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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答辯狀范文
導語: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 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訴訟被告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行政訴訟被告答辯狀范文(一)
答辨人:××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縣公安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汪××,××縣公安局××派出所所長。
劉××,××縣公安局××派出所政治指導員。
答辯人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縣人民法院轉來××鄉××村二組李××起訴××縣公安局一案《行政訴訟狀》(副本)一份,答辯人作答辯如下:
被告2005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決定[2005]第92號《××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程序合法,證據確鑿充分,是正確有效的。
一、案件來源: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時許,××派出所接到××鄉××村三組李正春的報警,稱其在××村二組其妹李××家被原告打傷,請求處理。
二、公安機關辦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報后,××派出所汪××、劉××、段××趕赴現場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當日派出所所長汪××批準對原告進行傳喚,并將其傳喚到××派出所進行了訊問。同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對原告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依法予以了告知。2005年5月26日,本著消除姐妹之間的矛盾,××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對案件認識上存在巨大差異,調解未能達成協議。2005年6月2日,××派出所民警劉××、段××依法將建公驗字[2005]第076號《××縣活體損傷檢驗證明書》送達了原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爭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縣公安局便于2005年6月2日據此對原告作出了建公(治)決字[2005]第92號《××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以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違法行為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2005年6月7日劉××、段××向原告送達了此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我局認定的原告違法事實:
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時許,原告與李××之女潘××發生口角,路過的李××加入與原告對罵,在對罵中,原告手持約兩米長的竹棒揮動,將李××左手背打傷,繼而,兩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發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長約1米余的類似拐棍的樹根將李××打傷。李××的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行政訴訟被告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于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并且對屬于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準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并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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