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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平等權在法律保障上的相關探析論文
一、目前我國農民工平等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工的政治權利形同虛設
對于普通公民來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說是法律所賦予的不容剝奪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憲法精神明確告訴我們,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完整的,是不容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行剝奪的。然而,在我國《選舉法》(1995年修正)中第14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分配,需按照農村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4倍于城市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方法。也就是城市人口的選取權是農村人口的4倍,這樣看來,在法律上,就存在著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享有的政治權利不平等的現象。
(二)農民工沒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
1.農民工的薪資水平持續過低,還存在著被拖欠的現象。目前,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一般都是有毒性、有害性、危險性強的工種,然而他們的工資水平卻不能與工作相匹配,與城鎮居民更是相差甚多。另外,還有許多雇傭農民工的企業會巧立名目克扣農民工工資,收取其他費用或是肆意拖欠,這使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據有關調查統計可知,以深圳市國有企業為例,在農民工工資水平為800元左右的情況下,同等崗位的深圳戶籍員工月工資則可達到2500元左右。
2.農民工的工作周期長,環境也較為惡劣。雖然我國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可因勞動者的性別、宗教、種族、民族等的不同而在就業上對其有所區別,但實際的情況是,農民工通常只能找到最苦最累、工資最低、條件最差的職業。有統計數據顯示,當前礦井中真正在井下第一線工作的人80%至90%都是農民工,農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數也可占到80%至90%。
3.就業率過低,失業率過高也是農民工面臨的一大難題。農民工通常本身沒有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與較高的技能,很難找到工作,即便是找到工作,一般工作環境差,強度高,危險性強的工種。
(三)農民工沒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1.國家投入的教育經費大部分都用于城市,而農村的教育經費卻少得可憐。根據中國社科院相關調查研究結果我們可以了解到,在2002年,我國社會上下對教育事業的總投資可達到5800億元,然而,人口總數能占全國人口60%以上的農村人口僅獲得了教育投資的23%,而占總人口數不到40%的城市人口所得到的教育投資卻在75%以上。
2.在決定教學成果最關鍵因素的師資上,農村與城市相比,又相差甚遠。城市學校內的教師往往受過系統的培訓,教學經驗也比較豐富,而農村的教師大部分都是沒有足夠教學經驗,沒有受過系統培訓的民辦或代課老師,這嚴重影響了農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
3.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農村人口所能獲得的教育機會較城市人口相比,又有很大的差距。農村人口中,文盲比例較高,絕大多數農民都是低學歷人員,并且農村人口的輟學率遠遠高于城市人口。
(四)農民工缺乏平等的社會保障權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國所有公民都能夠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障權益。然而,事實上是,國家每年對社會中所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絕大部分都花費在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當中。而農民的社會保障福利卻少之又少。當前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雖然有效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的問題,但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看病時依然面臨著醫藥費貴、醫療保險無法報銷的難題。
二、農民工未能享有平等權的原因
(一)等級制度遺留的影響
在古代中國,森嚴的等級制度控制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即使在社會主義社會的今天,部分中國人民還有著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這種等級觀念的影響很難根除。所謂等級制度,即根據社會成員的性別、家庭出身、社會資源的占用情況來對其進行地位劃分,并區別對待,擁有資源越多、出身越好的人享受著越高的等級福利和社會待遇。可以說,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中,農民工屬于社會的底層人員,他們所擁有的社會資源最少,因此在等級觀念的影響下,農民工只能接受最低級的社會福利和待遇。等級制度的觀念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公平性,也使處在社會底層農民工缺乏必要的維權意識。在這種環境下,農民工很難意識到自身應當爭取的平等和公平理念,可以說,如何進一步消除社會上等級制度的消極影響是一個非常重要又十分困難的任務。
(二)缺乏健全的相關法律法規
如今在現代社會當中,權利本位占據主導地位,法律規定所有人的合法權利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隨意侵犯或肆意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為社會付出巨大貢獻的農民工,理應受到法律全面合理的保護。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僅憲法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括性規定不能很好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沒有專門為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出臺,這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利經常遭受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影響
所謂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在1958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后形成的條例中規定,中國公民分為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形成以后,農民就成為了一種獨立的社會階層,也可以說是一種獨特的身份標識。但現實是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接受教育、勞動就業等諸多方面的特殊待遇越來越多,農民卻在進城務工后也很難擺脫原有的農民身份,成為城鎮居民,享受更好的社會待遇。
(四)沒有法定的維權組織
長久以來,農民工之間缺乏一個能夠將農民工團結起來,代表其自身合法權益的組織或機構。該組織應該能夠使得農民工對自身的意愿進行順暢的表達,將農民工的呼聲傳遞出去,對社會或是國家政策產生一定影響,促進社會公正,推進社會權益的再分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要想進一步保障農民工的平等權,我們有必要建立起合法的專門性的農民工維權組織,代表農民工向社會傳遞呼聲,最終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再分配。
三、從法律上保障農民工的平等權
(一)改革戶籍制度,進一步給予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但是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的社會現狀中,一直以來實行的戶籍制度不再適應社會發展,出現了許多弊端。這些弊端主要表現在社會斷層的出現,即社會上的一部人比較容易快速地邁向現代化,享受現代化社會,而大多數人卻無法邁進現代化。所以,社會必然的趨勢就是對現行戶籍制度進行改革。國家應該做到將原有的二元戶籍格局打破,進一步消除城鄉戶口的區別,給與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利,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城鄉一體化戶籍制度。
(二)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并納入權利保護體系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解決現有的農民工發生事故出現工傷卻沒錢治病的問題,通過法律督促相關負責人積極承擔責任,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制度,對于農民工的大病醫療花銷應當建立報銷渠道,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大病沒錢治的難題。
(三)對農民工開展普法教育
需要對農民工開展普法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權利的意識,對其教授公民合法權益的相關知識,促使其意識到平等權的重要意義。讓農民工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在受到侵害時,能夠主動維權。整個社會也應當加強對公平公正的法律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消除等級制度的偏見,使農民工受到平等對待。
(四)建立代表農民工的維權組織
要建立起有效的代表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權組織,爭取使農民工維權組織享有與婦聯或工會等組織同等的政治地位。經由農民工維權組織對農民工的呼聲進行有效的傳達。但是建立該機構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還需要服從政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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