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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預防原則在防范生物入侵中的法律適用分析論文
提及生物的入侵,可能比較陌生,但縱觀我們的生活,生物入侵卻無處不在,從“食人魚事件”到“鱷魚龜放生”再到“小龍蝦之謎”等,無不是生物入侵的結果。同時,這些表象下卻深藏著巨大的生態危害,那便是生物入侵可能帶來的巨大生物多樣性破壞。
一、生物入侵及其危害
生物入侵是伴隨人類社會的進步而加劇出現的一種現象。國際組織世界自然保護同盟對其定義認為,生物入侵是外來生物(非本地、非土著生物)借助自然力或者人類社會力量,從原生區域擴散至新生區域,在新生區域繁殖生長,對新生區域(當地)環境造成影響的過程。
生物入侵對全球生態環境所帶來的危害已經日益凸顯,其具體表現為:
(一)生物入侵對入侵地的生態影響
外來生物在得到人類力量的幫助后落戶當地,在逃離人類控制能力后,在當地獲得適宜環境后,可成為當地優勢物種,并進一步蔓延,形成物種單一。同時可能會因為生物的單一性通過生物鏈影響相關物種群,威脅當地已經處于瀕危的物種,加劇當地生態惡化。另外,生物入侵后極有可能與當地的近親物種雜交,產生出新的雜交品種,使得其雜交的后代侵略性更強。
(二)生物入侵的文化影響
生物入侵的首要破壞便是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同時也由于歷史及地理的原因,每一個生物圈的人類社會文化都是以本地生物多樣性為重要元素,在生物對當地環境入侵后,可能會影響生物圈背后的文化元素,使當地的文化遭受間接破壞。
(三)生物入侵的經濟影響
生物入侵當前所造成的影響正以數以億計的成本遞增。以美國為例,當前在美國境內有接近4500多種的入侵生物,且每年在以數十種數量在增加。這些生物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生物入侵(尤其是植物)成為當地有害生物,成為貿易摩擦的借口;對當地的旅游資源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生物入侵通過生物的改變,影響當地氣候、水質等環境因素形成不良影響產生間接經濟損失。
二、生物入侵與風險預防原則
(一)風險預防原則
所謂風險預防原則就是指,當前科學有足夠證據證實是無害的,否則所有對環境有害的行為都應當被約束。風險預防原則在經歷了近五十年的發展后,在實踐中被不斷完善。傳統法學認為,在采取相應行動或措施的基礎應當是基于當前可得知識,即對可能的有證據證明的巨大安全隱患,采取措施應是能遇見的,對于不能遇見的不應成為行動的依據。這種科學的確定性為基礎的思想長期占據傳統法學的脈絡。在環境法學被日益重視之后,作為傳統法學的科學確定性原則也受到了挑戰,科學性的不確定性日益成為當前法律行動的重要基礎。所謂科學的不確定性,是指當前對于某一項技術或者現象是否具有環境風險存在爭議,科學技術對此風選具有不確定性爭論,但同時,如果風險不予以控制則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以《生物多樣性公約》而言,在對待科學的不確定問題上,表述為:科學的不確定性不能作為推遲采取用來避免或者減少生物多樣性重大損失的措施的理由。為解決科學的不確定性帶來的機遇與挑戰之間的矛盾,預防原則順勢出現。
(二)預防原則與生物入侵
預防原則無疑是解決當前生物入侵的有效原則,同時預防原則也被多部國際條約所引用,雖然具體內容有所差異,但從法律條文本身來看都是為避免發生生態環境問題。比如《海洋法公約》第196條規定:“條約締約國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預防、減少引入的外來生物到特定海洋環境中,因為這些海洋生物可能對當地海洋環境帶來有害變化”《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條11款中,“締約成員國應當對那些威脅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生物進行預防、控制以至于根除”《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約》中規定“水道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外來生物到國際水道。”
三、防范生物入侵實踐中風險預防原則的法律適用
生物入侵防范作為一種長期性的防治工作,在防范生物入侵過程中,法律適用應當著眼于風險本身,有針對性的解決風險所面臨的各種因素。就其風險本身而言,可將風險的過程細分為風險因素、風險事件和風險損失。所謂風險因素,指的是能夠引起或者增大風險事故發生幅度的組成要素;所謂風險事件,是指由風險直接導致發生的損害事件;風險損失,指的是由風險事件引起的非可預計、直接因果關系的價值量減少,包括經濟的、文化的各種價值。從這些概念來看,不難看出,在這個關系鏈中,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直接是直接的因果關系,而風險事件只是一種表象。在對待生物入侵防范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考慮從本源的角度來充分評估各類風險的因素,減低風險事件的發生從而降低風險損失:
(一)評估風險因素
外來生物的評估是針對有意識引入外來生物之前,對擬引入的外來生物進入本地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這些評估的內容包括環境的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威脅、人類健康及引入后的生態系統效應問題等。對于這些內容的評估,應當盡可能的全面,同時在全面的基礎上,應做出相應的識別和處理,做出相應決策后應當盡可能降外來生物所帶來的不良影響降。以發達國家對于風險評估的操作來看,其在數十年前就已經加大了對外來生物入侵的管理,將風險評估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環節。以澳大利亞為例,其已經制定了國家雜草戰略,對雜草有相應的評估系統,該種系統能夠清楚識別多種雜草,有效解決了外來生物的風險評估。
(二)防控風險事件
對于風險事件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防控。第一,建立完備的檢驗檢疫制度。檢驗檢疫是控制外來生物入國門的重要屏障,應積極建立相應外來生物名錄。同時,有重點的針對入侵生物來源地檢驗,對于美洲這種重點區域應當重點檢疫,嚴格評估其在國內的環境適應性和入侵性。其次,應當建立完整的報批制度。對于外來生物的引入,應當在完整的名錄制度及行政許可下進行引入備案。最后,可以建立預警機制。在外來生物已經在當地形成規模即將造成風險事件,迅速利用一切手段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減少風險損失
目前對于外來生物的清除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學防治和生物防治。一旦生物入侵的事件已經發生,對于外來生物的清除可以考慮三種方法綜合使用,以達到最佳的清除效果。同時在清除的過程應當保證盡量對當地環境的影響減低到最小,使這場環境手術的創傷最小化。
在防范生物入侵的過程中,除適用預防原則外,還可參照國際合作、責任原則等共同形成防范生物入侵的“預防——清除——控制”三階段處理方式,達到最佳的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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