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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糾紛二審答辯狀范文
導語:奇特幾乎總能提供一種線索。一種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點,就越難以查明。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本,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民事二審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 ,女,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現住寧陽縣 鎮 街,濟南工作。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租賃房屋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13年7月4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未到庭提出訴訟,加上答辯人的代理人舉證和變更訴訟請求過期,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13年11月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11月14日二次開庭答辯人,提出多份證據,并舉報侵權人徐 于7月破鎖入我已依法收回被租房—— 小區 #3#202.另外答辯人代理人于2013.9.3報案于寧陽縣文廟派出所東關辦事處,工作人員王濤電話徐秀娥,徐承認破鎖入室,并留電話記錄。法院可到該處調查調取。然而上訴人做賊心虛,面對鐵的事實,自認無理無具,無臉無皮到庭,在無正當理由下,無賴地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實際上亦即實質上,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然一審判決下達后,惱羞成怒,賊心不改,再作無理取
鬧,一顯無賴本色。調一下該上訴人其他卷宗,就知道其人其事了,文明極了!昨日5月12日到小區202房觀察,住房門被非法鎖上,處藏室被徐非法破鎖,并安放她自己木箱,酒瓶等東西,原存一輛電動車被推走。我有拍照、錄像為證。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合同偽造之事,完全是賴皮誣告,當時她告訴自己居住地址,親自在合同協議上簽字,拿出身份證件對照,事實歷歷在目,猶如昨天,竟然瞞天過海,欺騙不明真相的善良人,是可忍孰不可容忍的。她又故意藏匿自己手中的那份租房合同復印紙原件,以憑僥幸心理混淆是非,企圖翻案,是癡心妄想之蠢作。
至于裝修工款、材料款一審答辯人都有證據,完全是房主出錢買料出錢顧工辦成的。每辦完一樣裝飾結算。其中有5000元和2000元是在 農行折上徐 親自代取代支的'。裝修只鋪了60*60八元一塊的低質地板磚和涂料墻壁,是極簡單裝修,根本沒有花2-3萬,可以質量技術鑒定,退一萬步說,即使花也是房主花,徐連一個銅板也沒掏。徐只是充當了介紹裝修人和支付工錢的經手人,這樣,她想瞞天過海,借此詐騙錢財,欺騙法官,這是絕不能容忍的,也是法律不容的。再有買房更是無中生有,荒唐至極,連沒有學法de人都不信,因為信口雌黃說謊言,不攻自破。其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
立,也與本案原始請求無關。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也是對法律的踐踏,是任何一個有良知人所不允許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并追加因之造成房屋租賃損失費6000元(現租費1200每月)。訴訟費交通費等2000元。
此致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5月13日
民事二審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漢族,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鎮工業街,個體工商戶,系伊旗盛世才華裝飾公司負責人。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給上訴人出具的報價單即是工程最終價款,報價單最后寫有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是經雙方確定認可的,而不是《預算表》。
2、上訴人在同答辯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找過幾家裝飾公司進行對比,一家報價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報價為980000元(工裝的利潤在45%左右),而答辯人的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潤,只是當做業績工程及樣板工程做的。
3、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每次變更施工方案時,都是經過雙方確定認可后才實施的,如上訴人不確定認可也不可能繼續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質也都是經過上訴人確定認可后才能繼續施工完成,壁紙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發貨單。樓梯的定制也是按標準定制,而上訴人沒有給出具體詳細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縮減樓梯的寬度。
5、消防驗收不能通過是因為KTV內沒安裝噴淋消防設備,當初
施工時答辯人特別提出《娛樂行業等公共場所》必須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但上訴人不予采納方案,說自己有親屬在那行,可以不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也能通過消防驗收。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由代理人趙江波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11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當庭提出反訴,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11年6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14時3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6月13日二次開庭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反訴案,提出三份證據,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質、消防驗收不能通過等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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