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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提交答辯狀時間
提交答辯狀的期限
民事訴訟,一般是十五日內,打官司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宜委托專業律師代理,或在律師詳細指導下進行。
民事答辯狀
(一)概述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予以答復和辯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狀應在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起訴書或上訴書副本后15日內提出。
雖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辯書對人民法院的審理并無影響,但從答辯人的角度而言,答辯狀的制作使用卻是行使自身訴訟權利,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好途徑,因此如需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提交給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寫作內容與制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內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答辯緣由。
寫明:答辯人因某案進行答辯。
2 .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和辯解。
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
這是答辯人在闡述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應寫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
(3)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并加蓋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
(1)本答辯狀副本份數。
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其他當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2)其他有關證據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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