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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質公平
經濟法實質公平
摘 要 目前對修改《個人所稅法》的討論日益熱烈,然而隨著討論的深入,對經濟公平的探討也不斷的加深。
特別是日前提交人大討論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一系列制度更是引發對經濟實質公平的爭論。
就個稅征收而言,實現經濟實質公平需要經濟法基本理念的支撐和大量相關制度的共同協調。
關鍵詞 形式公平 實質公平 經濟法基本理念 差異原則
一、經濟法實質公平與經濟法基本范疇的關系
人類對公平的追求可謂源遠流長,自古希臘時代起哲學家們就開始了對公平的探索,柏拉圖的哲學不僅是正義之學,同時也是名副其實的公平之學。
自此以降,西方各個歷史時期的諸多學術流派都開始不斷地認識何為公平。
可以說,公平是實現正義這個終極目標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
而經濟公平是指任何一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以一定的物質利益為目標的活動中,都能夠在同等的法律條件下,實現建立在價值規律基礎之上的利益平衡。
豍經濟公平不僅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條件,而且也是整個人類社會所應具備的基本價值要求。
然而,如果人類所應當自然擁有的經濟權利無法經過實證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實然權利,那么整個經濟法的存在都將被持續的受到質疑,一切所謂的經濟權利也只能是無保障的虛幻之物罷了。
我們需要借助范疇這個工具去構建、理解與論證經濟權利。
經濟法基本范疇應當是經濟學界乃至經濟立法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我們可以得出經濟法的初始范疇就是經濟權利,特有基本范圍是經濟平等權、經濟自由權與國家干預權。
我們在談論經濟平等權時就不得不注意經濟公平權,可以說,經濟平等權與經濟公平權是一對共生而不可分割的權利。
從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與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來看,二者都應當屬于經濟法基本范疇。
對經濟法范疇討論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必須注意經濟法解決問題的側重點為何,而相對于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通過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公平,經濟法的特色在于以不平等求得實質公平,通過限制意思自治實現結果公平。
經濟法的目的在于如何解決使市場更有效,從而保護市場主體的權利,歸結到一點即為保護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這需要在經濟法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的指導之下予以慎重考慮。
本文以當下討論熱烈的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例,試圖討論在個人所得稅征收領域對經濟法實質公平的理解和未來個稅制度的構建。
二、《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難以體現經濟法實質公平
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以來,各國大規模的用錢的手段導致全球陷入了嚴重的通脹,高漲的物價再次掀起了對個稅起征點的討論。
今年的2月27日,溫總理接受中網和新華網的聯合專訪時透露,國務院將于近期內討論提高個人所得稅薪酬的起征點,官方的正式表態就此拉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與稅率改革的序幕。
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000元議案未被審議通過,原因在于起征點定的依然偏低。
此外,本次個稅改革的第二個關注點在于對稅率的調整。
我國自分稅制改革以來,盡管不斷地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但對稅率卻始終沒有變化,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不僅將個人工薪所得稅免征額由2000元上調至3000元,最引人關注的是將實行多年的9級稅率制縮減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這也是向國際通行的所得稅制度變化的一個趨勢。
《修正案》降低了中低工薪階層的稅負,有助于調整收入分配和局,這也試圖與“提低、擴中、調高”的收入分配改革相一致,然而從下圖所示其局限性也相當顯著,無論技術層面還是整體方略都有重大缺憾。
表一是起征點3000元與起征點2000元相較少繳稅金的數額,通過圖一可以非常直觀的看到二者相比將起征點提高到3000元實際少繳的稅金數額相當有限,其所帶來的現實減負意義不大。
圖二是《修正案》提出的7級稅率標準與速算扣除數額,為能與現行稅率相比得到直觀的比較,見圖三所示的現行9級稅率。
由上述三表所示,若修正案通過,低收入及中等收入者的稅負將略微減輕,低收入者更明顯一些,同時高收入者稅負相應提高。
然而,修正案僅僅限于技術性的調整,例如將9級稅率降低為7級,調整了累進級距。
但是,由于政府擔心過大改革導致財政減收過多,不僅沒有降低最高邊際稅率,而且對中高工薪階層還增加了稅負。
由圖表所示最明顯的表現之一在于將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額并入45%的最高稅率,這必然導致高收入工薪階層的負擔。
中國當前真正需要的是減稅,從而為經濟發展提供激勵以及為經濟法主體經濟權利的維護提供切實的制度保障,其中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做到藏富于民,然而,本次修正案過于保守的設計意味著短期內可能需要再調整。
對中低收入者,降低的稅額幾乎可以忽略;然而對中高收入者而言所承受壓力卻有所增加。
我們通過一組具體數據比較兩類不同收入的實際交稅情況:假設保險與公積金暫不考慮,第一組(中低收入者,月入4000元),按現行標準(4000-2000)?0%=200;按草案標準(4000—3000)?%=50。
第二組(中高收入者,月入20000),按現行標準(20000-2000)?0%=3600;案草案標準(20000—3000)?5%=4250。
通過比較,盡管低收入者稅負有所減輕,但力度明顯太小;相較而言,中高收入者的稅負卻明顯增加。
考慮到現實情況,我國中高收入階層主要居于在生活成本較高的大中型城市,這顯然加重了其生活的負擔。
《修正案》的制度安排似乎缺乏實證的考察,并未考慮到我國工薪階層收入來源的具體情況。
在民間投資渠道極度匱乏和對房屋的剛性需求前提下,以固定工資收入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為納稅主體,這是我國中產階層難以有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從這種意義上說,個人所得稅已經演化成了極不合理的單純的“工資稅”。
由于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財產收入和其他隱性收入,收入來源的不固定導致高收入者能夠合理避稅,反而繳稅較少,實際情況中的高額稅率往往無法使用,這導致了我國收入和財富差距的不斷擴大,經濟公平難以得到保障。
此外,全國賦稅統一同樣極不合理,沒有區分地區差異,導致東、西部地區實際收入僅僅做到了形式公平,但卻導致實質之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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