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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規定(全文)
2014年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屆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 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管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登記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和本市城區范圍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和房屋登記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人民防空、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或者申請房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或者申請房屋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時當事人需提供合同或者協議的,合同或者協議僅為當事人房屋交易行為的意愿表示,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不屬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范圍。
第六條 規劃用途為商鋪或者地下車位,經規劃、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后委托初始登記測繪的,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按照依法審批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確定的界限等條件測算套內建筑面積。
第七條 地下建筑物的登記,應當按照房屋登記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辦理。
本規定所稱地下建筑物,是指除地下人防工程和業主共有的配套公共建筑以外的,在依法批準建設的地下空間內建設的,界址明確、能夠獨立使用、可按照基本單元予以登記的永久性建筑物。包括:
(一)地下車位、車庫;
(二)地下商業服務用房;
(三)地下倉儲用房;
(四)其他地下建筑物。
第八條 結合地面建筑物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建筑物初始登記,應當按照地上和地下分別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且規劃用途為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的房屋不得抵押。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單位和個人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應當各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建筑物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地下建筑物主體工程已完成;
(二)基本單元四至范圍已界定,建筑面積已經房產測繪單位預測。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項目附屬的地下車庫應當優先滿足該項目范圍內的業主需要。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房預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商品房預售款的存儲、劃轉等手續必須在資金監管專戶內辦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直接代收商品房預售款。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平臺,并設專用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程進度,核定預售款監管賬戶預留資金監管金額,并按照建筑總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核定預留初始登記所需資金,專項用于保障辦理該項目房屋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網絡業務登記,通過網絡業務系統平臺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等相關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通過網絡業務系統平臺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錄入合同簽訂結果。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與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名稱、座落地點、范圍和委托期限、委托權限等內容,并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等材料一并在銷售現場公示。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理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商品房。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以2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和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地下建筑物登記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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