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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全文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已經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最新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其他各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城市功能和發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區域,應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中作出特別說明,并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執行。
第三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
第四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執行。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
第六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其適建范圍應當符合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調整中,可將使用性質互補、環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各種使用性質的地上建筑面積應當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別計算。
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當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建筑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
第七條 地塊開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規劃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原則上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等的建設。
第八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
第九條 地塊開發強度主要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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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居住項目中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在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表2-2 規定的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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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表2-3分級設置;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表2-4的規定,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國家規范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每所中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60班,每所小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48班,每所幼兒園的設置規模宜為9-12班。
第十二條 在商業和商務辦公項目中,應當臨城市道路設置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每座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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