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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導語: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宿遷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政令的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如決定、命令、通告、通知等。
第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依照本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由主辦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和依據等有關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市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和依據等有關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要將其電子文本相應傳輸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電子信箱(sqfzb@163.com)。
第六條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為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文件、文件匯編、復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報送。
第七條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
(二)是否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是否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其他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權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需要報送機關補充提供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和說明。
第九條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向報送機關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撤銷,或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決定變更或撤銷,并視情況建議有權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的;
(二)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顯錯誤的;
(三)不符合法定權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十條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備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或抵觸,而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審查,需要提出改正意見的,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將改正意見通知報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自接到改正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二條報送機關對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改正意見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省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復查。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內,就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情況和備案審查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報送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權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的;
(三)拒不執行市政府法制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需制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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