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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1】
辯人(被告):歐XX,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XX,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學畢業后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
雙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準許,因此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
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XX,而是姚XX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
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
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
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
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
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
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
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
為此我感到委屈。
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
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
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
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
可以說,姚XX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
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
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XX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
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
我不認為姚XX與我已恩絕義斷。
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
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
我認為我與姚XX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XX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趙XX,女,漢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XXXXXXXX,聯系電話1390872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李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
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
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
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
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
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
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1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
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
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XX和李XX唆使 ,因其侄兒楊XX和李XX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
由于被答辯人被楊XX和李XX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
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
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
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
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
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
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
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
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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