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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書寫離婚答辯狀樣本
律師書寫離婚答辯狀樣本【1】
答辯人:吳××,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離婚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張某,女,41歲,漢族,住樂陵市某村。
就被答辯人訴訟離婚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我們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雙方相互了解。
1998年經政府登記結婚。
1999年9月22日生一男孩,現在已經上初中了。
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不是事實,是被答辯人為離婚編造的借口,我們生活上雖有偶爾的矛盾,但是不至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所謂的糾紛就是被答辯人生活上對答辯人母子關心較少,致使答辯人身體羸弱,經常住院治療,不得已向外借款治病,被答辯人就是為了逃避外債,而起訴的。
答辯人現在還對將來的生活有很多美好的憧憬。
為了答辯人的身心健康,請法院查明事實,多做被答辯人的思想工作,我們一定能和好如初的。
總之,我們婚姻基礎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答辯人所訴不是事實,其訴求不具備離婚的法定條件,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某
20XX年7月18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3】
被答辯人:湯××,女,1946年9月4日生,住廣州市海珠區×××54號504房。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礎堅固,婚后相濡以沫風雨同路走過35個年頭,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于1968年相識戀愛,經過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1975年結婚(事實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呵護備至,對與被答辯人所生的兩個兒子疼愛有加。
這一點,從每個月答辯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辯人支配可以看出。
所有認識答辯人的街坊鄰里和親戚朋友都認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恩愛夫妻的典范。
雖然在生活中兩人偶有摩擦,但試問夫妻相處怎么可能沒有矛盾?牙齒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時候!至于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有外遇,有漂娼的行為,純屬子虛烏有捕風捉影之事!答辯人雖然因為經營生意得法,事業上平步青云,收入越來越豐厚,應酬也越來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了引起被答辯人強烈不滿。
可是答辯人并不像社會上流傳的說法和被答辯人認為的那樣:“男人有了錢就變化!”,答辯人的一顆心始終在被答辯人身上和在兩個兒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這個家庭!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
由于長期與社會脫節,為人變得敏感多疑,總是認為答辯人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答辯人為了維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舊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
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請,并盡全力向被答辯人做調解工作以使其與答辯人和好如初,遵循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的辦案原則。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除被答辯人已經提交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產:
1995年3月以被答辯人湯××的名義向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購買的房產兩套,地址分別是:
1、 廣州市海珠區×××街×××路×號樓×××房;
2、 廣州市海珠區×××街×××路×號樓×××房;
以上房產均由被答辯人于2004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價格轉讓,有進賬單為證。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答辯人名下股票現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黃×出借的,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兩位兒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撫養的問題,故不在本案中要求進行處理。
此致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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