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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
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于最新版勞動法停薪留職規定的全部內容!
勞動法停薪留職具體規定如下:
(一)停薪留職的對象
停薪留職的對象,主要是企業中富余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手續的辦理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準。企業與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勞動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為企業安置部分富余人員的意見》(勞計字 [1992]第161號)處理,如果原單位并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勞動局勞計字(92)第161號文件規定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四)有關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如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拓展閱讀
合同工能否辦理停薪留職?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 對于發揮富余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于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鑒于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余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于現任的工作 。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其數額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 ,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后簽訂“停留職”協議書,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 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 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對于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為了復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 仍按國家經委、 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抵觸的,應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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