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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標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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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湖南康爾佳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地址:長沙市雨花區井灣路271號,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訴我方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
答辯人所銷售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系委托湖南康爾佳醫藥有限公司從長沙市昌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得。
湖南康爾佳醫藥有限公司和長沙市昌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擁有國家主管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衛生許可證》,其經營范圍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銷售”。
答辯人正是基于對國家主管行政機關頒發上述許可證照的信賴,才委托湖南康爾佳醫藥有限公司從長沙市昌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答辯人沒有法定的義務再對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商標權進行審查。
答辯人的確是不知道、也沒有法定義務知道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因此,答辯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權商品”。
二、答辯人能證明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說明該商品的提供者,故其無需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均是合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擁有國家主管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衛生許可證》,其經營范圍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銷售”。
答辯人委托湖南康爾佳醫藥有限公司從長沙市昌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系典型的“合法取得”,且答辯人在得知其銷售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后,立即在本答辯狀中說明了該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即便是假設貴院最終認定本案涉訟的“遠亞牌”西洋參滋補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答辯人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權商品”,現答辯人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該“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說明了提供者,因此,答辯人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湖南康爾佳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20xx年8月7日
侵犯商標權答辯狀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海民初字第7134號
原告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張xx,院長。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xx,女,漢族,1980年6月8日出生,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助理, 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柳苑7棟2單元202號。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女,漢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山東省煙臺開發區泰山路38號。
委托代理人xx,男,漢族,1955年4月24日出生,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務部主管,住云南省思茅市南屏鎮振興南路183號。
被告北京百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x西路58號理想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xx,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男,漢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東城區簾子庫胡同18號。
委托代理人xx,男,漢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海淀區太陽園8棟101。
原告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全腦研究院)訴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英特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全腦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xx武、xx,被告精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x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全腦研究院訴稱,全腦研究院成立于2xxx年12月26日,主要經營業務為速讀軟件開發及速讀培訓。
20**年5月20日,全腦研究院有償受讓了北京青年能力訓練中心在第41類上注冊的“全腦速讀QNSD”注冊商標。
20xx年后,全腦研究院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包括第41類在內的“全腦”系列商標。
全腦研究院取得商標專用權后投入了大量的推廣宣傳,取得了業內較高的知名度。
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日,該公司在未經全腦研究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全腦”文字標識作為服務標志,將其網站(www.jint.cn,以下簡稱精英特網)首頁名稱欄冠以“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通過該網站提供速讀服務。
精英特公司還設立、操控“中國全腦學習網”、“啟點全腦學習網”、“陽光速讀記憶網”、“可優可速讀記憶網”等網絡平臺,大量使用“全腦”、“全腦速讀”等文字作為其網站名稱、欄目名稱、標題名稱并進行軟件、書籍銷售等行為。
同時,該公司還將“全腦速讀”等文字作為關鍵詞在百度公司進行搜索競價排名,從事廣告推廣。
百度公司利用全腦研究院的商標向全腦研究院的同行業經營者開展的競價收費行為,造成了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同與誤認,直接擴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權行為的不良影響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全腦研究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擅自使用全腦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二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請求判令:
1、精英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網站及各類宣傳上對“全腦”、“全腦速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百度公司立即停止發布“全腦速讀”等關鍵字百度搜索競價排名的網絡廣告;
3、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在其網站首頁位置,《人民法院報》或《知識產權報》上向全腦研究院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4、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共同賠償全腦研究院為調查和制止侵權已經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4140元。
原告全腦研究院提交了12份證據:
1、2002年5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全腦速讀QNSD”商標在第41類上使用的《商標注冊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全腦”商標在第28類、第42類、第9類、第16類、第41類上使用的5份《商標注冊證》、北京核心力教育科學研究院于20xx年4月4日出具的函。
2、精英特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網頁打印件。
3、(xxx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
4、精英特網、啟點全腦學習網、陽光速讀記憶網、淘寶網、拍拍網等網頁打印件。
5、(2xx)長證內經字第606號公證書。
6、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可優可速讀記憶網等網頁打印件。
7、公證費、律師費發票。
8、全腦研究院與北京市易理律師事務所訂立的《委托代理合同》。
9、滇ICP備06004912查詢結果網頁打印件。
10、滇ICP備06004756查詢結果網頁打印件。
11、拍拍網精英特店網頁資料打印件,
12、淘寶網“精英特網店”網頁打印件。
被告精英特公司辯稱,第一、國家商標局批準“全腦速讀QNSD”商標時,已在商標證上載明了“速讀”放棄專用的備注,對該商標限制了專用權,全腦研究院真正享有專用權的僅是“全腦QNSD”。
全腦研究院應對其商標作整體使用,不能以其中部分字詞來限制他人的使用。
第二、精英特公司未大量使用“全腦”和“全腦速讀”文字。
精英特公司商品的服務標志是“藍色小海豚”圖像和“精英特”三個漢字,未使用過“全腦”商標標識。
精英特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包括軟件銷售、書籍銷售;只是20xx年7月初與全腦速讀資深教師李春樹老師有過面授合作,但未成功,一個月后就結束了。
精英特網首頁真正名稱是“精英特速讀記憶專業訓練網”,網頁中基本沒有“全腦”、“全腦速讀”的文字,有少量敘述性的文字,但未突出使用。
精英特公司從未參與“全腦”關鍵詞的競價。
第三、“全腦”系商品通用名稱。
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腦”和“全腦速讀”只是敘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全腦研究院無權禁止精英特公司正當善意使用該詞。
第四、精英特公司與全腦研究院的商品除了在原理上都是全腦開發外,其他均有顯著不同:商標標識不同,全腦研究院沒有真正使用其注冊商標“全腦”、“全腦速讀QNSD”,其在宣傳廣告、網站上使用的都是“JS”商標;商品外殼包裝及圖形設計存在明顯區別;服務商品來源及推廣網絡平臺不同。
第五、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腦速讀”關鍵詞參與百度公司競價排名是基于市場經濟規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精英特公司提交9份證據:1、商標在先權查詢單、中國商標網商標查詢網頁打印件。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3、精英特公司的產品及包裝。
4、精英特公司產品宣傳資料。
5、電子工業出版社電子出版事業部出具的《證明》。
6、中國教育學會等的相關文件。
7、已出版的有關“全腦”的部分書籍。
8、全腦研究院的產品廣告宣傳資料。
9、精英特公司與李春樹于2xx年8月15日訂立的《合作協議書》。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服務對關鍵詞的使用是技術層面上的,不屬于商標使用,不會導致用戶對全腦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間的誤認。
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不是廣告服務,不存在廣告審核義務。
全腦研究院的商標是該行業的通用科學名詞,精英特公司對于“全腦”的使用是敘述性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百度公司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全腦研究院的商標,并獲得了受理。
百度公司已經停止向精英特公司提供搜索競價排名服務,沒有主觀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百度公司提交了25份證據:1、百度公司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2、(2007)京海民證字第0667號公證書。
3、(2007)京海民證字第0666號公證書。
4、文章《基于關鍵詞的網絡信息資源檢索》。
5、文章《基于關鍵詞的網絡信息檢索與知識檢索比較》。
6、文章《試論中文搜索引擎之關鍵詞檢索》。
7、文章《搜索引擎技術的現狀和熱點》。
8、文章《搜索引擎的關鍵詞檢索策略》。
9、文章《讓“一目十行”成為現實》。
10、文章《面臨產業化的全腦速讀技術》。
11、文章《國內的快速閱讀著作和教材目前有哪些?》。
12、圖書《超級全腦速讀》。
13、圖書《全腦速讀記憶》。
14、圖書《用盡左右腦—資訊時代全腦速讀法》。
15、在Google中以“全腦速讀”為關鍵字的word文檔的搜索結果打印件。
16、國家圖書館資料費發票。
17、文章《全腦閱讀法的探索》。
18、文章《讓孩子用“全腦”來學習》。
19、文章《談運用全腦學習》。
20、圖書《全腦革命》。
21、國家圖書館中文圖書中以全腦作為關鍵字的檢索結果。
22、在Google中以全腦為關鍵字的搜索結果打印件。
23、中國商標網查詢“全腦速讀QNSD”商標結果網頁打印件。
24、2007年3月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
25、(2007)京國證經字第0832號公證書。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全腦速讀QNSD”與“全腦”商標
“全腦速讀QNSD”(左側為“全腦”,右側上方為“QNSD”、下方為“速讀”)商標原注冊人為北京市青年能力訓練中心,注冊號為1299817,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函授課程、教育、培訓,有效期限為xxx年7月28日至20xx年7月27日,其中“速讀”放棄專用。
該商標于20xx年5月20日由全腦研究院受讓。
全腦研究院與北京核心力教育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核心力研究院)為“全腦”商標的共同商標權人。
該商標注冊號為3266228,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組織培訓班、安排組織大會、圖書出版、課本出版、書籍出版、錄像帶發行、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28日至20xx年8月27日。
20xx年3月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了百度公司對第1299817號“全腦速讀QNSD”和第3266228號“全腦”商標的評審申請。
本案訴訟過程中,核心力研究院作出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其在本案中對“全腦”共有商標的訴權,由全腦研究院行使全部權利。
二、關于涉及“全腦”的科研課題和書籍、文章
與“全腦”有關的科研課題有:
教育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的“全腦教育研究與實驗”課題,批準函號為教科規辦函〔2002〕16號。
中國教育學會的“十五”科研課題“全腦功能開發與創新思維訓練”,批準函號為中教學會函〔2002〕3號。
20xx年8月18日,全國教育科學“十五”規劃研究課題“全腦教育研究與實驗”總課題組批準北京思利華教育研究中心申報的“全腦速讀記憶訓練”子課題,該課題被列為“全腦教育研究與實驗”的重點子課題。
20xx年6月16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科學“十五”規劃課題“全腦教育研究與實驗”總課題組、中國教育學會“十五”科研課題“全腦功能開發與創新思維訓練”總課題組共同認定臺灣御瑄意識開發有限公司引進的艾登泰勒博士研發的教材《全腦開發大師》,可以作為全腦功能開發的若干途徑之一,與教育系統全腦功能開發的各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用。
20xx年7月26日,全國教育科學“十五”規劃研究課題“全腦教育研究與實驗”總課題組核準北京清大教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大公司)申報的“全腦多元智能訓練”課題,作為“全腦教育與實驗”的子課題。
清大公司的授權書顯示,美國哈佛教育集團公司于20xx年9月1日授權清大公司行使“美國哈佛教育集團公司中國執行總部”的權力,在中國大陸成立“清大學堂全腦開發與學習加盟事業(中國)總部”。
20xx年10月26日,遼寧省教育學會對“全腦功能開發與創新思維訓練”課題出具了“課題鑒定意見”,認為該課題“以現代腦科學、思維科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為理論依據,給全腦教育下了一個比較科學的定義,從四個方面概括了全腦教育的內容,構建了全腦教育的理論體系和操作系統……有利于進一步認識和揭示人腦思維的規律和思維發展的規律,依據規律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采用相應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訓練學生的思維……”該學會在致中國教育學會的函中表示,該課題經研究與實驗,已完成任務,通過專家組鑒定,同意結題。
20xx年4月24日,中國教育學會還將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教育科學研究所申報的“全腦教育與魏書生教育革新”課題列為該學會“十一五”科研課題。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教育科學研究所網站顯示,國家教育學會“全腦研究與實驗”權威機構有:專家顧問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全腦教育專業委員會、全腦教育與魏書生教育革新專業委員會、全腦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等五個專業委員會;“IBI”全國全腦教育理事會。
此外,國內外對于“全腦”速讀與學習已有長期的研究和相應的成果,并相繼有諸多書籍和文章予以出版和發表。
書籍方面,包括:x年2月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由〔美〕赫曼著、宋偉航譯的《全腦革命》;1998年12月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由顧建華、程漢杰主編的《超級全腦速讀》;xx年1月中國民航出版社出版的呂武平主編的《全腦速讀記憶》;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李嵐清教育訪談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美〕奈德?赫曼著、宋偉航譯的《全腦優勢》;中國民航出版社出版的王華斌教授著的《全腦超能學習風暴》;東方出版社出版的李波著的《全腦通全速學習法》等。
文章方面,有《中國科技信息》于x年10月1日刊載的《面臨產業化的全腦速讀技術》、《寧夏教育》于1997年7-8月第75頁刊載的劉建盛撰寫的《讓孩子用“全腦”來學習》、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的xx年12月刊登于《中國電化教育》由王家媛撰寫的《談運用全腦學習》等。
上述科研課題、書籍和文章均涉及開發左右腦,進行全腦教育,發揮大腦潛能,訓練全腦閱讀,以及提高閱讀速度和記憶水平等內容。
三、關于精英特公司的商品及網站宣傳
精英特公司開發制作有“精英特超級速讀記憶訓練軟件”(以下簡稱精英特軟件),由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該軟件的包裝盒、使用手冊、宣傳畫報以及軟件光盤中均載明精英特公司的名稱,并使用藍色卡通海豚圖標(以下簡稱海豚圖標),未出現“全腦”或“全腦速讀”字樣。
“精英特”三字配以海豚圖標的商標已于20xx年8月10日獲得注冊申請受理。
20xx年8月15日,精英特公司與李春樹訂立《合作協議書》,約定精英特公司組織制作、發行、推廣李春樹主講的全腦速讀記憶等相關視頻教學產品,并推出《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視頻培訓課程》初、中、高級版本。
但該協議于20xx年9月6日終止,精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李春樹均簽名確認。
20xx年10月24日,全腦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向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長安公證處根據保全過程制作了(20xx)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
該公證書顯示:登錄精英特網,瀏覽器欄頂端顯示“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快速閱讀訓練讓您掌握高效讀書法、思維導圖記憶法!”;首頁頁面上方標有“精英特速讀記憶專業訓練網”,其中“精英特”三字與其他文字相比進行了加大加粗,左側則顯示有海豚圖標;首頁右下方“面授加盟合作”欄目中載有歡迎各企事業單位、個人與精英特共同合作開發全腦速讀面授培訓,探討和交流全腦速讀相關議程的內容,左下方載有“昆明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培訓專家面授班即將開課!”、“中國全腦速讀面授創始人李春樹教授親臨授課”字樣;點擊其下的“查看詳情”進入“面授開課”頁面,標題為“精英特全腦速讀專家授課班即將開課!——全腦速讀面授專家李春樹教授親臨授課”,內容為有關“全腦速讀記憶”訓練體系、李春樹、“李春樹全腦速讀”和該授課班的介紹。
以上頁面中的“全腦”或“全腦速讀”在字體、字號等方面均與其所在標題或語句中的其他文字相同。
此外,該網站首頁下端“友情鏈接”欄中顯示的鏈接有“啟點全腦學習網”、“陽光速讀記憶網”等。
網頁底端注明精英特公司版權所有,網站備案號為滇ICP備05003416號(備案人為精英特公司)。
全腦研究院為此次公證支付公證費1120元。
20xx年1月26日,全腦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向長安公證處再次申請證據保全,長安公證處根據保全過程制作了(2007)長證內經字第606號公證書。
該公證書顯示:登錄精英特網,首頁頁面內容與(2006)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中的相應內容基本相同,有關論壇顯示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論壇于20xx年10月15日隆重開張啦”及“歡迎光臨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論壇”等文字。
全腦研究院為此次公證支付公證費1020元。
四、關于百度公司網站的“全腦”、“全腦速讀”競價排名情況
(2006)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顯示:登錄百度公司網站www.baidu.com(以下簡稱百度網),在“百度搜索”欄目中鍵入“全腦”進行搜索,搜索結果頁面分為左右兩欄,左欄中搜索結果依次為“全腦速讀記憶法”(www.qnsd.com)、“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www.ck.jint.cn)、“100分策略課題組的目標是”(baohulu.com)……右欄中列出三個網站,依次為“清大學堂全腦產品專賣店網”(www.6334edu.com)、“想提高閱讀速度使用SOSO”(www.soso.net.cn)、“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www.jint.cn)。
在“百度搜索”欄目中鍵入“全腦速讀”進行搜索,搜索結果頁面分為左右兩欄,左欄中搜索結果依次為“想提高閱讀速度使用SOSO全腦速讀的訓練教材”(www.soso.net.cn)、“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www.jint.cn)、“全腦速讀記憶法”(www.qnsd.com)、“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www.ck.jint.cn)……右欄中列出一個網站,“清大學堂全腦產品專賣店網”(www.6334edu.com)。
(2007)長證內經字第606號公證書顯示:登錄百度網,點擊首頁的“企業推廣”,在所打開頁面的關鍵詞輸入框中輸入“全腦速讀”,點擊“查詢競價情況”,在出現的頁面中輸入圖形驗證碼后,出現的頁面結果顯示:當前排名第1名的網站為“全腦速讀使您學習工作生活先人一步勝人一籌”,URL地址http://www.tangtech.com.cn/;排名第2的網站為“什么是全腦速讀”,URL地址http://www.soso.net.cn/sd_wd08.asp;排名第3的網站為“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URL地址http://www.jint.cn。
以“全腦速讀記憶”為關鍵詞進行查詢,顯示當前排名第1的網站為“當當網正版書《全腦速讀記憶》熱銷中”;排名第2的網站為“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網”,URL地址http://www.jint.cn;排名第3的網站為“全腦學習、家庭教育、企業創新培訓權威合作”URL地址http://www.quannaoxuexi.com/。
以“JS全腦速讀記憶”為關鍵詞進行查詢,顯示當前排名第1名網站為“精英特超級速讀訓練,js全腦速讀記憶訓練”,URL地址http://www.jint.cn。
此外,點擊“企業推廣”頁面中的“常見問題”,在出現的頁面中點擊“關鍵詞的審核標準是什么?”,出現的頁面顯示關鍵詞審核標準有關內容。
其中,對于關鍵字的相關性,百度公司要求“您所提交編輯的關鍵字必須與自己的網站、產品或服務直接相關。
即所指向的頁面上有具體描述該關鍵字的信息”,并提醒用戶要正確使用商標類關鍵字,如果提交同行業其他企業已注冊的公司名或產品名,除非是這些企業的經銷商,否則關鍵詞將會被拒絕。
全腦研究院認可:在百度網中輸入關鍵詞“全腦速讀”,搜索結果中會正常顯示全腦研究院的網站,百度公司未對該網站進行屏蔽;百度公司未將“全腦”作為關鍵詞提供競價服務;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后已停止為精英特公司提供競價排名服務。
五、關于其他網站涉及“全腦”、“全腦速讀”的情況
(2006)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顯示:
通過精英特網的友情鏈接可進入“啟點全腦學習網”該網站首頁左上角“啟點”標識旁顯示有“全腦學習”字樣,下端載明“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6-2008啟點全腦學習網”、“網站所有:啟點全腦學習網”,“滇ICP備06004756號”(備案人為曹坤);首頁“軟件下載”欄中列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絡訓練”軟件;點擊首頁中的“啟點全腦速讀記憶培訓講座”,進入“啟點全腦速讀記憶培訓講座之-全腦速讀記憶的發展\現狀\優勢\(圖片介紹)”頁面,相關內容以圖文形式介紹了全腦速讀記憶的有關情況,其中包括精英特速讀記憶訓練的有關內容;點擊首頁“今日更新”欄目下的“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絡訓練”,所進入的頁面顯示出“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絡訓練教程軟件1.4.100版本”的相關信息和簡介。
此外,該網站還發布有精英特全腦速讀培訓專家授課班的新聞,并登載了諸多關于全腦速讀、全腦學習、啟點全腦學習的文章,如“啟點全腦學習之電腦與人腦”、“全腦學習之—學習英語必備條件”等。
通過精英特網的友情鏈接可進入“陽光速讀記憶網”,網頁中顯示有“精英特淘寶網店”、“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啟點全腦學習網”、“中國全腦學習網”等鏈接。
該網站登載有多篇介紹全腦速讀的文章,網站底端顯示版權所有為陽光速讀記憶網,ICP備案號為滇ICP備06004912(備案人為曹坤)。
通過“陽光速讀記憶網”可進入淘寶網一“淘寶店鋪”,該店鋪銷售有全腦速讀記憶培訓軟件、全腦速讀記憶叢書、全腦開發叢書等商品,其中包括“全腦速讀記憶訓練軟件——精英特α腦電波版”;“店鋪最新留言”中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軟件新版本上市通告、內容介紹及免費下載和注冊試用賬號、密碼和相應網站鏈接等。
通過“啟點全腦學習網”中的“拍拍網”鏈接,可進入“精英特paipai官方店”“http://www.shop.paipai.com/137205345”,相關頁面顯示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軟件’是你學習工作的有力助手”等字樣,且推薦“全腦培訓—全腦速讀記憶軟件教程”及相關軟件。
(2007)長證內經字第606號公證書顯示:
通過精英特網的“陽光速讀記憶網”鏈接,可進入“可優可速讀記憶”
網站內容涉及全腦速讀記憶培訓注冊、全腦培訓誠征合作商、推薦全腦速讀記憶軟件及叢書、全腦學習淘寶店、全腦學習拍拍店、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訓練項目簡介、全腦速讀記憶-加盟合作專區、全腦速讀記憶訓練軟件最新版本發布下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培訓軟件使用指南、如何參加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絡訓練等。
網站首頁底端載明“CopyRight 2005,可優可速讀記憶網”,ICP備案號為滇ICP備06004912號(備案人為曹坤)。
通過精英特網的鏈接,可進入“中國全腦學習網”(www.qnxx.cn)。
該網站設置有“全腦學習文章”、“全腦叢書展示taobao”、“全腦學習論壇”、“全腦叢書展示paipai”等欄目;推薦熱門書籍中有《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課程培訓類中有“全腦速讀”系列文章;圖書園地類中有“全腦開發”系列文章,如“全腦叢書之記憶的奧秘大腦的保養(第三章)”等;友情鏈接中顯示有全腦速讀記憶網、啟點全腦學習網、中國聯合網盟、全腦學習論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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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頁左上角注有“全腦學習”、“陽光全腦學習產品分銷平臺”字樣;頁面上設有全腦學習等欄目,并登載多篇有關全腦記憶和全腦速讀的文章以及對精英特公司“精英特超級速讀記憶訓練軟件”的介紹;同時設有中國全腦學習網、可優可速讀記憶論壇、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啟點全腦學習網等網站的鏈接。
該頁面底端注明版權所有為“陽光全腦學習”,ICP備案號為京ICP備05021111號。
根據全腦研究院統計,在(2006)長證內經字第8317號公證書中,精英特網、啟點全腦學習網、陽光速讀記憶網、淘寶網店和精英特paipai官方店的網站名稱、欄目名稱、論壇名稱、軟件名稱、圖文標題以及其他網站的鏈接等內容,共出現“全腦”、“全腦速讀”字樣158次;(2007)長證內經字第606號公證書中,精英特網、啟點全腦學習網、可優可速讀記憶網、中國全腦學習網和中國聯合網盟的網站名稱、論壇名稱、軟件名稱、圖文標題以及其他網站的鏈接等內容,共出現“全腦”、“全腦速讀”字樣268次。
精英特公司和百度公司對此統計表示認可。
六、關于全腦研究院的網站及宣傳
全腦研究院曾在2005年第5期的《青年文摘》封底、2005年第7期、第11期《演講與口才》封面刊登廣告進行自身宣傳,但除廣告詞外,僅標注了“JS”商標,并未出現“全腦”或“全腦速讀QNSD”商標。
2007年3月1日,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根據保全過程制作了(2007)京海民證字第0666號公證書。
該公證書顯示:通過百度網搜索關鍵詞“全腦速讀”,點擊搜索結果中的“素質能力拓展網”,可進入全腦研究院網站中的網頁(http://www. js519.com/Student/jsweb/jsIndex.aspx),頁面顯示有“2007年3月全腦面授課程熱報中”、“新全腦學習法”、“全腦UC視頻語音課堂隆重登場”、“《全腦速讀記憶》網絡學習卡溫馨提示”、“全腦面授培訓精品班火熱報名中!”等內容,但未出現“全腦速讀QNSD”或“全腦”商標。
全腦研究院因本案支付律師費2000元。
以上事實,有全腦研究院提交的證據1-12、精英特公司提交的證據2-9、百度公司提交的證據1-3、10、12、13、18-20、23-25以及本院詢問筆錄、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一、關于侵犯商標權
全腦研究院通過受讓和與核心力研究院共同申請注冊的方式,依法成為第1299817號“全腦速讀QNSD”和第3266228號“全腦”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并享有專用權。
雖然百度公司已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上述注冊商標的申請,但在未被依法撤銷前,全腦研究院就上述商標所享有的權利仍受法律保護。
現核心力研究院明確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并同意由全腦研究院在本案中行使全部權利,故全腦研究院有權單獨就“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商標主張權利。
全腦研究院和精英特公司均從事速讀軟件開發和速讀培訓,故雙方的商品和服務屬于同類。
依據法律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但是,如果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進行正當使用。
本案中,全腦研究院主張精英特公司在其網站的網站名稱、所售軟件、圖文標題、欄目名稱、論壇名稱及相關內容等中使用“全腦”或“全腦速讀”的行為,以及在百度網使用“全腦速讀”參加競價排名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
對此主張,需要從“全腦”和“全腦速讀”的含義,精英特公司的使用性質,以及全腦研究院對其商標的使用情況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1、“全腦”和“全腦速讀”的含義
本案證據所涉及的科研課題、書籍和文章等內容表明,在教育、學習領域,我國關于“全腦”的表述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有關“全腦速讀”的專著也早在1998年已有出版發行,遠早于全腦研究院獲得“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商標權的時間。
上述課題、書籍和文章中所涉及的“全腦”,通常指左腦和右腦的有機結合,而與“全腦”有關的各種教育或學習方法,其核心均是通過開發、訓練和使用左右腦,來提高思維、記憶能力和閱讀速度等,故相關教學、記憶和速讀等方法被相應地稱為全腦教學、全腦記憶和全腦速讀等。
現已有大量書籍、文章對全腦學習、全腦速讀的原理、應用以及訓練方法進行詳盡的論述,諸多科研課題也對與“全腦”有關的教學方法有著深入的研究。
可見,“全腦”和“全腦速讀”的表述和概念本身并非全腦研究院所獨創,在全腦研究院獲得相關商標權之前,其便已具有特定的、被普遍認可和使用的文字含義,即使在全腦研究院獲得相關商標權之后,其也仍然在相關領域被廣泛使用。
因此,盡管全腦研究院取得了“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在商標意義上的專用權,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生并不意味著相關文字原有含義的消滅,全腦研究院不應藉此排除他人在說明或描述自己有關產品、服務的內容、性質時,對“全腦”或“全腦速讀”原有的文字含義進行正當使用。
2、精英特公司的使用性質
就網站而言,精英特公司作為提供速讀記憶訓練軟件和進行全腦速讀培訓的經營者,在介紹和推廣全腦速讀方法、速讀記憶訓練軟件和速讀培訓服務時,對與之相關的“全腦”和“全腦速讀”文字加以一定使用當屬情理之中。
況且,在實際使用當中,精英特公司始終將“全腦”和“全腦速讀”作為標題或語句的一般組成部分,以與其他文字相同的字體、字號等形式出現,而未作單獨或突出使用,所要表達的也僅是二者原有的、已被廣泛知悉和使用的文字含義。
同時,精英特公司還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突出標注了“精英特”字樣和海豚圖標,載明精英特公司版權所有,在其所銷售的軟件上亦標明“精英特”和海豚圖標而未使用“全腦”或“全腦速讀”字樣,上述標識的加載已使相關公眾能夠正確判斷該網站的歸屬和相關產品、服務的來源,足以與其他同類網站和經營者相區別,不會造成與全腦研究院及其產品、服務相混淆的后果。
可見,精英特公司的此種使用是基于“全腦”和“全腦速讀”所具有的文字含義,本質上是對其網站、產品、服務的內容和特點所進行的說明和描述,并不具有區分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功能,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故屬于在原有文字含義范圍內的正當使用。
而精英特公司參加的所謂競價排名,是相對于自然排名而言的。
在自然排名情況下,網站網頁在關鍵詞搜索結果中的排名順序依搜索引擎服務商設定的排名算法規則形成。
在競價排名的情況下,排名順序則根據客戶就某一關鍵詞的付費情況決定,通常付費越多,其網站網頁在該關鍵詞的搜索結果中排名越靠前。
本案中,精英特公司以“全腦速讀”、“全腦速讀記憶”和“JS全腦速讀記憶”為關鍵詞參加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所取得的效果是:相對于其他未購買該關鍵詞的網站,以及精英特網的自然排名,參與競價排名后,精英特網的網頁在上述關鍵詞搜索結果中的排名會更加靠前。
全腦研究院就此認為精英特公司侵犯了其商標權。
然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精英特公司所使用的關鍵詞雖然包含有“全腦速讀”字樣,但并非全腦研究院所主張的“全腦”或“全腦速讀QNSD”;其次,精英特公司通過競價排名改變了其網站網頁在搜索結果中的排名,獲得更多被關注和點擊的機會,其行為本質上屬于對其網站及相關產品、服務的一種介紹和推廣,而其在進行這種介紹和推廣時,不可避免地需要對自己網站、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性質加以說明,鑒于精英特網中合法地包含有與“全腦速讀”相關的文字,且該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均與教育培訓意義上的“全腦速讀”有著緊密聯系,故其在競價排名關鍵詞中對“全腦速讀”的使用仍然是對其網站內容、產品和服務所作的描述性使用;再次,在使用“全腦速讀”原有文字含義參與競價排名的同時,精英特公司還在其網站首頁的網頁描述中標明了“精英特”字樣,明確了該網站的歸屬和來源,避免了與全腦研究院的網站、產品和服務造成混淆或誤認的可能。
可見,精英特公司選擇上述關鍵詞參加競價排名,亦屬于為了說明、描述其網站、產品和服務而對“全腦速讀”特定文字含義所進行的正當使用。
3、全腦研究院對其商標的使用情況
本案證據顯示,全腦研究院并未使用“全腦”或“全腦速讀QNSD”商標進行過任何宣傳、推廣活動,即使在其網站上,也未出現一處“全腦”或“全腦速讀QNSD”商標。
由此可見,全腦研究院雖然享有上述商標的專用權利,但在“全腦”和“全腦速讀”本身具有特定的文字含義并被廣泛應用的情況下,其并未通過自身的經營和使用加強其商標的顯著性,使“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與其自身及其產品、服務緊密地聯系起來,更未達到使相關公眾在看到“全腦”和“全腦速讀”字樣時,會拋開原有的文字含義而視其為全腦研究院的產品、服務標識的程度。
在此情況下,精英特公司對“全腦”和“全腦速讀”的上述使用行為就更加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的后果,故不應為法律所禁止。
因此,精英特公司對“全腦”和“全腦速讀”的使用,屬于為說明、描述自己的商品、服務而進行的文字意義上的正當使用,未侵犯全腦研究院對“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關于不正當競爭
由于全腦研究院和精英特公司均向相關公眾提供同類的商品和服務,故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經營者。
鑒于全腦研究院在本案中已請求依據商標法對“全腦”和“全腦速讀QNSD”予以保護,在此情況下,其同時又提出對上述商標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規定予以保護,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部分不再予以審理。
對于全腦研究院有關精英特公司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的主張,如前所述,精英特公司的對“全腦”和“全腦速讀”的使用均限于對其商品、服務的描述性使用,從未以企業名稱或類似企業名稱的形式進行過使用,且精英特公司在其網站和銷售軟件的明顯位置均標明了自己的公司名稱,足以使相關公眾正確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并不存在導致誤認的可能,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合上述分析,本院認定精英特公司對“全腦”和“全腦速讀”的使用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未侵犯全腦研究院的商標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全腦研究院要求精英特公司對其他網站、網店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這些網站、網店對“全腦”和“全腦速讀”的使用與精英特網的情況大致相同,未超出正當使用的范圍,且全腦研究院主張上述網站、網店由精英特公司開設、控制缺乏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
至于百度公司,首先,就其自身而言,其競價排名所提供的并不是商標意義上的搜索服務,且其已對關鍵詞的相關性等作出了明確要求并制定了相應的審查標準;其次,就其服務對象精英特公司而言,如上所述,該公司在網站中使用“全腦”和“全腦速讀”以及選擇相關關鍵詞進行競價排名的行為也未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百度公司作為向精英特公司提供競價排名服務的經營者,其行為并無不當之處,不應承擔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全腦教育研究院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靳學軍
代理審判員 楊德嘉
人民陪審員 王海霞
二XX年十二月七日
侵犯商標權答辯狀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高民終字第11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聯明路696號2號樓。
法定代表人莊戴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靜霞,北京市本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鑫華鑫星商場,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角門北路甲8號。
法定代表人明星,經理。
委托代理人XX,男,漢族,1945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市鑫華鑫星商場辦公室法律顧問,住北京市崇文區打磨廠222。
上訴人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派克筆公司)因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20日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8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上海派克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上訴人北京市鑫華鑫星商場(簡稱鑫華鑫星商場)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英國派克筆公司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了“PARKER”和“圖形”兩商標。
2000年1月1日,英國派克筆公司許可上海派克筆公司使用上述兩商標。
2003年7月2日,英國派克筆公司簽署了《特別授權書》。
該《特別授權書》授權上海派克筆公司負責保護英國派克筆公司在中國的商標權;向涉嫌參與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個人或企業提起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
2005年1月12日,上海派克筆公司委托上海佩信科諾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派員在鑫華鑫星商場以單價89元的價格購買了兩支筆。
該兩支筆的筆帽的下端和筆芯上均印有“PARKER”商標和“圖形”商標。
經上海派克筆公司鑒定,上述兩支筆系假冒“派克”商標的產品。
另查,上海派克筆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8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PARKER”和“圖形”兩個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均為英國派克筆公司,上海派克筆公司系該兩個注冊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且取得了英國派克筆公司的明確授權,故上海派克筆公司可以自行提起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由于鑫華鑫星商場銷售的帶有“PARKER”和“圖形”商標標識的涉案商品,與涉案兩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類商品。
鑫華鑫星商場銷售的上述商品未經權利人授權,亦無合法來源,故應認定該商品系侵犯涉案兩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鑒于上海派克筆公司所提賠償請求數額過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全額支持。
原審法院依據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鑫華鑫星商場的經營規模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以及上海派克筆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具體賠償數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鑫華鑫星商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PARKER”和“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二、鑫華鑫星商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派克筆公司經濟損失六千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八百元;三、駁回上海派克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派克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判決鑫華鑫星商場還侵犯其中文“派克”商標,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其主要理由是:涉案“PARKER”、“圖形”和“派克”三個商標是公眾認知的知名品牌,鑫華鑫星商場正是利用該品牌在市場上銷售假冒產品,其行為極大的損害了該注冊商標的聲譽,也極大地影響了正品的銷售量。
此外,原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涉案商標具有的價值,也沒有考慮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及銷售范圍、數量和主觀故意程度,也未考慮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
鑫華鑫星商場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11月,英國派克筆公司(Parker Pan Products)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了“派克”商標,注冊號為第1124842號,有效期自1997年11月7日至2007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文具(辦公用品);鋼筆;鉛筆;墨水;鉛筆芯;替換筆芯。
1999年5月,英國派克筆公司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了“PARKER”商標,注冊號為第1275460號,有效期自1999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文具(辦公用品);鋼筆;鉛筆;墨水等。
2000年12月,英國派克筆公司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了“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1492775號,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文具;書寫文具;鋼筆;圓珠筆;自來水筆等。
2000年1月1日,英國派克筆公司許可上海派克筆公司使用上述“PARKER”、“圖形”和“派克”三商標。
許可期限分別截止于2009年5月20日、2010年12月21日、2007年11月6日。
2002年10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上述三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予以備案。
2003年7月2日,英國派克筆公司簽署了《特別授權書》。
該《特別授權書》授權上海派克筆公司為英國派克筆公司在中國的商標安全顧問,負責保護英國派克筆公司的商標“PARKER/派克”和列在附表中的商標在中國的商標權;一經在中國境內發現上述注冊商標的獨家使用權遭受任何侵犯,即以公司的名義鑒別產品的真偽;授權上海派克筆公司向涉嫌參與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個人或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分銷商和銷售商)提起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
該《特別授權書》自簽署之日生效,有效期兩年。
《特別授權書》的附表中包含1275460號“PARKER”商標、1492775號“圖形”商標和1124842號“派克”商標。
該《特別授權書》已經公證、認證。
2005年1月12日,上海派克筆公司委托上海佩信科諾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在鑫華鑫星商場以單價89元的價格購買了兩支筆,鑫華鑫星商場出具了蓋有其財務專用章的發票,該發票上商品名稱填寫為“派克筆”。
該兩支筆的筆帽的下端和筆芯上均印有“PARKER”商標和“圖形”商標。
經上海派克筆公司鑒定,上述兩支筆系假冒“派克”商標的產品。
另查,上海派克筆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800元;二審中向北京市本杰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
二審中,上海派克筆公司還提交了付款單位為“上海派克筆公司”、收費項目為“訴訟代理”、金額為“32000元”的上海市律師服務統一發票,主張其向上海白玉蘭律師事務所支付本案二審律師代理費32000元。
對此,鑫華鑫星商場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2006)京二證字第07953號公證書;(2006)京二證字第07951號公證書;(2006)京二證字第07952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59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62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60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64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65號公證書;(2005)京二證字第10166號公證書;(2006)京二證字第08266號公證書;(2006)京二證字第08267號公證書;(2006)京二證字第02667號公證書;鑒定證明;鑒定工作記錄;公證費發票;委托代理協議及委托授權書;03666572號發票;上海市律師服務統一發票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英國派克筆公司在第16類部份商品上注冊的“PARKER”、“圖形”和“派克”三個商標,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本案中,鑫華鑫星商場銷售的帶有“PARKER”商標和“圖形”商標標識的涉案商品,與該兩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類商品,應認定鑫華鑫星商場銷售了侵犯涉案兩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此外,鑫華鑫星商場雖然在銷售發票商品名稱填寫有“派克”二字,但該處使用的“派克”實際上指代的是帶有“PARKER”商標和“圖形”商標標識的涉案商品,其應無侵犯“派克”商標的主觀故意,故上海派克公司以鑫華鑫星商場銷售侵權商品開出的發票上填寫有“派克”二字,主張侵犯其“派克”商標,因無事實及證據,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派克筆公司主張鑫華鑫星商場應對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對此,上海派克筆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上海派克公司所提賠償請求數額過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原審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全額支持,并依據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鑫華鑫星商場的經營規模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以及上海派克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具體賠償數額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由于上海派克公司請求賠償10萬元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故其關于鑫華鑫星商場應支付其本案二審律師代理費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上海派克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一審案件受理費4526元,由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負擔1526元(已交納),由北京市鑫華鑫星商場負擔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4526元,由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XX六 年 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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