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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發展路徑及突破路徑論文
行政法學在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盡管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其在體系化過程中仍面臨著一定的困難,進程相對緩慢,這除了與行政法學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重要的觀念、概念不清晰,缺乏抽象性理論有關外,還與現實的不斷變化以及復雜化有關。為了促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發展,研究其發展路徑及突破路徑有著重要意義。
1權威性、統領性抽象理論概念的缺乏。
統領性抽象的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發展的基礎,縱觀我國行政法學發展的發展歷程,其淵源與德國的行政法學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以行政法學為基礎的理論的成立是行政法學形成的前提條件。行政行為是德國整個行政法學的核心,對它與行政法學有關的所有行政法學整體具有統領作用,因此其以一個高度抽象化的名詞對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舍棄成立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具有不完全抽象性質的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核心。當前我國與行政法學相關的教科書中都將具體行政行為置于統領地位,盡管很多理論學術文章是在對具體的某一方面的行政法學進行研究,但是都將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抽象的概念置于統領地位。當前對這概念的具體的表述雖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別,但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發展及其理論統攝有了初步的雛形。然而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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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統攝是總體而言的,其實際上是不成熟和不完全的。究其原因,首先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法學概念被置于統攝地位是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后,其中在第二條就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法律界定。此時具體行政行為是以一個被解釋的對象而存在的,此外還被視作司法審查的對象,在《行政訴訟法》中成為了一個實在法律概念。換句話說,具體行政行為失去了統攝法學理論的抽象性概念的地位而成為一個被解釋的具體法律概念。其次一些學者在進行相關的理論學術探討時,在“行政處理”等方面都忽視了具體行政行為實定法律的性質。相反在具體的法律法規《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等方面卻有賦予了具體行政行為一定的抽象性。
2當前理論概念和學術結論與當前實際的不相適應
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仍然沒有成為當前既有法學理論的觀念統攝,即使在學術研究上堅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核心統攝地位,其也不一定會像德國法學理論系統中行政行為一樣具有統攝功能。然而所有的事物都在變化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也不例外。隨著現實環境的變化,我國行政法學體系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且受到了不同方面的挑戰。
2.1法學研究方法的變化
2.1.1新的形態要求新的功能
當前,大多歐美國家的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已從“秩序行政”過渡到了當前的理論體系,中間經歷了“福利行政”、“保障行政”、“擔保行政”。德國的“行政行為”法學核心理念所十分注重“消極權利”,這與“福利性質”是對立的,所以“行政行為”理念存在兩面性。實際上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兩面性,所以在具體運用時,具體的行政狀態體現的是什么屬性在區分時具有很大困難。當前我國發展存在著不平衡性,且經濟發展也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理念需要包含很多內容情況,然而具體行政行為當前還沒有辦法法涵蓋這些新變化。
2.1.2新的制度對應提出新的概念
隨著立法的發展變化,行政法學在發展過程中衍生出一系列諸如“行政指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批”、“民營化”、“公私合作”之類的與實定法密切相關的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是沒有辦法對這些具體的實定法律概念予以涵蓋的。
2.2研究方式的新變化
在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核心理念下我國法學體系形成面向司法的行政法學,可是近些年來“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學”以及“規制行政法學”等相繼出現,研究的重點不是它們標準及妥當與否,而是方向的問題。
3確立新體系構建的基礎
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尚未成型,這除了與現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學理念與我國復雜的實際不相符合有關系外,還與我國行政法學在行政化的過程當中,對于現實中還有什么的具體法學概念和實際能夠被統攝以及面對我國復雜的狀況怎樣在體系化過程中把獲取相對有價值的素材等問題都還在考究階段有關。具體來說,要從關聯區域以及互動關系著手。其中“各論”、“總論”問題屬于關聯區域,而互動關系則是就“各論”和“總論”之間的關系來說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屬領域的法律制度就是“各論”,是形成總論的一般性學說素材,具體的互動關系中,各論需要有效促進總論更加合理化、科學化、體系化,而不是只停留在素材的地位。對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統攝抽象性的概念就是“總論”。加強總論與各論的互動關系,能防止總論成為抽象性觀念的外殼,更能使各論將自身的功效充分發揮出來。
4結語
權威性、統領性抽象理論概念的缺乏以及當前理論概念和學術結論與當前實際的不相適應是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困境,為了走出困境,促進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為新體系創建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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