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借款產生糾紛是常有的問題,答辯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申請答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借款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借款糾紛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號。
被答辯人:吳XX,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XXX303房。
原告吳XX訴被告李XX、韓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共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還款12000元、5月30日還款12000元、6月2日還款12000元、7月6日還款12000元、8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14日還款200000元、10月12日還款 8200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200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貸,并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后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并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200元。在還款完畢后,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后來就干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系。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后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鑒于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為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為,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借款糾紛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并沒有注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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