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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平臺上的法學
本文將討論電子平臺上的法學實務運用的一些具體問題,歡迎大家借鑒哦!
摘 要:法律自漢謨拉比法典誕生至今已有數千年,期間保持著形式上的固定。電子平臺的運用至今僅僅六、七十年,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因此電子平臺對法學的運用將有極大的影響,也許導致數字法學的誕生。
關鍵詞:法律 電子平臺 法學應用
一、法律及其發展
大部分國家的法律依次經過了奴隸法制、封建法制、資本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法制。每一次的經濟、政治的大發展總是促使法律的大發展,且與人類生產力及社會文明形態相適應。但是,這些法學形式都是行為平臺上的法學模式。在此,筆者定義為傳統法學模式或行為法學模式。
20世紀以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科技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社會生產力也進一步得到解放。信息社會與知識經濟社會形態也隨之出現,這全面改變了人類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經營方式、生活生產方式和交流方式等,隨之而來的是更為復雜的、更為多變的社會關系的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新的法律和法律運行方式也將逐步建立起來。許多新的元素注入到法律運用之中,使得這個古老的學科不斷產生新的應用形式。信息社會的法學模式就是新的、最具顛覆性的應用模式。這就是電子平臺上的法學應用模式。在此,筆者定義為電子法學模式或數字法學模式。
二、電子平臺及其廣泛運用
(一)電子平臺的概念
電子平臺是相對于傳統平臺而言的,傳統平臺,也稱為行為平臺。是從自然社會、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技術支持體系。具有時空阻隔與物理形態的變遷制約。
電子平臺是信息社會的技術支持體系。由計算機及數據庫軟件系統、信息傳輸網絡系統、管理信息軟件系統構成的社會管理體系。具有零時空阻隔與非物理形態的信息傳輸效能。
(二)電子平臺的應用
“數理邏輯現今在自動化系統、計算機設計等技術部門中得到廣泛應用,并且在科學技術發展中越來越顯示出它的重要地位與作用。”以數理邏輯為主要運作思維的電子平臺已經在商業上顯示出其巨大的威力,廣為人知的支付寶、阿里巴巴等電子商務平臺為我們的商務活動帶來巨大的便利,商務效率極大地提高,電子政務也得到長足的發展。中國的電子政務從無到有,到現在已經得到大規模運用。
目前,移動網絡辦公已經是現實。信息社會的到來,知識經濟的形成,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數理邏輯在計算機自動化系統的廣泛應用,為電子平臺上的數字法學誕生創造了技術基礎。
三、電子平臺上的法學應用模式
不管是行政法還是刑法,或是民商法,其基本的應用結構模式是不會變化的,這就是案由、案件構成、證據種類與構成、證據內容與作用、證據種類與案件構成的關聯、案由的證據證明流程。電子軟件工程是人類思維與行為邏輯的固化與物化,以法學結構知識為基礎,建立法學實施應用軟件,從而消除法學實踐的人為因素干擾,實現案件的智能判決是目前世界上的數字法學誕生與發展的趨勢。但在不同種類的法學分支中,又各有不同的實施模式,這也是客觀事實。還有一個最明顯的特征是電子平臺上的法學應用的零時空阻隔限制的實現,數據化和智能判別。零時空阻隔應用的基本模式是遠程審判、電子簽名與電子公章、法律文書的自動生成與遠程打印。數字化和智能化判別主要體現在行政法學軟件的應用。以行政法應用模式為典型,詳述如下。
行政法包括兩部份,一是通用行政法律、法規與配套規章。一是各個不同專業領域的專業法律、法規與配套規章。當然還包括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電子平臺上,以普通行政法為電子法學軟件的子系統,以專業法律法規及部份內容、專業法的程序為電子軟件的功能模塊基礎,實施軟件功能的規劃設計,以專業行政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內容作為系統軟件的信息采集表、數據采集表、執法文書、數據檔案等系統表單內容。這就是電子平臺上行政法學的應用模式。如行政許可審批軟件就是以行政許可法的程序規范為軟件流程設計的基礎,行政許可法的規范內容為各種頁面數據內容,從而實現行政許可審批軟件的管理,電子平臺上行政法律――行政許可法的應用。當然,以后還有《行政處罰法》、《社會應急法》、《行政強制法》相類似的軟件系統誕生。各個部門還有各個部門專業規律應用軟件誕生。這些就是電子平臺上的行政法學應用模式。
民商法、刑法系統的基本法律程序與行政法程序大致相同,這就是電子法學和應用軟件基礎。不同點在于適用范疇、證據內容,這以數據采集表進行承載,即可實現。這也是電子法學超越傳統法學專業分類阻隔的功效。
四、案件判決生成器
社會在不斷發展的同時,技術間的融合也不斷的出現。例如自動化飛行系統,自動化指揮系統,在法律和電子系統之間融合,從而產生一個案件判決生成器。該生成器五部分組成,錄入器、處理器、數據庫、搜索器、輸出器等。
1.錄入器,錄入器就是案件構成信息錄入。案件的判決主要是案件構成要素為基礎,以法律條文規定為依據進行判決。大陸法系習慣于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個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做出統一的系統規定,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無論是在法典的地位還是在訴訟程序上,都具有穩定性,固定性。而在法官的層面上,法官不能造法,權限僅限援引成文法來審判案件。這樣,只要證據特點、案件情況、執法人員的基本觀點錄入正確。通過數據庫來篩選相關法條,就能基本給案件定型了。錄入器的重要性就在于錄入信息的正確與否,這決定案件的定性。錄入器基本需要有三個輸入單元:案情單元、證據單元、首批執法人員基本定性單元。這三個信息都是會影響搜索器在數據庫搜索法條的信息。承載這些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各個輸入頁面的信息表單。包括表格與資料清單等。
這也適用于英美法系,案件判決生成器主要案件構成分析上,這種法學差別可由頁面信息表單的變更實現。這就是電子法學超越法系阻隔的功效。以下的實現方式基本相同。
2.處理器。處理器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案情單元和證據單元。(1)案情單元,即案件構成要件,案件構成要件是要執法者通過填寫基本的案件情況完成的。每一個法條所規定的案件情況都有相同或不同的地方,大多數法條是確定性法條。而我們將符合每一條法條的案由、案情信息先定制好,生成客觀選項。我們的案情錄入應該按照案件所屬的法律部門分,然后再輸入。案情單元的主要體現形式是案件的基本構成要件。以此要件展開證據與信息的采集及運算。(2)證據單元,即證明某案由的案件構成要件成立的證據范式。輸入具體案件的證據信息,由此為案件在數據庫的搜索定性提供進一步的確定。首批執法人員的基本意見單元,提供這樣的主觀性較大的選項,以此來左右法官給案件定性時的傾向性。為了防止出現大規模的案件判決生成器的失誤,也為了減少生成器給法官帶來先入為主的影響,由此提供執法者的具體意見。在執法者進行具體意見采集時,實施采集意見的規范化、標準化、表格化定制處理。從而開展諶查行動。若意見與生成的結果差異大,則說明有地方出了問題。證據單元的主要形式是現場數據采集表。采集表的數據體現有主體信息數據、行為模式信息數據、行為定性數據、法律規范用語數據。
3.數據庫,是整個系統的核心。數據庫錄入了中國大陸的大部門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定地方法律等等。在錄入法規后,工作并未結束,還要由大量專家為法條編寫適用案情供執法者和法官來為案件定性。這個工作量異常巨大,且成本較大,所以建議先在較多確定性法律的部門法中試行。如行政執法部門。同時,數據庫也貯存了采集的各種信息與數據。
數據運算,以主體信息數據、行為模式信息數據、行為定性數據、法律規范用語(違法行為的描述,即案由的定義)數據構成的數據采集表采集的數據,從而實現案由、違法事實、定性依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與幅度的關聯。因此而實現案件判別的自動化、智能化。
4.搜索器,即查詢,專門是保證案件判決生成器能夠正確找到相關法律部門和具體案情所屬法條的重要工具。當案情的選項已確定大的部門法后,面對部分龐雜的相關法條,法官一時間難以選擇時可以通過統計關鍵字、詞等所搜相關法條所聯系的案情,由此基本得出適用法條。其中一條重要原則是寧濫勿缺。首先由搜索器大體確定涉及的法條,然后就由法官進一步篩選適合的法條。搜索器的另一個作用就是可以用作應急的法條查詢器,幫助執法者更好的完成案情的錄入。
5.輸出設備,具體案件的定性與文書的輸出。在通過前幾個程序后,輸出器輸出結果并由法官檢查核實。輸出器要有靈活性,能夠讓法官具有修改權。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同時還會保留原來判決生成器的判決以作比較。
6.其他功能設備。
五、價值
(一)數字法學誕生的思維基礎
這也許是法學從社會科學思維跨越自然科學思維的一種突破。社會科學思維下的法學領域,都是一種定性情境描述與法理原則的推斷與表述。從來就沒有突破自然科學思維下的量化評價與定量、半定量的情境刻畫與精確描述。電子平臺上的法學應用,將會實現兩種思維的整合與交差互補,從而形成社會科學思維下的法學邏輯框架的自然科學思維邏輯的精確描述――數字法學的誕生奠定了堅實的思維基礎。
(二)數字法學的邏輯基礎
社會科學思維框架下的法學邏輯基礎是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自然科學思維下的法學邏輯即數字法學邏輯是數理邏輯。以數理邏輯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學邏輯體系,在目前的科學水平下是成熟的。因為形式邏輯為起點,發展為辯證邏輯,目前是數量邏輯。這為數字法學奠定了堅實的邏輯基礎。
(三)案件判決生成器的公證性
案件判決生成器的產生將會進一步保證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因為通過人們所公認的冰冷的電子數據處理后,案件將會大大革除人為因素的影響。因為以信息表、數據采集表為基礎,執法人員在現場輸入相關的信息與采集的數據,系統將自動生成相關的證據文書,這在計算機軟件是一個簡單自動運算操作。如果人為因素要干擾,必須逐個對這些電子數據進行排查與修改。這必須在現場進行。而現場取證人員與干擾人員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是分離的。有第二方或第三方簽名的證據文書的修改可行性、有效性是法定的,干擾者或執法人員修改就等于毀滅證據。這顯而易見是為了干擾而犯罪,不是不可能,而是成本與權力的平衡,機會必定是少之又少。且系統數據庫有修改記錄。
(四)案件判決生成器的效能
效率將因案件判決生成器的誕生而得到提升。法官的大部分工作量將會由電子化系統軟件和執法者完成,法官要做的就是檢查、核實判決的真實性。大大簡化法官的職能。現場調查取證去專業化。這將使得司法部門和像警察等執法部門對相關的人員向兩極發展,一是審查決策者素質需求進一步增加,因為缺乏基本法律常識與電子軟件常識的人是無法勝任的,但現場調查取證的錄入工作將實現程序化、簡易化,素質要求降低。自動化案件判決生成器實質是一個經法律、法規、規章為基礎的電子法學應用軟件。行政法學應用比較多,在民商法、刑法學方面還是處于理論建立階段,雖然在其他領域,電子技術與其他技術實現較完美的融合,但法律的社會性與主官性將是橫亙在兩者之間的較難逾越的障礙,如何更好的整合兩者,還需要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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