由不成立。
1、申請人于 20××年4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任銷售經理一職,共簽訂2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自20××年4月1日至20××年3月31日。
2、自20××年1月份起,申請人銷售任務一直未能達標,其中在20××年2月至20××年6月連續(xù)5個月銷售額為零。對于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被申請人在部門內部會議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狀況,并且對其進行了相關銷售輔助與指導,部門內部多次進行業(yè)務培訓,申請人工作仍未見起色。
故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及銷售任務書的約定(“連續(xù)三次處于不合格狀態(tài)(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依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提前一個月向申請人下發(fā)《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請人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無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也就是說申請人如果認為被申請人沒有按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而不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因此該項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guī)定向申請人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伍仟元整。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工作時間1年5個月,實際應為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多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申請人拒絕領取。
綜上,被申請人已依約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拒絕領取的行為,不能視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及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申請人要求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資及額外賠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1、按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年休假應為每年5天,而申請人20××年(20××.4.1-20××.12.31)實際年休假應是3.76天。考慮到申請人是跨年度休假,準許申請人休5天,并全額支付了5天工資,有考勤記錄、工資表為證。
因此,20××年的年休假,申請人實際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資。
2、20××年的年休假,在給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請人曾提醒申請人休年假及調休,申請人拒絕調休。
在最后離職月份工資結算中,將其年假時間視作后期多出勤處理,具體為:
被申請人于20××年8月5日發(fā)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申請人離職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實際上為4個工作日),工資結算為11個工作日(包含20××年假5天+調休2天)。
實際上,申請人20××年(20××.1.1-20××.9.4)年休假應為3.38天,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資。
綜上,20××、20××兩年被申請人已事實上向申請人多發(fā)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資。所以,申請人此項請求是無事實、無法律依據的。
四、申請人要求支付20××、20××年拖欠獎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0××、20××兩年,申請人的銷售獎金共計4350元,被申請人已于20××年1月22日、20××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額發(fā)放,被申請人不存在拖欠獎金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查清事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白下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
××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年 月 日
附件:
1、副本1份;
2、物證零件;
3、書證 24 件。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東莞市××××××有限公司
地 址: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祠邊區(qū) 電 話:0769-8×××××××
法定代表人:××××
職 務:總經理
尊敬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于20××年4月29日收到貴會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號應訴通知書及劉××等10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現就申訴人與我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意見:被訴人與申訴人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和債務關系。
答辯理由:
一、答辯人歷來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規(gu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實勞動關系,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與答辯人曾經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其提起的所謂勞動爭議更是無從談起,亦不屬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訴人在申訴書中稱,李××雇請其為××××廠干部宿舍樓裝潢。申訴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廠干部宿舍樓從事裝潢工作,并非受答辯人聘請或委托。同時,申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其與答辯人之間存在任何直接的關系,答辯人從來都沒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訴人從事過任何工作,也從來沒有直接支付過工資或任何形式的報酬給申訴人,答辯人的工地管理人員甚至根本不認識申訴人。
因此,申訴人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申訴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動工資更是無理要求。
二、凡是答辯人在××××廠承攬的裝修裝飾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勞務承包的,均與材料供應商或具體施工人簽訂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但申訴人與答辯人之間從來沒有任何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申訴人也沒有證據注明雙方存在任何勞務承包或工程承攬合同關系,故雙方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綜上所述,申訴人劉×××等10人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動工資和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訴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東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〇×× 年 月 日
附:
答辯書副本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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