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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
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
摘 要:私有財產權的民商法保護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商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所進行的法律保護。
完善私有財產權的民商法保護有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治社會的構建以及完善的私有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形成。
目前我國私有財產權的民商法保護在執法和救濟制度等方面存在著缺陷,本文通過對目前我國私有財產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良好的保護措施,旨在為大家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私有財產倍增并朝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新修正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并從側面反映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正式提出,私有財產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認可與保障。
然而,回顧我國私有財產民商法地位的改變,能發現我國民商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私有財產應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來規定,并完善民商法規范,從而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二、私有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等。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循民商法的規定,不得違背民商法。
但是,我國當前存在的問題是,私有財產權沒有作為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得到大家應有的關注,人們的法律意識依舊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監督。
私有財產權最大的一個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這點決定了沒有國家為其做強大的后盾。
多數情況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動去維護和主張自己的權利,沒有專門設置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這樣很易導致法律監督的缺乏。
致使私有財產權的維護力量薄弱。
(3)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的落實不足。
任何權利都只有在實踐中得以落實才能從法律條文轉變成現實里真正的權利,否則就只能是空頭支票。
法律的制定不是用來告訴人們他們的私有財產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而是要讓人們從真正意義上擁有這項權利。
三、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措施
結合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不難得出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迫切性,下面針對這些現存的問題提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措施,讓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在現實的生活中得到切實落實。
(1)完善立法體系。
現有的民商法在實際運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體的實體法律規范才能被作為原則性的條款予以應用,盡管后來物權法的出臺能夠從某種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但這只是杯水車薪。
據物權法里的規定,可以被納入物權法合法物的范圍是很有限的,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有許多我們視為私有財產權的權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權法上所規定的合法物,這些權利就很難得到保護了,所以需要我們從立法層面上予以解決。
(2)加強法律監督。
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而加強法律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沒有監督必然會出現腐化這是一個不變的真理。
針對那些違背民商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行為我們應該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監督和打擊,為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與優良的生活環境,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被侵犯,使所有公民都生活在有安全感的社會之中是我們的本職,加強法律監督將有利于我們更好的實現這一本職。
(3)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司法是實現人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底線,司法實踐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具有重大意義,它可以讓人們深刻體會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通過司法實踐,法律的權威與信仰能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只有使人們切實感受到法治社會帶給他們的切實利益時,他們才會去遵紀守法甚至是崇尚法律。
這樣才有利于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完善。
四、保護私有財產確保社會和諧發展
私有財產保護與私有財產是生產與競爭的動力,它所確保的市場效率提高和社會福利增長是社會前進的不竭動力。
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揭示出了一個客觀真理,即作為主體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財產權和充分的自由權是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的前提條件。
這一客觀真理是由市場經濟的規律性特征所決定的。
這個規律性特征主要內容是以公民個人本位為基本理念,注重公民個人經濟的充分自由。
并且公民的經濟自由是在完整的財產權基礎上建立的。
由于只有公民享有完備的財產權,才能以完整的、平等的生產、消費主體的角色自主選擇行為方式來實現自我價值。
公民自我價值的實現能夠使他們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生產與生活中,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增長。
可是由于社會經濟主體的出身和智力等的差異造成實際上存在嚴重的私有財產不均衡,國家應該通過使用等級稅收來提高社會福利,從而防止社會兩極分化,進而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源于私有財產權的存在讓人們明確對各種資源的使用需要付出代價,這有助于防止對自然資源的過度使用以及更好的保護環境。
因此,各經濟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都會盡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去獲得最大的收益。
市場經濟運行的一個首要前提是必須明確產權各種經濟主體的成本資源與公共資源相較而言都是有限的,如果產權界定不清晰,會造成有些人趁機利用職務便利,對有限公共資源的濫用就會出現侵犯公共資源,導致損公利私,貪腐的結果,致使公共資源枯竭,環境惡化。
五、結語
自古以來,不論是國內國外,對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的研究都有較多重要的理論成果,這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礎和理論制度。
私有財產權的起源和發展歷程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內容,使我國在財產權制度方面的完備做很大貢獻。
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發展建設中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人民的私有財產保護不足。
所以,我國民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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