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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的注意事項
書寫答辯狀時要注意什么事項呢,下面就是關于答辯狀的注意事項啦,一起了解吧!
書寫“答辯狀”須知事項【1】
一、概念與特征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民事答辯狀的注意事項【2】
1、一審答辯也行,不答辯也行。
原因:一審必須開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說;不答辯沒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時還可以防止對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圖;
2、二審則必須答辯。
原因:二審有兩種審理方式,開庭審理和徑行判決。
如果法院采徑行判決,不答辯則無法把辯論理由告知二審法院。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4、要注意針對性。
(1)針對對方所控事實錯誤之處,陳述事實真相。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
(3)針對適用法律條文錯誤進行反駁。
(4)針對對方訴狀邏輯錯誤進行反駁。
(5)指出對方不具備或已經失去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使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5、明確提出答辯意見和請求
(1)答辯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反映糾紛情況。
如果對方說法有誤,要求不合理,要據理辯駁;而對對方所述屬實、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認可,視情況而定。
(2)要充分用證據進行有力支持.
(3)語言要準確、樸實、簡潔,有的放矢,避免空發議論。
民事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X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
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
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
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
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
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X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
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X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X月XX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
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
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
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
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
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
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
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
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 19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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