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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的損害賠償
婚姻家庭法中的損害賠償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guī)也隨之建立和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確立和實施為司法機關解決有關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同時也確定了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原則,有效的保護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從婚姻法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三方面淺析婚姻家庭法中的損害賠償。
關鍵詞婚姻法 損害賠償 歸責原則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法律條款確立了我國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損害的歸責原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剖析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損害是如何來確定責任的:
1.請求賠償?shù)闹黧w必須是無過錯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guī)定,在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損害有權取得損害賠償?shù)谋仨毷菬o過錯方。
也就是說婚姻家庭的損害賠償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事人有意或是過失造成了婚姻家庭的損害才能應用婚姻家庭損害歸責原則,并根據(jù)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
婚姻家庭法屬于民法的范疇,但是卻帶有很明顯的道德倫理和感情色彩,這使得在出現(xiàn)婚姻家庭損害時的對錯與是非的認定上會出現(xiàn)很大的困難,但是出現(xiàn)家庭損害時的歸責我們必須要依據(jù)婚姻法,以法律為依據(jù)進行責任認定。
2.婚姻家庭損害中的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作為從過錯原則延伸而來的原則,與過錯原則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上。
過錯原則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過錯推定原則卻與之相反,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證明自己的行為無過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護了家庭損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家庭中的損害賠償性質
在婚姻家庭中損害賠償產生的原因一般在私法領域認為有兩個原因:一是侵權,二是違約。
但是在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看認為婚姻家庭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責任,從以下幾方面淺析婚姻家庭損害的賠償性質。
1.從夫妻關系的確立來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當于合同。
合同是一種涉及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xié)議,規(guī)定的是相關主體的財產問題。
但是婚姻產生的婚姻關系是無法通過合同來約定的,因為夫妻間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特別是夫妻間的夫妻關系屬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屬于財產利益,所以婚姻不屬于合同的范疇。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這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必須以符合法律為前提,就是說夫妻關系相當于合同,但是在夫妻關系中能夠適用于合同的地方是有限的。
2.從夫妻關系的解除來看,婚宴不是合同或是相當于合同。
夫妻關系的解除既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除,也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
夫妻關系的解除與合同的解除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合同雙方約定就可解除,而夫妻關系的解除除了夫妻雙方間的約定外,還必須得到相關婚姻管理機構的審查和認可才能解除。
合同解除和夫妻關系的解除所體現(xiàn)出的權益是大不相同的,合同反映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只要合同到達對方就可以解除而夫妻關系的解除是需要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決。
三、婚姻家庭法中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婚姻家庭法中對于損害賠償請求是基于夫妻關系的解除(即離婚),也就是說在現(xiàn)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認定或是不準予離婚,那么損害賠償請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
婚姻家庭法的這一規(guī)定把離婚和損害賠償緊緊的聯(lián)系到了一起,使離婚和損害賠償產生了主從關系。
當家庭生活中出現(xiàn)損害時只有行使離婚權利才能行使損害賠償?shù)臋嗬请x婚和損害賠償間并不存在著必然的聯(lián)系,夫妻關系的基礎可以是由很多原因導致的,而損害賠償是產生了侵權才能夠實現(xiàn)的。
在我國,由于離婚限制,婚姻家庭中的損害賠償很多時候得不到主張,因此個人認為當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損害時,我國法律應當取消離婚的前限,這樣損害賠償才能得以實現(xiàn)。
1.從婚姻法的立法規(guī)定來分析,家庭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
婚姻家庭法最大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家庭中每位成員的合法權利,但是婚姻關系的確立由于成員間人格平等,同樣也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婚姻家庭中難免會出現(xiàn)權利的損害,而在獲得家庭損害賠償請求權前必須提起離婚,那么在很多時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益得不到主張和維護,所以家庭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
2.從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原因來看,家庭賠償損害請求權也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關系也是如此。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論夫妻雙方的社會地位如何,都推行誰侵權誰負責的法律概念。
并不會因為某一方的社會地位在其出現(xiàn)侵權行為時得到特殊的豁免權。
只有實現(xiàn)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地位平等,才能維護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在出現(xiàn)家庭損害時婚姻家庭損害賠償才能得以實現(xiàn)。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中的每個成員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
當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現(xiàn)損害時,我們應當以法律為武器維護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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