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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贈與糾紛答辯狀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于房屋贈與糾紛的答辯狀范例,以供參考。
房產贈與糾紛的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李**,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漢族, 現住日照市東港區×××街道×××村。
被答辯人:王**,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漢族, 現住日照市東港區××××××居委。
答辯人與王春英房產權屬爭議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答辯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審判的范圍,應依法駁回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周家強原辦理的東港區國用(1999)字第11(××)×××號土地使用證及日房字第0×××號城鎮私房所有權證的行為無效”。
而周家強辦理上述土地使用證及城鎮私房所有權證的行為屬于行政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因此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審判的范圍,應依法駁回。
二、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與周家強簽訂的贈予協議書無效”。
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李玉梅與周家強簽訂協議時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周家強自愿將合法財產贈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干涉,該贈予協議書當然有效;何況該贈予協議書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屬于無理要求,無法無據,應依法駁回。
(一)如原告所講,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產現均登記在答辯人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是該2套房產的當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產原為答辯人亡夫周家強所有,2006年7月26日,周家強通過公證的方式將該2套房產贈予答辯人;公證人員通過對涉及該2套房產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了嚴格審查,出具了(2006)日證民字第×××號公證書,這也就說明答辯人受贈該2套房產之前的相關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告訴稱該2套房屋為自己所有,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的。
綜上,對于上述2套房產,答辯人取得途徑合法,且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書,該2套房產無可爭議地為答辯人所有。
原告無理起訴,企圖爭奪答辯人的財產,不僅法律不會支持,也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
總之,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東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20XX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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