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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權案件答辯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請看下面的人身侵權案件答辯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人身侵權案件答辯狀【1】
答辯人:宋某,男,漢族,系
答辯人因原告張某訴被告宋某人身傷害損害賠償一案,現就案件發表如下答辯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 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的侵權行為法,有關人身損害的侵權案件適用《民法通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解釋,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
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
但由于個案案情的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相應地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根據《若干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條文可見,關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設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直接責任;
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造成進入其經營場所內的服務對象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情況下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可稱為補充責任。
我們先討論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認定,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有損害的發生。
(二)損害發生于經營者控制的范圍之內。
(三)損害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其損害的發生通常是由于經營者的服務設施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費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因果關系。
(四)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點也可以認為就是經營者的過錯。
正是因為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有過錯,法律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
人身侵權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宋某,男,漢族,系
答辯人因原告張某訴被告宋某人身傷害損害賠償一案,現就案件發表如下答辯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 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的侵權行為法,有關人身損害的侵權案件適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解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
但由于個案案情的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相應地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根據《若干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條文可見,關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設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直接責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造成進入其經營場所內的服務對象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情況下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可稱為補充責任。
我們先討論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認定,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有損害的發生。
(二)損害發生于經營者控制的范圍之內。
(三)損害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其損害的發生通常是由于經營者的服務設施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有瑕疵造成的,
即消費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因果關系。
(四)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點也可以認為就是經營者的過錯。
正是因為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有過錯,法律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
二、 原告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根據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只有消費者才能成為權利人主張經營者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并未證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費,沒有與酒店建立服務合同關系,所以被告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因此,原告起訴被告是沒有主體資格的。
三、 原告的損害事實是否發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內?
原告即使證明了作為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之后,仍要證明有損害事實發生在被告的經營場所之內,只有在被告的經營場所之內發生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原告只證明損害發生而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被告的經營場所有關系。
四、 被告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證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費并在酒店受傷,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仍需證明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
原告訴稱被告酒店內有油漬,所以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沒有證據,不符合事實。
五、 原告的損害是由被告張某、余某造成的,同時原告有過錯。
被告張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舉行婚禮,酒店為兩位新人準備好一切設施后,婚禮如期舉行,但在婚禮舉行過程中,由于傳統風俗的惡習,有多名婚禮參加人向兩位新人投擲雞蛋,導致現場一片狼藉,到處都是濕滑的雞蛋。
婚禮現場一片混亂,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員的制止下,兩位新人的親友還是將被告的酒店的衛生破壞,被告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雞蛋液體而付出巨大勞動。
如果原告證明在被告酒店發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兩位新人事前安排的這一婚禮的傳統進行程序所導致。
所以如果有侵權行為發生,那么侵權人是被告張某、余某,被告宋某作為經營者如果有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所以案件的糾紛事實應是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余某之間侵權糾紛。
同時,如果原告確實在婚禮現場摔傷,作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禮現場發生混亂的情況下,不安坐的遠處座位上,卻擠到婚禮現場的中心,有一定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六、 原告訴請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無論誰對原告的損害事實承擔責任,都應該劃分清楚損害結果與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
原告訴稱其摔傷導致腦積水發生,并且主要醫療費用等賠償建立在對腦積水的治療上,這首先應該證明摔傷與腦積水之間的關系,而原告證據材料中并不能證明這一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傷一事中沒有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利。
此致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范本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損害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的,其損失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被答辯人系答辯人雇傭的司機,從事貨運經營活動。
××年×月×日,被答辯人駕駛答辯人所有的牌照為××的××牌汽車,在回家途中行至××時與他人××駕駛的××號車相撞,造成被答辯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答辯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雇傭人只有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才由雇主承擔責任。
而造成被答辯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辯人回家途中發生的,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因此被答辯人所受到的損失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二、被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支付的部分醫療費是出于人道主義,不能說明答辯人認可承擔被答辯人的損失;
被答辯人受傷后,由于其經濟困難,為了不延誤治療,答辯人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先墊付了部分住院費,但僅憑這點并不能說明答辯人認可承擔被答辯人的損失。
其的損失應該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由被答辯人和××分擔。
綜上,法院應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 ___份。
人身侵權案件答辯狀【3】
答辯人:張**,男,1994年1月9日生,漢族,住***上油崗鄉唐樓村老營組。
答辯人:張**,男,1960年5月1日生,漢族,住***上油崗鄉唐樓村老營組。
被答辯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漢族,住**縣**鎮小街子151號附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當大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捏造事實稱“因車費原因發生爭吵,”“張**強行將原告拽下車”。
事實是,2010年1月9日,答辯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辯人車回家,在客車運行過程中,被答辯人借機辱罵答辯人一行。
在答辯人之家人到達目的地時,又故意多行近500米,讓家人(有一名幼兒)在寒風中(多云轉陰天,小雨夾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
而后,自己沖出駕駛室,繼續謾罵答辯人家屬。
正是由于被答辯人的挑釁行為,激化雙方矛盾并且使場面失控,對此事負有相當大的責任。
因此,被答辯人應與答辯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按比例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二、原告請求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不合理
1、醫療費(15629.22元):被答辯人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被答辯人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誤工費(9000元):被答辯人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
3、護理費(9000元):被答辯人出院后,生活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5、必要的營養費(280元):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和住宿費(1200元):被答辯人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被答辯人家住城關,要求支付1200元顯然過高。
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本案中,被答辯人有過錯,答辯人的行為未造成被答辯人傷殘,精神損害賠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當忠實履行客運合同義務,將答辯人一行安全送達目的地。
然而,被答辯人多次辱罵答辯人,制造矛盾;故意違反客運合同,將抱有孩子的答辯人家人超拉,加劇矛盾;沖出駕駛室,繼續謾罵,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誘因。
其受傷住院治療,其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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