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辯狀范文
導語:仲裁答辯狀,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訴人為維護自己利益,針對申請人仲裁申請書所列事實和請求,進行答復和辯駁時出具的書面材料。
仲裁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被申請人):廣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顥 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申請人):某某
答辯人因與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仲裁一案(案號:),依據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
申請人申請稱:2009年7月14日,申請人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五萬元定金。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2——銀行轉賬單,2009年7月14日給被申請人付款的是“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根本就不是簽訂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請人秦柱玉。
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廣州昭駿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合同的甲方(購車單位)為秦柱玉,身份證號440122196607250632;乙方為被申請人。故按約申請人即秦柱玉應支付本合同的定(訂)金。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如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自愿代為申請人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應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請人未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義務;其次,如申請人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實為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行為,應當告知被申請人并征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而申請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請人有以上事實。
直到我司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達的仲裁資料及申請人的證據,仍然沒有看到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替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由申請人舉證。現申請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其仲裁請求應予駁回。
二、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向我司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該5萬元的法律性質待定,故本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進行處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沒有收到過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證明,證實其支付的5萬元是替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在銀行轉賬單上也無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該款是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申請人應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書面證明來我司開具定金收據,以確認該款的性質。雙方在購車合同上對5萬元款項也約定不明,一處是寫“定金”,一處是寫“訂金”(見合同第8~9行),因此,在僅有壹份第三人銀行進賬單,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由于申請人秦柱玉主張的5萬元系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所支付,該款的法律性質待定,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具有利害關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廣州市太平潤財貨運站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請人具有履約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請人未能按約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雙方簽訂的《廣州昭駿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第二條約定:“顧客在繳納定金后,交車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則本合同作廢,本公司可自行處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還”。根據以上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前提是申請人支付全部貨款即305800元,而申請人并沒有履行交付全部貨款的義務,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可以拒絕向申請人履行交貨的義務。
四、申請人主張律師費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此致
廣州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廣州昭駿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仲裁答辯狀范文(二)
申請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請人:C,男,漢族,
被答辯人C訴答辯人A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1、被答辯人的月平均工資為1317元,而非被答辯人主張的1600元。
C 2010年5月22日入職A公司擔任普工,至2011年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個月,9個月的工資分別為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資應當為1317元。上述事實有C簽名確認的工資單證明。
2、被答辯人主張傷殘津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依據上述法規可知發放傷殘津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6級工傷;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3、在“難以安排工作的”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中第2和第3個條件是遞進的'關系,必須要先滿足第2個條件才能適用第3個條件。針對本案,C發生法工傷后已經單方面解除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況下依然拒絕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張明顯沒有事實的依據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3、被答辯人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724元沒有依據。
如上第2點所述,C在發生事故以后就已經單方面宣布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因此在發生事故以后A公司與C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C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沒有事實依據。
4、被答辯人主張的護理費沒有事實依據。
C并未舉證證明其發生了護理服務的事實,亦沒有舉證證明2120元護理費產生的依據,而事實上C的病歷中亦沒有醫生需要護理的建議,因此C的此項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請求仲裁庭查明事實,依法裁決。
答辯人:A公司 2011年X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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