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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初探民法論文
筆者在基層人民法庭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結合有關學者的論述,談一點粗淺的認識。筆者以前曾在校學習化學分析,認為與案例分析有相近之處。化學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確定每種成分的含量。民法案例分析也有類似的“定性”與“定量”。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部門作形式審查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予以受理,案件分配到主審法官手中,案例分析就開始了。就象拿到分析樣品一樣,接到一個案件,首先要有一個大致的定性,這個案件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可能是什么,爭議的焦點在哪里。然后,在被告遞交答辯狀以后,就可以初步設定雙方的爭點,通過證據交換,運用證據規則確定法律事實。這類似于化學分析中的定性。怎樣處理案件,就類似于定量分析了。在現代化學分析技術支持下,同一個樣品,在不同的地方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應是唯一的。但是,長期以來,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國一直缺乏一套規范、嚴謹的分析方法和思維,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學識,思維方式來分析案例,欠缺一種規范的分析方法。在實務中,有一些法官常常先確定了事實,然后就憑想象,直接得出結論,然后再為了支持結論去尋找一些法律依據;也有的判決中,事實清楚,法律適用也正確,但是沒有對事實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分析,欠缺說理;還有的從事實就直奔結論,沒有推理過程。這些現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實務中邏輯三段論和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不能得到廣泛地認可和采用,判決缺乏說理性。使民眾對法律的公正性持疑。往往同一種案例經過兩位法官審判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有時甚至相反。因此,探求一種規范的嚴謹的方法去分析案例,已成為當務之急,迫在眉睫。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特點
案例分析方法屬于法學方法論的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種規范嚴謹的方法探討每一個個案,以準確地認定案件的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結論。有以下幾個特點:
1、案例分析方法必須具有一定的規范性。它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方法,適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個案例就有一種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僅是一種案件事實的分析方法,同時也是法律解釋的工具。案例分析不是單純地確定客觀事實,重要是為了確立一種法律上的事實,一種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也就是確認三段論中的小前提。在這個分析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法律的適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這樣必須對適用的法律(即大前提)進行解釋。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結構。案例分析方法的展開其實就是形式邏輯三段論的過程。三段論在司法中的運用是法治文明的組成部分。
二、探討案例分析方法的意義
法學方法是民法理論的靈魂,民法學就是民法解釋學,表明法學方法論的基礎性建構作用。探討案例分析的方法對于有效地溝通理論和實務,為理論的發展提供素材和動力,指引和規范司法裁判的實務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限制法官任意裁判,保證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應是一個演繹的過程,采取三段論的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尋找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小前提是確定案件事實;最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抽象的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得出結論,即判決意見。而目前我們的一些法官,他首先確定判決結果,然后在法律條文和案件證據中尋找依據,即學者所謂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使判決結果成了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這個判決結論怎樣被確定的,卻不得而知了。因此,案例分析法的確立有助于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證法官依法裁判,從而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促進法治的實現。
2、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僅憑自己的法感斷案,不能帶來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才盡可能地達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則為基礎的公正。法學分析方法體現了法律的形式正義,使得司法成為一個技術性的過程。裁判的技術化、形式化,使得判決書的公開和監督成為可能。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增強判決書的說理性和透明性。判決書公開使得法官的推理過程和論證方法受到公眾的監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3、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標準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維的明確性,簡化思維的過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維誤區,從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審判的質量。法官面對一個新的案件,不必考慮從何處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驟操作即可。因此,案例分析法可以與流水生產線相比較,使審判效率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大為提高。
三、案例分析的兩種基本方法之一:法律關系分析法。
(一)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
法律關系分析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運用以準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主要在于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就是要判斷在一個民事案例中,首先確定不同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其次要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適用法律。這種方法的特點在于:
1、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首先著眼于對案件事實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再適用法律,把案件事實的分析與法律的適用作為兩個步驟。
2、它是對法律關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僅僅對法律關系的某一特定內容,即請求權的考察。采用法律關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種法律關系。一種法律關系中,可能有多個權利,而不僅僅包括請求權。
3、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學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僅是一種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適用法字研究和民法體系的構建。
(二)法律關系分析法的步驟
1、考察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第一,明確爭議點及與相關的法律關系,即明確爭議焦點,圍繞該焦點還有哪些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二者關系又如何。第二,確定是否產生了法律關系。如果根本沒有產生法律關系,則剩余的問題無須考慮。第三,分析法律關系的性質,如分析究竟是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無因管理關系還是不當得利關系。確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第四,分析考察法律關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首先確定法律關系的主體,誰向誰主張權利,是否與法律關系發生直接的利害關系,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確定具體的主體是誰,然后確定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任何個人和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明確權利義務的性質、效力、行使對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債權為對人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約束力,原則上只能對相對人主張;物權為對世權,任何第三人侵害皆產生排除妨害及侵權責任。最后,明確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為法律關系的標的,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例如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如果沒有客體,民事權利和義務就無法確定,更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關系。第五,是否發生了變更、消滅的后果,以及考察變更、消滅的原因何在。法律關系的變動包括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客觀事件以及當事人的意志和行為發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應變動。如權利的取得、喪失,權利內容或效力的變更等。法律關系的變動必有原因,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后果,首先重點分析關系何時產生,其次考察關系是否發生變動,最后確定關系是否已經終止。此外,法律關系存在的時間和地點對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響。時間對于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清償期的到來、失權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義。地點對于清償地的確定、風險負擔、司法管轄,準據法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2、考察法律適用在確定案件事實(小前提)的基礎上,查找適用核心關系有關聯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大前提),這一過程就是邏輯三段訟運用的過程。上述對法律關系的考察實際上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分析,在確定法律關系的事實之后,應當進一步探討法律規范搜尋的問題,即查找適用該法律關系相關聯的法律規范。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運中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公式,不是首先尋找大前提,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即對事實的認定,然后再尋找大前提。因為法官必須首先接觸和認識案件事實,對事實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尋找法律規范。在確定了小前提后,將照三段論方式推理,將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結論,即判決結果。因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對三段論的推理過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關系分析法需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但絕非機械地適用法律。有人認為,法官好象一個自動售貨機,只要把法律條條文和法律事實象硬幣一樣投進去,判決就象商品自動售出,這顯然是脫離實際。法律規范的內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內涵外延的邊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規范必須經過解釋才能適用。另外,法律認定的事實也只是相對的事實,而非絕對的客觀真實。因此,法律的適用,不是一個機械的過程,而是需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的過程。搜尋法律規范,即查找適用案件主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首先要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判斷來搜尋相關法律規范,例如合同關系主要搜尋合法的有關規定;其次區分任意性法律規范、強制性法律規范。因為如果是任意性規范,則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此時以約定作為規范的基礎。如果是強制性規范必須適用。最后,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的連接,此時,就進入了法律解釋,某項法律規范能否適用,必須通過解釋。
法律關系分析法的特點是在運用三段論時,先考慮案件的事實即小前提,然后再考慮大前提即法律規范,但并非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截然分開。法律關系分析法所確定的事實不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
四、案例分析的另一種基本方法: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又稱請求權規范基礎檢索法或歸入法。該方法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一種案例分析方法。以當事人的請求權為基礎。
(一)請求權的概述
所謂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的內容的利益,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間接取得。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絕對權請求權、繼承法上的請求、親屬法上的請求權等。請求權的特點有:1、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請求權都是發生在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一種權利,不論是基于債權產生的請求權,還是基于物權和其他絕對權利產生的請求權,都要轉化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即請求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2、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程序上的訴可分為三種,確認、給付和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3、請求權不能等同于訴權。因為訴權是程序法上的權利,而請求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
(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的運用
運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來分析案例,其構造為“誰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分析的主要工作在于“找法”,即尋找該請求權的實體法的依據,尤其是現行法律依據。其優點在于:因該方法逐一檢索,因此很少會遺漏請求權,也不會遺漏法律條文的適用,在討論請求權能否成立時必然要檢索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所以可以發現抗辯權是否存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適用時通常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判斷請求權的性質:(1)確認究竟是確認之訴、形成之訴還是給付之訴;(2)如果是其他之訴,則應當采取法律關系分析法。若是給付之訴,可以采取請求權基礎分析法;(3)判斷請求關系的主體和內容。即誰向誰基于何種理由,提出何種請求。
2、請求權檢索。請求權的檢索通常是因為原告方提出訴訟請求而沒有提出請求權的基礎,例如只提出賠償損失,而沒有指出基于什么請求權而提出的。另一種情況是,雖然原告提出某種請求并指出其請求權基礎,但是法官仍然要依職權對其請求權基礎進行檢索。(1)列舉原告的請求可能涉及的請求權。例如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場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等。(2)確定各種請求權的類型。①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返還請求權等。②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等。③人格權和身份權上的請求權。④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產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請求權。(3)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即對可能適用的請求權依特定的順序進行檢索。民法的請求權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礎的請求權所組成的體系,這些不同基礎的請求權形成了請求權的完整體系。因而確定不同基礎的請求權間的檢索次序,可以避免請求權的遺漏,從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依次檢索,優先考慮的請求權往往排除順序在后的請求權,在確定權利的性質方面比較快捷。請求權的體系應按照如下順序來確定:①應將合同上的請求權作為第一順序來考察,合同作為特定人之間的事先約定的關系,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有首先從合同關系入手,才能向其他關系展開,即合同上的請求權與其他的請求權發生密切聯系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請求權。②締約過失請求權。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則屬于合同責任,若不存在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締約過失責任。③無因管理請求權。④物權請求權。因為物權的請求權具有優于債權的效力,因此物權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采用物權的請求權對物權進行保護。⑤不當得利和侵權的請求權。
3、請求權的初步鎖定。通過對請求權邏輯順序的考察,可以逐漸排除一些對案件事實無關的請求權。然后鎖定一種對原告最為有利的請求權。
4、請求權基礎的分析。(1)提出該請求權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其請求權基礎可根據合同法第130條、第159 條中對買賣合同的定義,以及合同中對有關的價款支付的規定確定。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159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2)對所找的法律規范進行分類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規范不能單獨地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它們主要包括:已經由當事人約定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不完全法條,包括說明性法條、限制性法條等。至于引用性法條,擬制性法條不能獨立成為請求權基礎,必須與其他相關法條配合才能構成請求權基礎。(3)要將該規范構成要件進行具體的分解。如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解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在這個分解過程中,需要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對法律規范進行準確的解釋。
5、歸入。歸入即把分解的事實、歸入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中去。分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按規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實,將事實歸入法律規范規定的要件四步。如果爭議事實被分解后,對應地符合了構成要件,就滿足了請求權。
6、消極規范構成要件的檢索。規范構成要件被稱為積極規范構成要件,而消檢規范構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積極規范要件的條件,如果客觀事實滿足了該條件或要件,則請求權不能成立。通過對積極規范要件或消極規范要件的考察,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考察請求權基礎。即對被告的抗辯權的考察。被告的抗辯事由成立,就會導致原告的請求權消滅或延期成立。
7、對請求權進行動態考察。盡管通過對請求權基礎的考察,已經能夠確定請求權成立,但如果請求權已經發生了變動,如合同已變更或解除,則請求權也要重新考察。
8、請求權的竟合與聚合。如果在請求權檢索中,確定案件涉及多項請求權,則需進一步確定采取責任聚合還是競合的方法,關于責任聚合與競合的區分,首先依據法律規范。如果合同有約定,則依據約定。如果都沒有,則主要是依據公平正義的理念,既不能使一個人因一項違法行為而遭受兩次懲罰,也不能使一個人因一次損害而受到兩次賠償。
五、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較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我國現階段案例分析的適用有一定局限性。
1、按照此法,要對可能涉及的各種請求權逐項進行檢索,如無權處分涉及到侵權的請求權、合同的請求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等,非常繁瑣。
2、由于我國沒有制訂民法典,現行民法體系比較雜亂零碎,檢索起來有一定困難。
3、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適用范圍,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請求權。在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中,由于不涉及請求權,因而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就很難適用。此時就需要運用法律關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決。例如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單方法律行為的爭議、確認物權、確認繼承權以及合同撤銷、解除等涉及形成權的爭議。
4、請求權的基礎不能揭示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和內在結構。例如,它不能揭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客體有時在案例分析中有重要意義,所以,此時有賴于法律關系分析法的適用。
但是,法律關系分析法也不能代替請求權檢索的方法,因為請求檢索法可以逐一檢索請求權體系,避免遺漏,并且不用將案件事實的全部法律關系納入視野,只需把握與請求權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規范即可,不必全部考察那些無重大關聯的法律事實,因而適用較為便捷。此外在大多數案件中,當事人的主張都是以請求權的方式表現出來,訴訟上的爭議多為給付義務的爭議,請求權檢索的方法也能適合實務的需要。
從事民商事實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官,應熟練地掌握和運用這兩種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建立科學的法律思維方式,全面提高個人的審判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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