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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的技能要求
論文摘要 本文在考察了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現狀,并對國外相關考核制度做了一定闡述后,對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的技能考核制度的量化指標及其相關配套制度進行了基本框架設計,以期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促進司法鑒定人整體素質的提高。
論文關鍵詞 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人 執業準入 技能要求
一、引言
所謂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人是司法鑒定的實施者,其在整個鑒定活動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如何保證鑒定人的能力足以滿足鑒定活動所需?采取何種方式對其能力加以考核?在何階段進行考核就成為需要對應考慮解決的問題。對此,可從鑒定人執業準入的角度加以考量。但是,目前我國在鑒定人執業準入管理上,并未將鑒定人準入能力考核納入實質考核層面。
二、當前我國司法鑒定人管理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對司法鑒定人缺乏統一的管理。對其資格也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以致司法鑒定人隊伍魚龍混雜,素質參差不齊,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使我們有了一部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鑒定活動的統一化和規范化,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技能考核要求不明
《決定》依然沒有明確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考試制度!稕Q定》確立的司法鑒定人的資格不是通過考試,而是經過審核登記成為司法鑒定人。這表明申請人只要在職稱、專業資格、學歷、實務能力4個方面具備任一條件均可申請登記成為司法鑒定人,而各省的司法行政部門會因缺乏相關具體規定而無法實質審查申請人的技能條件。由此可以看出,《決定》對司法鑒定人資格的規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但實際上并不能起到統一鑒定人條件,并且對鑒定人資格所作出的準入規定,缺乏對鑒定人職業操守、職業道德的具體要求。
(二)資格審查形式化色彩過重
審查方面流于形式,在準入審查上,雖然司法部令第63號《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第4條和第6條對鑒定人的考試和準入做出規定,但《決定》實施后,卻變成了單一的執業資格制。在復核審查上,按照《決定》等相關規定,對于已經獲得鑒定人執業資格者,其執業證使用期限為5年,5年后向司法機關延續申請。這一制度設立的初衷是要對鑒定人資格實行監督,杜絕執業資格的終身制。但在實踐中,對于鑒定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登記管理這種靜態、被動的管理層面上,缺乏動態的、主動的監管機制和定期的考核評價制度,在延續申請和審查時,因延續執業條件與初始申請條件相同,只要工作崗位和職稱沒有變化,鑒定人執業資格就成為實質上的終身制。
(三)準入管理主體不統一
我國目前司法鑒定人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和社會鑒定機構中執業的鑒定人。按照“兩高”“三部”《關于做好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決定》實施后,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分別出臺了各自的鑒定人管理辦法,各系統的鑒定人管理實際上依然延續的是各自管理的模式,同一專業的鑒定人在不同系統內的條件要求也不盡相同。不管是在資格審查上還是登記管理上,兩者都是各自機關負責,年審和名冊撤銷或是處罰都是各自機關內部評定和進行,這就在準人資格上留下了“標準不一”的問題。
三、借鑒國外有關司法鑒定人(專家證人)準入技能考核的制度進行我國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技能考核制度設計
對鑒定人執業資格進行審查,是提高鑒定人素質確保鑒定質量的必不可少的步驟,反觀我國鑒定實踐中屢見不鮮的“鑒定大戰”現象,很多都是對鑒定人能力的懷疑,故執業準入考核制度的推出是大勢所趨,刻不容緩。
(一)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技能考核量化指標
基于我國當前的鑒定體制和國情,我們在考核量化指標的設計時除大方面考察指標外,根據《決定》中的意見,應針對其已經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種類再具體擬制如下:
1.技術能力要求
鑒定人的技術能力包括鑒定人的專業知識儲備條件和鑒定實踐能力條件。專業知識條件一般要求具有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的學歷,當然不同類別的鑒定要求的專業水平也不相同。對于非對口專業教育背景的人員以及轉崗人員則應接受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鑒定實踐能力條件是核心條件。司法鑒定是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科學技術活動,鑒定人以專家身份,解決訴訟中出現的專門性技術問題,故應注重其司法鑒定實踐經驗的積累,當然不同類型的鑒定也應針對《司法鑒定分類規定》中鑒定領域的規定來要求相應的實踐能力條件。這是諸多國家國際組織間的共識。
2.鑒定程序熟知要求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精神,鑒定人對于包括鑒定的申請、決定、委托、受理、實施、鑒定文書的出具、鑒定人出庭作證以及與鑒定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學習熟知。申請權和決定權的歸屬問題,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僅有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權。而當當事人、代理人作為非訴訟案件或訴前案件的鑒定決定主體時,享有訴前鑒定的決定權。委托必須有書面的完整內容的鑒定委托文書。
3.法律要求
司法鑒定執業申請人應當具備與司法鑒定工作和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主要包括對司法鑒定專業法規和相關法規的熟知。首先,鑒定人必須熟知司法鑒定的原則和制度,鑒定人的權力義務,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申請司法鑒定人的程序和手續,登記管理和變更等。其次,還應熟知相關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司法鑒定人執業準入技能考核配套制度設計
1.技能考核主體
為了保證認證活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認證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技術服務組織”。出于公正公平的考慮,公信力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考慮,應交由國家司法部門主辦考核,而不是行業協會這種社會性組織主辦。同時,統一的認證主體也助于解決鑒定人“標準不一”問題。結合中國實際,以鑒定申請人所申請的鑒定領域的同行專家,與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共同協作對鑒定人進行統一考核認證是比較具有可實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