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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于黑龍江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黑龍江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省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負責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同級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指導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負責下一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工作。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人員)負責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審核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堅持合法、公開、精簡、效能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以及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章 制定與公布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辦公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關和組織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處分;
(五)除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和省物價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條 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的部門(含內設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稱起草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擬確立的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
起草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相關研究機構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相關研究機構起草。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確、具體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一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需要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本部門網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個工作日;確有特殊情況的,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規范性文件涉及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意見。
起草部門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出的意見予以研究處理,并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說明意見采納的情況。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起草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存在分歧意見的,應當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三條 屬于重大決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將下列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見情況,分歧意見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依據;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規范性文件規范的事項依法需要聽證的,還應當提供聽證材料。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下列事項書面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四)是否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對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較大問題,缺少必要程序,相關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序,或者建議暫緩制定該文件。
法制機構對專業技術性強或者疑難、復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討論。
第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決定,以及需要施行臨時性措施,確需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程序。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辦公機構應當統一進行登記,使用專用文號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鄉鎮政府在政府信息公開欄)、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文本。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規范性文件需要解釋的,由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提出解釋意見,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后,報制定機關審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建議。
經制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評估與清理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施行滿五年的,應當進行評估。
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
評估報告中應當提出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繼續施行的意見。需要重新制定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重新制定、廢止。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每兩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的修改、廢止而與其規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據的;
(二)與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因任務完成或者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五)需要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本機關清理后決定保留、重新制定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中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制定機關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徑送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四章 備案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設立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聯合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制定機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將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徑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附電子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說明;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說明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同公布日期之間少于三十日的,還應當在說明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五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季度發文目錄送本機關的法制機構核查。法制機構經核查,對屬于規范性文件未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的,應當告知辦公機構及時報送備案。
第二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報送備案的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登記,并告知理由。
報送備案的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待材料補正齊全后,予以備案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電子文本備案系統。
第二十八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的第二個月在本級政府公報、網站和法制信息網站上公布上一季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在本級政府網站和法制信息網站上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文本。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查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專業技術性強或者疑難、復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審查。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需要有關機關說明情況、提供法律依據、提出意見等協助審查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并回復。
第三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查事項問題之一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撤銷的審查處理意見,或者提請備案審查機關撤銷文件。
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查事項問題之一的,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撤銷的處理意見,或者提請備案審查機關撤銷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第十五條規定審查事項問題之一的,可以要求部門自行糾正,也可以提請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處理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要求自行糾正文件,并將修改后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報送備案,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告知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有違法問題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審查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并徑送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
書面審查建議應當載明建議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建議審查事項以及理由、聯系方式、建議日期。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告知建議人;六十日內無法辦理完畢的,經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不含有關機關協助審查所需的時間。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或者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情況,報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機構;省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縣(市)的情況,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二月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情況,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的情況,匯總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未履行相關程序,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備案審查機關責令限期撤銷,并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的,由備案審查機關責令限期撤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規范性文件未向社會公布即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一)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對規范性文件未統一登記、未使用專用文號統一編號、未統一印發的;
(二)不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或者未按照時限要求報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格式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發文目錄送本機關的法制機構核查或者法制機構不履行核查職責,造成規范性文件漏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的;
(六)拒絕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備案監督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不依法審查的;
(二)對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不提出處理意見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逾期不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龍江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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