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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法學核心課程地位的失落與回歸的論文
摘 要:行政法學是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但是在我國具體的法學教學實踐中,其核心課程地位已經失落,原因在于行政法學課程太難、在現實生活中被運用的不廣泛、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起步較晚等。行政法學核心課程地位失落導致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人才匱乏。 如何經過
關鍵詞:行政法學論文
行政法學是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但是在我國具體的法學教學實踐中,其核心課程地位已經失落,原因在于行政法學課程太難、在現實生活中被運用的不廣泛、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起步較晚等。行政法學核心課程地位失落導致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人才匱乏。
如何經過教學培育出契合國度和市場需求的法律人才,是法學本科教學面臨的難題之一。本文以山東理工大學的行政法學本科教學為例,經過剖析本科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關系,明白行政法學教學變革的方向,完成兩者的銜接。
一、行政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
(一)基本目的分歧
2012年教育部啟動了“杰出法律人才培育方案”。法學界分歧以為杰出法律人才指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1]。高校法學專業在杰出法律人才培育這個大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以順應法律實務工作為主,著重培育可以勝任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度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學專業中心課程之一,行政法學的教學目的應該是培育有理論根底、會理論操作、思想縝密、能滿足行政執法理論、司法理論不同需求的寬口徑人才。
司法考試是溝通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其目的是選拔經過法學教育的學生進入法律職業,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的目的都是保證我國法律職業從業者有足夠才能勝任理論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兩者的最終目的是分歧的。
(二)內容根本分歧
依據《2014年國度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局部由二十一章組成,這二十一章依據內容的不同可歸結為四局部。第一局部:行政法概述;第二局部:行政組織與公務員;第三局部:行政行為,包括籠統行政行為和行政答應、行政處分、行政強迫、行政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第四局部: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度賠償。
在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教學中,行政法學課程體系主要分為以下版塊:
第一編緒論,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根本準繩、行政法學的開展及學科體系等;
第二編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行政相對人;
第三編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分類、籠統行政行為、詳細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答應、行政獎勵、行政給付、行政處分、行政強迫、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編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從內容上看,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的教學內容和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根本分歧,章節次第根本相同,這闡明兩者之間不存在基本矛盾。
二、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不同
(一)兩者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政法學作為一門法學根底學科,根據山東理工大學的培育目的定位,其根本教學目的是經過講授行政法的根本理論、根本制度,使學生理解和控制行政法的根本學問及理論,熟習有關法律、法規,初步具備運用行政法理論處理實踐問題的才能。教學目的側重給學生搭建了解行政法的框架,強調學生對學問體系的控制。
司法考試作為一職業資歷考試,是一種選拔考試,其直接目的是測試考生的職業才能,強調調查考生剖析問題、處理問題的理論才能。這些常常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偏重以至疏忽的。
(二)兩者的內容存在差異
目的的差別招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與司法考試的調查內容存在差別。本科行政法學教學從高校教育目的動身,其內容側重于學問體系的完好性和理論性。在詳細內容的選擇上,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為了給學生搭建起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學根本概念、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理論上布置了較多課時,招致后面講授行政法律標準時由于課時缺乏只能講框架,不可講細講透。
從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來看,司法考試突出行政答應、行政處分、行政強迫和行政訴訟四局部內容,偏重調查理論的應用性及對現行法律標準的了解。其中絕大局部考題集中在行政處分、行政答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度賠償范疇。
因而,行政法學的學問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存在一定差異。這是招致一些學生學習完法學本科課程之后,覺得缺乏以應對司法考試,仍然要參與司法考試培訓班的重要緣由。
三、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銜接
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固然在目的及內容上存在差別,但兩者不應當是對立的。從教學這一角度動身,應當經過教學變革,促使行政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更好地銜接。
(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恰當調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
在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只要64學時,要想在64課時內將行政法學包含的內容全面、細致地引見給學生,不實在際,也沒有必要。因而,教員必需對教學內容有所選擇。如前所述,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在基本目的上是分歧的,那么,法學本科教學就不能忽視司法考試的請求和范圍,而應當分離司法考試,恰當調整教學內容。
1.增強對行政法律標準的解說。法學本科教育固然只是法學根底教育,不請求學生控制深奧的法學理論,但是教學不能成為簡單的法條解釋,在課時有限的狀況下,應當精心選擇出既合適學生根底,又合適學生開展需求的教學內容。在行政法學教學中,關于純理論性問題,如行政行為的形式等能夠只作簡單引見,關于國外相關理論學說能夠引導學生課外閱讀學習。總之,行政法學教學應弱化教材中較深的純理論局部,但要堅持總體理論框架不變。
“行政法學教學由于課時限制,較少觸及現行法律標準的詳細內容,容易招致學生在學習完相應的課程之后,仍然一頭霧水,仍然缺乏剖析、處理法律問題的才能”[2]。為契合司法考試,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增強對法律標準和法律條文的解說。這需求教員和學生課下都做很多準備,包括準備法條、閱讀法條、理解法條的立法背景等。
2.及時補充新內容。我國行政立法進程十分快,每年都會出臺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標準,這些內容通常會被歸入當年司法考試范圍中,以至會成為當年考試的重點內容。這就請求行政法本科教學,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將這些內容及時補充進來,并做重點解說。如《行政強迫法》是剛剛公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關內容不能及時修正完善,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補充進來,這是構建完好行政法框架的需求,也是司法考試的需求。
需求留意的是,行政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并不是說行政法學教學完整以司法考試為目的。教學內容的選擇“不能毀壞學問構造的穩定性及學問點之間的邏輯性,行政法教學不應該完整服從于考試請求”[3],不能讓司法考試沖擊正常的行政法學教學次序,否則,行政法學課堂則與應試性的司法考試培訓班無異。
(二)變革行政法學教學辦法,加強司法考試的順應性
傳統行政法學側重于“滿堂灌”講授方式,這樣的教學辦法關于培育學生的法律思想才能、剖析才能十分有限。應當變革行政法學教學辦法,架起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之間溝通的橋梁。
1.強調課下自學。簡單的學問性內容盡量布置學生自學,課堂上不再講授,以此增加課程容量,并省下課時用在行政法律標準的講授及行政法學問的綜合練習上。
2.突出案例剖析。教學中貫串大量各行政管理范疇的法律法規,援用大量案例停止剖析,以此加深學生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在案例剖析時,以小組方式帶動學生討論、爭辯,促使學生改動被動承受、懶于考慮的學習狀態,轉變為積極發現問題、深化剖析問題的主動學習狀態。案例討論能夠讓學生做書面案例剖析報告,進步學生的法律思想邏輯和法律書面表達才能,順應司法考試及法律職業理論。
3.變革理論環節教學。山東理工大學法學專業的理論教學主要是經過模仿法庭及教學實習停止的,目的是讓學生熟習處理案例的過程,進步理論運用才能。針對學生簡直都生活在學校比擬封鎖的環境中,沒有接觸到社會理想,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還能夠分離課程內容,設計標題組織學生停止社會調查,以求在理解社會的同時,深化了解學科內容。
以上教學辦法的變革既不降低學生的理論素養,又進步學生的理論剖析才能和獨立處理問題的才能,既契合山東理工大學肯定的“學問、素質、才能”三位一體的教育培育目的,又契合司法考試的需求。
(三)參照司法考試,變革行政法學考試內容及方式
作為課程結業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考試內容要顧及到不同層次的學生,很多考題是為了測試學生能否控制法學根本學問。為了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考題內容與課堂講授的內容嚴密相關。這樣招致的問題是本科考試內容與司法考試沒有必然聯絡,可以在學科考試中獲得好成果的,一定可以在司法考試中獲得好成果。很多學生為了集中精神應對司法考試而不愿意上課,課堂缺勤率不高。考試是教學的重要環節,考試內容及方式引導學生對課程的學習內容及方式。為了統籌行政法學教學目的和學生司法考試目的,應當對考試方式停止調整,以此吸收學生到課堂聽課。
詳細而言,就是把行政法學的考試分兩次停止,分別以閉卷和開卷兩種不同考核方式停止,兩次考試依照一定比例綜合計算學科最終成果學習[4]。其中閉卷考試內容和題型自創司法考試第二卷的考試內容和題型,以單項選擇和不定項選擇為主,在考核學生對課堂講授內容控制狀況的同時,強調考核學生對行政法標準的精確了解。開卷考試能夠放在課堂上停止,內容和題型自創司考第四卷的客觀題形式,強調考核學生剖析、判別、綜合運用、處理實踐問題的才能,引導學生靈敏運用學過的學問,對理論問題、理想問題加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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