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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角下的弱勢群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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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前社會轉型和經濟轉制時期,貧富差距日益增大,弱勢群體問題愈發嚴重,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社會弱勢群體問題已經成為當前亟須解決的重大課題,其解決有著重要的現實價值。本文擬從弱勢群體的概念出發,在了解經濟法視角下弱勢群體保護的現狀基礎上,提出了如何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經濟法;保護對策;弱勢群體
經濟法作為法律社會化的最具代表性的產物,突破了傳統的法律概念、體系與范疇,使得法律相關部門間的嚴格界線逐漸淡化,使得法律朝著由法律分離再到諸法統一的趨勢發展。經濟法因其獨特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所包含的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從根本上確定了其存在的價值與意義。本文就是以此為基礎,選擇從經濟法視角下探討對弱勢群體的具體保護。
一、弱勢群體的基本概念
(1)弱勢群體的含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關弱勢群體的含義也得到了基本的統一,即指在一個國家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群體,主要表現在其力量、權力和社會財富等方面的弱勢。
(2)弱勢群體的特征
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四方面的特征:一是貧窮化。按照恩格爾系數的理論,食品消費在總收入中占的比例越高,其貧困程度越高。而弱勢群體的恩格爾系數在80-100%,可見,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和經濟條件都處于貧窮化的程度。二是脆弱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由于弱勢群體的經濟條件較差,因此,其在上層建筑和社會層面同樣處于弱勢地位。具體表現在:就業沒有保障、缺乏可靠的物質基礎、內心消極脆弱。三是邊緣化。由于弱勢群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長期處于較低的地位,沒有任何職業、教育和家庭方面的有利因素,因此,弱勢群體很難融入主流社會生活方式,一直處于社會發展的邊緣層面。四是低職化。弱勢群體受教育程度較低,因此,從事的職業一般地位較低、待遇較差,有的甚至連工作都沒有,大部分都是從事體力勞動,導致收入過低。
(3)弱勢群體的分類
弱勢群體主要分為兩類,即生理性弱勢群體與社會性弱勢群體。其中,生理性弱勢群體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婦女、殘疾人;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是指下崗、失業等社會原因造成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農民工、失業人員以及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產生的拆遷戶。
二、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存在的問題
(1)社會競爭的不公正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和經濟轉制的過渡階段,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諸多問題,弱勢群體由于自身權力和社會財富上的劣勢,他們在市場上的競爭環境中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比如,關于農民工的問題,農民工對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極大的貢獻,然而由于其社會地位較低,一方面其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較差,另一方面很難得到與自身勞動成正比的待遇,城建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普遍存在;國家經濟體制和社會制度的轉型,造成大量國企單位職工下崗,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問題比較嚴重;城市建設離不開房屋拆遷,而普通老百姓多半不愿意離開自己長期居住的生活環境,因此,政府的強拆問題越來越嚴重。這些社會不公正現象使得弱勢群體缺乏一個自由、公正、平等的社會競爭環境。
(2)國家宏觀調的不到位
國家宏觀調控在弱勢群體保護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沒有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不健全的稅收政策。一是表現在個人所得稅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斷提高,但是較高的物價水平使得其依然無法發揮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違背了公平賦稅的原則,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二是表現在就業問題上。稅收在扶持對象上存在不公現象,優惠政策有限。不同形式的下崗工人享受的優惠政策不一,正規企業的下崗工人在創業上可以享受優惠,而非正規企業下崗員工無法享受優惠。另一方面是在財政支出上存在嚴重的不合理現象。一是長期以來我國財政支出都偏重于工業和商業,對于農業的資金投入遠遠不夠,使得農業一直處于較低的地位,農業發展嚴重落后于其他產業,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加,導致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過大,致使國民經濟發展處于不均衡狀態;二是我國財政政策在社會保障制度上的支出較少,并且主要保障對象是廣大城市居民,而我國農民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其社會保障水平過于低下,普及范圍小,缺乏對低收入貧困者的援助。
(3)社會責任意識的缺乏
目前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不力,不單單是不公平的社會競爭制度和不健全的國家宏觀調控法的原因,也是全社會范圍內許多非法現象的后果。社會轉型時期,人們虛榮心膨脹,盲目追求社會財富和政治權力,導致一系列非法行為出現,滋生出許多腐`問題和偷竊、走s販毒等諸多不負責任的社會現象,剝奪了弱勢群體應有的社會資源,因此,全社會各界應該從自身做起,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對于不公正的現象加以制止。
三、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具體對策
(1)完善稅收政策,縮小貧富差距
完善稅收政策是縮小我國貧富差距的重要途徑,有助于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具體實施時,應該依據每個行業自身的特點進行改革,減少壟斷行業中的不合理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競爭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稅收政策,加強所得稅在總稅收中的比例,注重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控作用,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其次,注重改善稅收的種類,對弱勢群體減免部分不必要的稅種,對于福利過高的人群加強征收力度,建立健全與行業特點和個人實際收入相符合的稅收種類。
(2)加強國家調控功能,實現網絡管理
一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對就業信息的管理。就業問題是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的基礎,因此,國家應該加強對人才培養的資金投入,擴大就業中介機構的普及,有效管理弱勢群體的就業信息,促進市場經濟的順利開展。二是建立健全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社會保障保障制度。弱勢群體在城市建設中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用自己的雙手從事體力勞動,然而其工作、生活環境和工資待遇得不到相應的保障,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實現;加上目前老齡化問題嚴重,給社會和國家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國家應該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加強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對弱勢群體的扶持和援助工作。三是運用網絡技術,加強弱勢群體網絡化管理。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網絡的運用已經擴展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對于弱勢群體也是一樣,應該加強弱勢群體電子檔案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減少現行社會存在的戶籍限制,另一方面也能合理解決對于弱勢群體權益保護不力的問題,提高弱勢群體自身保護意識。
(3)完善與教育相關的法律制度,提高弱勢群體的受教育程度
弱勢群體在社會財富、生活質量和社會地位上都處于弱勢,使得其受教育程度偏低;而較低的受教育程度也不利于其社會財富的獲得,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要改變弱勢群體的貧困現象,就必須從法律上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和培訓。雖然,希望工程已經實施了多年,但是依然沒有完全解決弱勢群體的教育問題;另一方面,雖然貧困地區的孩子接受了高等教育,但是在畢業后卻很少有人愿意回到自己的家鄉,不愿意為自己家鄉的建設做出自己的貢獻。這些都不利于改善貧困地區的教育問題。因此,國家應該建立健全與教育相關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地方性法規的建立特別重要,增加教育和文化資金投入,從根本上促進弱勢群體的教育文化事業的發展。
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需要國家、政府、社會以及市場等的共同關注、努力與支持。由于市場自身的競爭性、追強追富性、淘汰弱者性等自然特性,決定其不會積極、主動、自覺的對弱勢群體加以保護,所以,對弱勢群體的具體保護主要還要依靠國家與政府的力量。雖然如此,但我們依然不能完全忽視市場在保護弱勢群體方面的作用與意義,因為,要真正的、徹底的扶貧扶弱,必須采取“造血式”的方法與途徑,而這一對策的實現必須要靠市場。國家與政府保護弱勢群體,消除歧視是首要任務,之后要大力實施傾斜政策的保護。當前,我國部分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存在著明顯的歧視狀況,還有部分雖然在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層面上不存在歧視,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顯著的歧視狀況。所以,從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執法層面徹底消除歧視,在根源部位就要保證一切社會主體的公平與公正,同時,在貫徹落實的過程中更要注重執法的平等性,確保弱勢群體的權利與利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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