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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范文(精選11篇)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高質量高水平開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優秀的方案,方案可以對一個行動明確一個大概的方向。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1
一、目的: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現場管理,改善辦公環境、衛生條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區域(印前部、市場營銷部、企劃部、生產部、后工序、膠印車間)的現場管理。
三、現場管理內容
1、整理:區分要用的和不用的物品,不用的物品徹底清除掉。
2、整頓:需要物品依規定定位、定量擺放整齊、并標識清楚。
3、清掃:清除責任區域的雜物、臟污、并防止污染的發生。
4、清潔:將上面的3項內容實施的做法徹底化、規范化、并加以維持。
5、素養: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組織紀律和敬業精神。
6、安全:消除隱患,排除險情,預防事故的發生。
7、節約:能用的東西盡可能利用,以自己就是主人的心態對待企業的資源。
四、實施方法
1、要求各負責人制定本區域值日表,將現場管理責任到人,及時對現場衛生進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
2、成立檢查小組,將“檢查小組”成員和各區域負責人與本制度共同張榜公布。
3、檢查過程中,被檢查到的區域負責人應不參與打分,但必須隨同“檢查組”一并檢查本區域。
4、各區域應由負責人組織,按考核標準進行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現場環境,對檢查后存
在問題的死角及時處理,檢查小組共同認為“合格現場”的圖片和“不合格現場”的圖片張貼在宣傳欄上。
5、檢查小組每月對各區域進行四次檢查,取平均分對各區域進行排名。
6、本制度應以獎勵集體,處罰個人的原則進行獎懲。獎勵金額將以現金形式下發至所獎勵區域負責人手中,由區域負責人代為掌管,對于倒數第一的區域且分數低于80分的.負責人進行處罰,將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五、獎懲辦法
1、當月考核排名第一的區域為優秀部門,公司予以現金獎勵(辦公區域、后工序、裁紙區30元,膠印車間50元),并掛紅色優秀紅旗。
2、當月考核排名倒數第一(且分數低于80分)的區域,對辦公區域、后工序、裁紙區的負責人處以30元的處罰,膠印車間50元的處罰。
3、在考核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項,“檢查小組”應立即指出,由區域負責人當天組織員工進行整改。
六、其他說明
1、每月由人力資源部組織檢查,考核分數由人力資源部統計并通知各負責人。
2、每月對檢查的情況及獎懲情況及時公布在宣傳欄內。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2
為貫徹落實《華美綜合服務處關于開展管理提升活動的通知》部署和要求,為實現華北石油報印刷廠促進各項業務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根據本企業的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華北石油報印刷廠管理提升活動需要解決的問題
1.印刷市場活源不足
一方面由于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傳輸與無紙化辦公逐漸普及,市場對紙質印刷品的需求不斷減少;另一方面華北油田公司沒有有效的市場保護政策,許多印刷業務流入了社會市場。華北石油報印刷廠工作量不飽滿,致使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持續、穩定、和諧發展受到影響。
2.印刷設備急需更新換代
隨著印刷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印刷設備更新換代年限在不斷縮短。目前印刷行業普遍使有CTP(計算機直接制技術)成本低、效率高,而華北石油報印刷廠還使用基本淘汰的激光照排設備;當時由于資金限制,只能購買了一臺民營小廠生產報紙印刷機,現在該廠已到閉,更換配件和維修遇到困難。
3.職工的技術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近幾年華北石油報印刷廠為提高職工文化技術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隨著管理信息化、知識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職工在管理、技術方面怕知識還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4.基礎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企業“三基”工作、產品質量管理、班組安全管理、員工執行力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二、管理提升活動的工作目標和內容
(一)工作目標
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通過開展管理提升活動,使華北石油報印刷廠活源充足;完成制版、報紙印刷設備的更新換代;員工的文化技術得到進步提升;“三標”班組建設達標率100%;產品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基層管理更加科學和規范;員工的服務保障能力得到加強。
(二)主要內容
1、根據企業目標,科學分析、準確把握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開拓市場的工作方法,加大對業務人員的市場開發力度,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最大限度地拓展創收渠道;呼吁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保護華北油田內部印刷市場,減少印刷活源的流失,增加本企業的經營收入。為企業的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打好基礎。
2、積極創造條件,盡快更新制版設備和報紙印刷設備;加強對印刷設備的維護保養力度,充分發揮設備的潛力。
3、認真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員工”活動,為員工學習文化技術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是為員工購買印刷技術方面的書籍,供員工利用工余時間學習;二是鼓勵員工通過參加各類函授學習;三是通過“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學習印刷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提高員工實際操作能力;不定期進行技術考核和崗位技能競賽,調動員學習技術的積極性。
4、認真落實《中國石油華北油田公司加強三基工作方案》,把基層班組作為工作著眼點和著力點,重點推進班組達標升級,完善各項基礎資料和制度建設,科學規范設備、設施、工具材料;堅持“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質量方針,完善了各崗位質量標準和崗位操作規范,加強產品質量的考核管理,使華北石油報印刷廠的產品質量上一個臺階;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環保優先、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屬地管理、直線責任,強化廠級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保證印刷廠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通過“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個性化、特色化服務,不斷提高員工的執行力。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維護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規定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裝訂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進行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
第四條新聞出版署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負責印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并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五條國家實行出版物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
第六條出版物印刷企業分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
第七條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版物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申請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章程;
3、企業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4、經營場地(所)證明;
5、法定代表人證明;
6、資金(資產)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待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對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的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并頒發《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證書》;對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并頒發《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證書》。
第九條設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4、中方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5、外商投資者資信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后,依法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十一條出版物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并、聯營、分立或遷移,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條印刷出版物實行印刷合同制度。對出版物每一個印刷品種,出版單位與出版物印刷企業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三條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和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可承接印刷全國范圍內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出版物,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確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必須經所在地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協商并共同批準。
第十四條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出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版號、條形碼、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出版單位只能委托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單位委托所在地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和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印刷圖書、期刊,必須向承接印刷企業開具由新聞出版署統一監制的《圖書、期刊印制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委托印刷報紙,必須向承接印刷企業出示報紙登記證及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須向承接印刷企業出示報紙、期刊登記證及委托印刷證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或準印證。
(四)出版單位委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印刷出版物,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并辦理前款規定的手續。
(五)出版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托印刷出版物,還須經本出版單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
(六)出版單位委托印刷中學小學教科書必須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七)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各工序不能在同一出版物印刷企業內完成的,必須分別向各承接印刷企業開具《委托書》。
(八)出版單位申請到境外印刷時,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
第十六條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出版物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和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圖書、期刊,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加蓋公章的《委托書》;承接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報紙,必須驗證出版單位的報紙登記證并收存該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承接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報紙、期刊增版或增刊,除驗證登記證及
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外,還必須驗證并收存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或準印證。
(二)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事項許可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須驗證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及前款規定的手續。
(三)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印刷所在地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四)出版物印刷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印刷出版物,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所在地和本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
(五)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業務的,須持有境外出版單位出具的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印刷的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六)出版物印刷企業從出版單位承接的印刷業務,不得擅自委托給其他印刷企業印刷,不得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七)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八)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承接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的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十七條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編印、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不得盜印出版物。
第十八條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的監督檢查和年度核驗。
第十九條《出版物印制許可證》、《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證書》、《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證書》由新聞出版署監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經批準,擅自委托和承接印刷出版物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或停業,沒收所印刷的出版物和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以
及違法所得,并處所印刷的出版物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出版物,并處出版物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關證明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出版物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所印刷的出版物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不按規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的;
(四)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銷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編印、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他人的;
(八)未經批準,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學小學教科書印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相關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4
1、目的
為統一歸口公司的各項印刷品的印刷管理,同時合理的規范公司各項印刷品的申報審核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品的分類、申請、印刷、入庫、發放及報銷管理等;
2.2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及各下屬子公司。
3、術語
印刷品:這里指的印刷品指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4、職責
4.1印刷品需求部門負責提出印刷申請,提供印刷品樣件與印刷標準要求,負責新印刷品樣件的驗收;
4.2辦公室審核印刷品的用途、數量及內容、價格;
4.3品牌公關部負責聯系對外印刷業務,印刷品的數量及整體質量(報廢率抽檢)驗收入庫及使用中質量問題的.跟蹤處理;
4.4申請部門對送交的樣品進行核實和確認;
4.5倉庫負責印刷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及通知使用部門及時領用;
5、印刷品的申請
5.1需求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及庫存情況及時填寫《吉奧印刷品申請單》(一式三聯,一聯留存,二聯辦公室,三聯印刷廠),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由經辦人報備至辦公室(同時提供設計原稿或標準樣件)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5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條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第十一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十二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原件、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
承印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二十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第二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6
一、印刷品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設立承印驗證員,由xxx擔任,負責各種印刷品承印驗證工作,負責妥善留存驗證的印刷委托書、各種證明文件,并每月組卷歸檔保存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第二條接受本省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在印刷前必須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批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接有關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
第三條接受省外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并查驗該《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有無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的蓋章,還須事先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接有關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
第四條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出版單位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其復印件;承接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該報紙上級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條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驗證并收存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管理處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六條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管理處核發的準印證。
第七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境外出版單位出具的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驗證是否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印刷的準印件,并收存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復印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八條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收存其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
第九條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收存復印件。
第十條接受委托印刷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并對上述證明材料復印保存。
第十一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有無事先向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批部門備案,并加蓋“備案專用章”;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二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驗證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的準印手續,并對上述證明材料復印保存。本廠因故不能及時印刷時,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條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設立登記員,由xxx擔任,負責對承印的出版物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印刷登記簿》要長期歸檔保存,上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需要報送核查時,應立即提供。
第二條登記員要編制《印刷登記簿》。《印刷登記簿》要有下列登記內容:承印日期、承印的出版物名稱、出版單位、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有無印刷委托書、有無準印證(許可證)、有無印刷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底片等內容,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時進行登記,以備查驗。
第三條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在《印刷登記簿》中登記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編號或個人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印有注冊商標標識的.,還要登記《商標注冊證》編號、有關證明文件名稱;印刷廣告宣傳品時要登記《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編號,以便備查。
第四條印刷任務完成后,還要對成品數量、交貨日期、收貨人、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本工廠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企業倉庫保管員xx負責。
第二條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畢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全部交由倉庫保管,倉庫保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核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入庫,不得損毀。
第三條倉庫保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條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會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一條本工廠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條本工廠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要按規定留存一份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三條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四條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的各類專用證件、票證、有價或者無價證券,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一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出版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銷毀。
第二條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并交給倉庫,再交給委托印單位,或經委印單位同意后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
第三條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以上為北京東方天輿印務有限公司印刷企業經營管理五項制度承諾,我公司愿意以五項制度為規范,合法經營,文明經營,安全經營,努力為我市印刷業市場能快速、穩定、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托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并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0xx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0xx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8
一、承印驗證制度
第一條 公司設立驗證員,負責對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驗證工作。
第二條 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收存其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
樣。
第三條 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 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五條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印方有無事先向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委托的廣州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六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保存委印單位
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條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印刷企業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八條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印方有無事先向廣東新聞出版局委托的廣州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二、承印登記制度
第一條 公司設立登記員,負責對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進行登簿記錄工作。
第二條 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時,登記員要對印刷品的名稱、印刷數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有關批準文件、介紹信或證明等進行登記,以被查驗。
第三條印刷任務完成后,還要對成品數量、交付情況、半成品和廢次品的處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況等進行登記。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發放等工作,由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
第二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制完畢后,要全部叫由倉庫保管,倉管員要根據各工序的交接單進行核對。確保所有產品都進倉。
第三條 倉管員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遺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條 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倉,要嚴格按財會部門開具的出倉單發貨。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條 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須將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廢品等)連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條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應按規定將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個人,對有規定不能留存樣本、樣張的,企業因業務參考需要確需保留樣本、樣張的,應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后,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
不得在境內銷售散發。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第一條 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印刷物殘次品、廢品,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負責收集交給倉庫,由倉管員負責銷毀。
第二條 在印刷過程中產生的包裝裝潢印刷產品的殘次品、廢品、也不得隨意丟棄。由車間收集并交給倉庫,再交給委托印刷單位,或經委托單位同意后作銷毀處理。
第三條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及廢品,也須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四條 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或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9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業經營者執行五項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并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一、承印驗證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加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專用章)。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別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二、承印登記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10
一、車間主任在安排各機臺印件前,必須認真核對《生產通知單》、樣張、成品樣(原樣)、藍圖紙樣,并對機臺交待清楚印版和紙張準備情況,發現資料不齊或印張、樣張、紙張不符時,應及時通知生產部處理,不得擅自投入生產。
二、機臺在裝版前必須認真檢查版面有無、明顯帶臟、曬虛、圖像文字錯漏、邊框線等曬版質量問題,檢查有問題的印版不得上機,應即時匯報車間主任處理,取得補版或另行安排印件。
三、無附標識(書名、帖數、裝訂折頁分本貼標)的'印版不得上機,并退回制版車間,報質量科或生產科處理。
四、印版有問題時由主任交制版車間主任確認、處理;打樣發現帶邊框線,取版時未發現,烤版由制版車間主任負責安排人員到機臺處理,夜班機臺不能處理,改用別的版。沒烤版的由機臺處理后印刷(邊框離字<2mm由制版負責修,2mm以外由機臺處理)。
五、完成校版、套印準確、;墨色跟準后,送質管員校對、簽付印樣,再由車間主任簽墨色樣后方可開印(分管經理、客戶簽樣也必須按以上程序進行),夜班按正常墨色印,第二天補簽。(套書簽一次墨色樣張)。
六、印刷過程中要求做到30-50張抽樣檢查:印品規矩、污損、劃傷、色相、接頁、接圖等。
七、印刷高檔產品過程必須隔板,每一隔數量多少視印品情況而定,一般標準為印張面不能與隔反面相抵,否則將會對下一工序造成質量影響。
八、印刷過程要把不良品抽掉,便于檢驗工作進行,印刷到最佳效果時,應標出“樣張”100-500張,做樣書時使用,印刷完成后送到指定地方,經檢驗樣書墨色不行,立即重印,不分白班,夜班。產品質量的檢驗按國標內容認真檢驗,不合格品超過放數應立即補數,否則按出版規定定價工資中扣除。當班在印刷過程中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批量報廢,在交貨期緊的情況下,該班應求助下一班協調幫助解決。
九、印刷過程中必須規矩一致,印刷完每一臺板產品,機長必須按照下機實際數量如實填寫產品交接單。并明確標明規矩或不準字樣,若因人為工作責任不清造成損失,查明當班一是抽檢規矩不一致;二是批量產品夾雜不一規矩造成缺數必須補數。
印刷廠管理提升實施方案 篇11
為加強勞動紀律,保持正常勞動生產秩序,按工人參加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執行考勤制度,車間統計員負責全車間考勤工作,各班組長或考勤員堅持嚴格考核。職工自覺遵守、協助管理。
一、考勤員應以負責精神每天準確考勤,考勤不在時,一律按缺勤處理。作好記載,按月將考勤表,作為負責人作計算工資和出勤率的依據。
二、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的累計時間超過半小時者,按曠工處理,曠工除不發工資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三、生產、工作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工作期間不準聊天。班前或上班時間不得飲酒,凡酒后不許上班,不得在車間內吸煙。
四、職工不服從調度指揮不工作者,作曠工處理,除停發工資外,情節嚴重的.,給予罰款處分。
五、職工有違反勞動紀律、賭博、私拿產品、有意損壞產品和公物者,需按價賠償,如有需要將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六、因斗毆負傷、休息期間,停發工資,負傷者的工效和醫療費用由責任者負擔,因家庭糾紛而引起的病傷假,按事假處理。
七、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消極怠工,不攬私活,不做私活。
八、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生產,愛護工具設備,節約原輔材料,提高技術業務能力,努力實現優質高產、低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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