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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糾紛答辯狀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鄰里糾紛答辯狀,歡迎閱讀。
鄰里糾紛答辯狀【1】
甲方:
住址:威海東路振華街10號樓 乙方:
住址:威海東路振華街10號樓
甲乙雙方因共用通道發生糾紛,經多次調解,現自愿達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認為,作為多年的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
相互之間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日常各方均負有合理范圍的容忍和給予對方便利的義務。
二、經協商,乙方認識到該樓東端空間為相鄰居民共用通道,也是甲方通往各自小底屋的歷史通道。
甲方考慮到雙方相互間鄰里關系及乙方常年從事經營活動雜物較多,同意乙方提出的在該區域適當位置留足供甲方和本樓其他居民寬度不少于1米、視覺相對規則的通行空間并保證日常整潔暢通,其他甲方表示不再予以計較。
三、乙方承諾,協議簽訂后,維持新留出的通行間距范圍內的暢通,不得在該范圍內有堆放雜物、拴養貓狗、傾倒污水等所有故意阻礙甲方通行的行為,如臨時短時間內確有急需,應及時征得甲方同意或諒解。
四、甲方承諾,協議簽訂后,不得有無故向乙方院內丟棄垃圾、損毀乙方通行間距范圍外物品及其他影響乙方正常生活的行為,以上行為如被乙方發現,行為當事人應向乙方賠禮道歉并清除垃圾及賠償損毀物品,承擔附帶造成的全部責任。
五、甲乙雙方共同承諾,糾紛化解后,鄰里之間應友好相處。
日后遇到類似相鄰糾紛時,不能動輒惡言相向辱罵對方,更不能進行人身攻擊,應及時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從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和睦相處。
如有違約,則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違約方需承擔對方訴訟所需的相關費用。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各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在居委會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調解方(簽章):
日期:20XX年9月3日
鄰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高世平,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良心堡鎮同心村。
因上訴人侯友平訴高世平離婚一案,針對上訴人侯友平上訴理由及我認為原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提出答辯如下:
1、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經常為家務瑣事毆打、虐待、侮辱上訴人,不是事實。
被上訴人沒有打過上訴人,更談不上什么家庭暴力。
反之是,上訴人經常因一些瑣事在家大吵大鬧,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一年多來,上訴人每次見到被上訴人的家人就破口大罵,被上訴人的妹妹每次回來上訴人就罵其妹妹沒用,沒有資格說公道話,罵其母親沒有用,養的崽也沒用,罵的臟話、侮辱性的話非常難聽。
上訴人身上的皮膚之傷是其在外撒潑時,被上訴人進行勸阻、拖拽其回家無意造成的,不存在毆打所致。
這些都是可以到當地調查的事實。
2、雙方的共同財產被上訴人均已平分給了上訴人,并非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說的未平分給上訴人。
2011年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毛收人25000元,減去種子、農藥、肥料、17000元,剩下8000元,再減去生活及人情開支3000元,剩下5000元,被上訴人分給上訴人2300元。
這是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到證明的,所以不存在還要被上訴人額外補償上訴人的情況。
3、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失15000元純屬不合理請求。
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的一年多里,上訴人經常在家無理取鬧。
生活期間,被上訴人為鄰里幫點小忙,上訴
人都找被上訴人吵鬧。
在農村,下雨天不能下地做農活,上訴人同幾個村民打點小牌娛樂一下,上訴人都不肯,說必須下地做事,還罵被上訴人孤老,還向派出所報警,每次下雨都是這樣,不準被上訴人休息。
上訴人還曾向被上訴人得父親索要5000元錢,聲稱如不給錢,就別想要孫子或孫女,讓被上訴人無后。
這些都可以在當地得到證實。
被上訴人就是在這樣痛苦、無奈、威脅、擔心受怕中度過的這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被上訴人的精神損失遠大于上訴人,又何來向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理由?
4、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只是為家庭瑣事爭吵,只要雙方互相諒解,消除隔閡,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一審離婚請求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認為該判決不當。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認識到結婚時間短,雙方缺少了解,婚后,上訴人的劣性逐漸暴露出來,被告為家庭瑣事天天找原告吵鬧,不得安寧,無法共同生活。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得婚姻可以說是一種買賣婚姻,上訴人結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錢財,到時走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沒有真正的感情,這種沒有感情的欺騙婚姻是難以維持的。
也正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四、五款規定,對無可挽救,變成了死亡的婚姻,應予以判決準許離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不當,應當雙準許雙方離婚,特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變更原審法院的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此致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鄰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漢族,自由職業,。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購房時間,接房時間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其余事項均與事實不符,并對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三方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表示知曉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未簽訂任何正式合同的情況下無故成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被告存在疑問,雙方無法律效力的約可簽,哪來違約,希望被答辯人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67條其實已明確了“物業可以直接起訴小區欠費業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區已成立了業委會;
2、業委會已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工作質量進行了驗收并確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業委會已明確督促業主“在一定期限內按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所簽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交納物業費給物業公司”;
4、業委會督促業主時所明確的交納期限已屆滿,但業主“逾期仍不交納”。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物業公司有權起訴委托其管理小區的開發商或業委會代表的業主大會,但無權起訴與自已并無合同關系的單個業主。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在業委會還沒能成立起來之前,前期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還沒成立之前直接起訴單個業主,沒有法律依據。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所簽,前期物業公司的直接起訴對象也應是開發商。
開發商承擔責任后可依其與業主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相關約定要求業主分攤物業管理費用;但開發商也必須“對物業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務進行驗收審核工作”!
二、該案委托人是2010年7月20日通過預售購買的該房屋,此時被答辯人公司都還沒成立,現在作為已經改頭換面的新來的物業公司,由于我們共同的甲方(融僑長江重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之前在建設施工等方面的違約(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造成委托人對之前知曉并了解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物業服務內容的理解都發生了巨大改變,被答辯人可以認為這些證據與你無關,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決定冒然去與你的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是否考慮過其中的風險,因為在物業收費單價問題上、配套設施的完整性問題上、小區綠化標準達標等問題上,委托人都是認為有問題的(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及其他業主作證),但這些都是被答辯人你將來提供服務的平臺,當許多平臺都缺失、滯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給我的物業服務就不能達標就成為自然了。
當然,也感謝你們在有些問題上也積極的幫我們去我們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過,但事后都不了了之,這就是我和大多數業主現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業費交給你們的原因。
當然,你起訴狀中所陳述的“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匯報,那與我無關。
三、被答辯人物業單價虛高,與所提供的服務嚴重不匹配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委托人至2013年2月累計欠費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的,該房屋在預售簽訂當年,市場上獨棟別墅的物業費單
價才3元左右,我們都期望著住進一個優雅舒適的物業服務的小區,貴點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實是完全相反。
從委托人住進那天開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塵、偷盜等時刻伴隨在32棟2-2周圍,簡直就是住進了一個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僑二期現場施工緊靠陽臺及臥室窗戶(零距離),為此還多次與現場施工工人發生爭吵辱罵,最后小區保安出面協調,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續依然,無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電話向有關部門電話反映情況,一直持續到2012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結束為止。
這樣的環境誰會相信能夠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積)標準的服務。
后來又發生了融僑城A區大門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對夜歸的女業主無故的語言騷擾,多次后,在物業公司所謂協調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辯人和開發商一起將小區公共綠化帶擅自改成停車場收費、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費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現在也有被被答辯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總之,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低標準高價格的物業服務,由于處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沒有簽訂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辯人保留辯論、質疑、緩繳并提供其他業主作證的權利。
目前絕大多數的所謂欠費業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業費的老賴,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標準交費給前期物業公司。
任何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都是只有“自已確實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務”后,才有資格向合同對方“全額索要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報酬”的。
單個業主無力驗收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才有“驗收物業公司的工作質量、審查物業管理費用的實際支付情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能力和責任。
所以,67條才會“在特別授予物業公司對單個業主直接訴權的同時,又給物業公司的這一特定訴權”加上“物業公司所述業主欠費金額,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確認無誤,并已經業主委員會督促限期交納”這樣一個適用的前提條件。
四、為維護被答辯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被答辯人自動撤銷起訴。
其次,盡快和開發商一道支持包括開發商在內的業主們按政府的規定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代表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業委會督促業主,讓自已的起訴符合67條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徹底解決物業費難收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物業糾紛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只能在公平、公正、對等的前提下進行討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承擔各自的責任。
在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七日
附:授權委托書1份
答辯狀副本1份
入住期間小區環境照片電子文檔1份(優盤1個)
合同相關部分復印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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