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答辯狀
房屋合同糾紛答辯狀 1
答辯人:李x
代理人:****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12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糾紛答辯狀 2
答辯人:江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號。
被答辯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江山市林業總場。
答辯人江某針對被答辯人周某于20**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答辯如下:
答辯人并非有意違反與被答辯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履行,因此答辯人并不構成違約,也不應承擔定金責任或違約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年6月27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
該合同約定,房款總價671000元人民幣;合同簽訂當日,被答辯人先行支付2萬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萬元房款,用以清償銀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付清。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確實收到被答辯人兩萬元定金并開具了相應的收據。但在接下來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卻發生了意外。
20**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將答辯人起訴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訴請答辯人向其返還30萬元的借款。事實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況,而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某與答辯人訂立了合作協議,根據合作協議,蔣某預先墊付了30萬元的紅利給答辯人。
后來,蔣某出爾反爾,將這30萬元說成了答辯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訴了答辯人。20**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將該房地產買賣契約的標的物進行了保全。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不得再繼續轉讓。因此,答辯人收到民事裁定書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畢竟如果繼續收取被答辯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終卻不能及時交付房屋,反而會給被答辯人造成更大的損失。由此可知,答辯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出現了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礙。因此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更不應該承擔定金責任。但答辯人愿意將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數奉還。目前,答辯人與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審理之中,何時結案也不得而知。
鑒于答辯人目前所處的困窘的經濟處境,請求被答辯人撤回起訴,并給答辯人一個付款的寬展期,答辯人將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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