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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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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股東訴訟作為公司法中保護股東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近三百年的發展與完善,迄今各國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國新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對于正確理解股東派生訴訟和直接訴訟有重要作用。同時新公司法對少數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條件、訴訟程序都予以明確規定。雖然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但我國還處于初級階段對股東派生訴訟的認識還不全面,可能出現少數股東濫用訴權的現象或者股東權利意識不高,缺乏激勵機制等等。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與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論文關鍵詞 新公司法 股東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
一、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概述
(一)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定義
股東派生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卻怠于起訴時,適格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所獲得的賠償歸公司的制度。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特點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股東提起訴訟的原因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并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第二,訴訟中股東為原告,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所獲得的利益歸公司所有。并且股東資格也受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資格條件的限制,包括:一是提起訴訟的股東須持有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即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二是提起訴訟的股東須達到一定的持股期限,即持股期限達到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被告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不是本訴訟的被告。
第三,適當的股東行使此制度時必須首先窮盡公司的內部救濟。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對提起書面請求不提起訴訟,具有前述資格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即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應先履行前置程序。窮盡內部救濟手段是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作用
在我國,賦予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股東享有派生訴訟的權利有利于切實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在現有的國情下給于股東訴訟的權利,能夠有效的監督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濫用了職權,能夠使公司的經營狀況得到良好健康的發展。給于股東訴權不僅能夠起到監督作用而且對于保護公司中的中小股東的利益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時,中小股東可以通過此項權利來維護公司和自己的利益。
其次,賦予股東訴權有利于強化公司的治理結構。在公司法實踐中,現代社會出現了許多皮包公司許多人員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設立公司后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甚至把財產轉移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再次發生完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能夠敦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最后,股東享有派生訴訟的權利也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提高了那些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積極性,切實維護了自己及公司的合法權利。同時,對于擁有多數股權的股東也起到一定得教育作用,要求他們在行駛權利時不僅要考慮公司的利益更要注意到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完善及其發展
(一)建立激勵機制
1。訴訟費用的補償制度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其勝訴所得的利益歸公司所有,但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訴訟費用由誰來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少數股東寧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也不提起派生訴訟,他們不可能為了公司的利益在去損害自己的利益。
針對上述缺陷,我國的公司法對股東派生訴訟的訴訟費用的分擔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現行立法,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的原告即中小股東和一般訴訟的原告資格相同。假如原告勝訴了則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的費用應該有被告方承擔。如果原告方敗訴則有原告承擔訴訟費用,但是這樣對原告又極為不公平,因為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和其他中小股東利益。這樣很難激勵中小股東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從而促使大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利益,因此應該名確訴訟費用的分擔制度。具體來說,對于原告勝訴的案件,原告股東所支付的費用應當從被告中獲得補償,對于原告敗訴的,區別對待,如果是善意訴訟,應該允許股東向公司報銷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反之如果是非善意的訴訟則有原告自己來支付相應的費用。
2。降低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資格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中小股東提起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提起訴訟沒有持股限額的限制而顧飛有限公司的股東有嚴格的要求。在國外很多國家對股東提起的訴訟沒有持股限額的要求,有一些國家即使有持股限額的要求但也不像我國規定的那樣嚴格。在當代社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比例相當分散,對于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愈加困難,當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的特點,對于提起訴訟的股東資格進行限制是必要的,以防止股東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起訴訟的資格不同有顯失公平之嫌,因此有必要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訴權的資格,只要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就能夠提起訴訟,同時監事會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
(二)健全約束機制
1。加強監督機構的監督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發揮著監督來規范公司的經營。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中都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要求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加強對公司的監管。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監督機構的監管有時是不到位的,出現了許多濫用其擁有的權力妨礙公司的正常經營的現象,從而損害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少數股東提起派生訴訟制度時很有可能自己的權利的不到實現,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后的發展中完善監督機構的監管,來保障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
2。正確運用前置程序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制度在許多國家立法中都已明確規定,但有一部分股東或其他人可能會濫用自己手中的一些權利來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這樣不僅起不到該制度應有的作用,反而使該制度成為一些人鉆法律空子的制度。為了更好的使該項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提起派生訴訟使應該事先通知公司的相關機構,如果該機構在法定日期內不提起訴訟則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我國新公司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加強立法監督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要求人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守法,而不能濫用其手中的權利來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通過立法來對權利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才能防止濫用權利的現象出現。股東派生訴訟權作為股東的一項權利也同樣要求股東在行使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行駛,否則可能出現濫用股權的現象。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于我國來說是一項較新的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經驗不足,需要借鑒較發達國家的立法。
總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作為公司法的一項新的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維護中小股東及公司的合法利益。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作為一項新生的制度有許多值得學習和發展的地方,但我們不能忽視這項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因為我國是市場經濟還不發達法治社會還不健全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們的法律意識還不高,作為公司股東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同樣也不高,因此在今后的發展中要不斷加強和宣傳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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