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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關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也是夫妻糾紛中比較復雜的部分,因此夫妻財產制度在解決夫妻財產關系方面起著關鍵作用,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在解決夫妻財產關系方面還比較薄弱,2001年頒布的“解釋(三)”雖然將重點放在夫妻財產關系上,但婚姻關系的解決不同于其他民事關系的解決,它的內容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其司法解釋也只是將某些條文細化或者針對某一案件,某一現象做出規定,以至于在處理夫妻財產關系問題上很難顧全所有,難免存在紕漏。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力度。
一、夫妻婚姻財產制度的含義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歸屬的問題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對于財產的歸屬、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的權益,償還債務以及婚姻結束時的財產的分割等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財產形式,主要針對夫妻對于其財產制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所采取的一種形式。它的內容在法律上規定的很詳細,而且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法律規定的內容。
關于約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通過約定來確定的財產的形式,法律規定并認可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明確財產形式,并且它在適用上具有優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為主,可是,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二、關于我國夫妻婚姻財產制度中存在的缺點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兩部司法解釋,并與2011年出臺的另一部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的規定。有關夫妻從財產制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主要體現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中,涉及夫妻財產關系所謂問題有:17條、18條、19條。17、18條的性質是法定夫妻財產,19條則為約定夫妻財產。
我國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解決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問題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不斷地創新與完善,適應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我們在給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評價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同時,也不得不清楚的認識到,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然存在著缺陷和有待完善之處。
婚姻關系中財產問題的紛繁復雜,使得在現實中存在種種問題。
2.1 法定夫妻婚姻財產制度中關于夫妻共同的財產規定的范圍太過寬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間或者離婚訴訟期間關于他們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購置的財產的界定問題。對婚前同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界定問題,等等。
2.2 有關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不夠明確具體
在夫妻對于他們的共同財產作重大決定的時候是需要經過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這樣他們的處分財產行為才會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對方不知道另一方處分其共同的財產為由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對于這一點還是有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對于如何確認夫妻個人的財產問題制度上是不明確的
結婚之前作為個人的財產,由于婚后生活數年而無法區分,在夫妻發生糾紛時,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舉證責任難,而只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那么什么樣的財產算是夫妻個人專屬財產呢?對于這一方面法律并沒有給出特別明確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法院也很難判決。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間約定財產的所有制,對于夫妻之間是有效力的,這就是所謂的對內效力,但是夫妻之間的約定怎么樣才能對外部產生效力呢?即對抗效力問題。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覺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這樣有利于夫妻之間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問題。
三、如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問題
3.1 明確界定法定夫妻財產的范圍
對于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中總是存在著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而對于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應該給予明確的: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界定為共同財產(有相反的證據除外)。對于夫妻離婚訴訟期間的應該認定為一方的財產。然后明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礎是“協力”而非“貢獻”。
3.2 明確夫妻財產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
第18條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價值貴重的首飾、名表、名車往往因為其性質無法確定,導致在解決夫妻專用生活用品的財產糾紛中往往很難給出明確的判斷依據,不能飯飯的將專用的生活用品做簡單的理解,在這方面應該給出詳細的解釋。
3.3 對于約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予以明確
第一,對于約定的屬性予以明確,它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為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并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其次,對于約定的財產和范圍予以明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甚至可以約定一方特有的財產,而在約定的形式上可以依照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自由約定,在夫妻關系中維持一定的平衡,盡量避免不公。
再次,必須用“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這需要夫妻在約定財產是,結合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擇,并且書面約定為解決日后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3.4 設立并且完善約定財產的公示制度
我國應該設立相應的公示制度,這樣對于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夫妻雙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上會大有好處。所以應該以備案的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方法,經公證并備案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四、結論
任何一項制度的借鑒和運用,應遵循怎樣的路徑都應結合本國國情。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我們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夫妻財產制度。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既是我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現,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化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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