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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法律化利弊的論文范文
一、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歷史依據
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律化呢?主要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對那些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必須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通過立法程序把它們轉變為相應的法律規則。在西方國家,傾向于法律化的道德教育經歷了較為漫長的歷程。著名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編寫了《政治學》一書,在這本書中,他對美德教育的方法和重要性進行了細致的分析。他指出了立法家們的在美德教育中責任,那就是對一切穢褻的語言、圖畫以及表演進行嚴厲的打擊查處以其杜絕。同時他還表示道德行為教育必須從小節做起。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就是由于不拘小節造成的,還關系到城邦的鞏固地位上。功利主義倫理學于十八世紀興起。其代表人物,邊沁從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他指出善法、惡法的區分就在于他們是否符合功利原則—“趨樂避苦”。同時他還對法律與道德的統一關系進行了深入的探索。他發現,如果人們的遵法守法行為向自覺行為習慣轉換時,那么社會上必然已經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風尚。同時,他還指出道德法律化是道德教育的必要補充。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社會道德也與改革開放前大有不同。表現為人們的道德觀念偏離、價值取向紊亂、道德評價缺失等等。因此道德法律化又重新回到公眾視野。并成為人們廣泛談論話題。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價值
(一)道德建設的內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從道德和法律價值精神的關系上來說,他們是內在統一的,從道德和法律內容上來說,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強道德建設那么就必須加強道德法律化,它是內在的依據。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為道德建設提供了現實基礎
從社會功能與目標上來說,道德與法律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可以說道德建設的基礎就是道德法律化。我們在進行道德建設的時候要從道德、文明行為著手進行建設。法律在對人們行為規范和良好品質形成上與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與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條文規定對人們不合理的行為進行規范、管理,然后使人們的道德覺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對人們不合理的行為進行教育,提升人們的道德覺悟,然后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矯正。法的規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標,道德風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標;道德通過教育使人們的惡念消滅于萌芽之中,法律通過對已發生的惡念進行懲處,達到警示作用。道德側重的是對人的教育,法律側重的是對人的懲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進道德建設的意義
第一,實現某些道德規范、原則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國社會道德規范的權威性以及約束力。當今社會各種道德行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規范缺少權威以及約束力。通過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這些道德規范具有了很高的權威與約束力,人們將會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種道德行為,促進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導下自愿地養成良好的道德行為習慣。養成良好道德的風氣,除了道德隱形的約束外,還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過程中,注意制定與實施對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則法規。比如《婚姻法》,這一法律的頒布與實施,可以對人們的家庭觀念、責任價值等進行很好的教育與強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的實施,對人們的社會公德、價值觀念、是非善惡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當今社會,法律可以說是道德的堅強后盾。最后,從實踐層面看,這種道德建設的途徑早已有過先例,并且也被證明是有效的。比如說,屬于道德范疇的誠信,在大多數國家都把它納入了法律范疇,如果公民在活動(民事、商業)中違反了誠信的各項規定,那么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這樣,通過法律來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道德標準,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質。另外,在官員的廉政方面起到了驚人的效果的,約束了官員的不法行為,從而提高了官員的道德標準。因此,從古到今,在治國理政和道德建設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當做一種實踐和手段來使用。綜上所述,我國也要大力推進道德法律化進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眾性的道德規范吸納到法律的范疇中來,以便道德與法律緊密結合起來,相互促進,相互發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實現我國“德治”與“法治”關系協調的需要。道德規范和法律雙管齊下,達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終目標,使人們的道德行為由法律約束向道德習慣轉變,最終實現新時代的道德建設目標。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弊端
首先,由于我們片面注重以法律取代道德造成了一些地方道德教育僵化。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也出現了道德的滑坡與道德教育的乏力,導致泛法律傾向的產生。也就是說,人們運用法律范圍過于擴大,它不但涵蓋了大眾的最基本的道德規范,還涵蓋了大眾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一般性規則,他們摒棄了道德批判,衡量人們的道德水平,往往以法律、法規以及法官意志作為標準。導致法律法規的過渡濫用。其次,部分地方教育者忽視了對人們心靈的培養,忽略了對人們道德的培養,在進行道德教育時實行法規約束。可以這么說,道德實行法律約束后,那么它也就不再是道德教育了。在以上的師生道德教育實踐中,是否違反規章規范成了衡量道德標準,無論做什么都行,只要不違反法律、各項規章制度,至于合不合乎道德要求無所謂,甚至出現了嚴重道德問題,如果未被發現,那么也是可行的。所以,當今社會道德問題越來越嚴重與過渡濫用法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道德和法律不能混淆。道德范圍以內的關系應該用道德來調節,用各種律令懲罰來實現的行為規范那不是道德,道德是通過道德批判來實現培育人、引導人、激勵人。同時我們也不能對法律期待過高,因為法律有著它自身的作用范圍,越界了卻還是用法律手段,其結果會適得其反。因此,我國各級政府和組織在對人們進行道德教育的時候,既要注意道德教育法律化的重要作用,又要清醒認識到道德法律教育化的弊端,不能將道德教育完全寄希望于法律化,把握分寸,促使我國的道德教育得到良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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