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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發揮在崗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作用若干規定
導語: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作用的發揮,需要為其提供平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黃岡市發揮在崗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作用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穩定全市在崗高層次人才隊伍,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有效激勵專業技術人才最大限度發揮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在崗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是指在高等院校、高職高專、中等專業學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已聘用人員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含低職高聘人員)。
第三條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切實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努力營造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成長創業的政策和輿論環境。各地各單位要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條件,在全社會形成鼓勵人才干事業、支持人才干成事業、幫助人才干好事業的良好導向。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才實行崗位工資制,其績效工資與業績、貢獻掛鉤。檔案工資與實際工資相分離。用人單位對重要崗位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每月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正高職稱每月可給予600-1000元的崗位補貼,副高職稱每月可給予400-800元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允許企事業單位返聘具有專業功底和實踐經驗的已退休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工資報酬由聘用單位與個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要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專業進修、學術交流、科研開發、科技攻關等創造良好的條件,提供便利。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因公外出期間的業務費用,如交通費和信息資料費等,用人單位應予報銷。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要鼓勵和支持高層次人才參加繼續教育。對我市有突出貢獻和急需的人才,經申報同意后,可從市長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要關心高層次人才的身心健康,嚴格執行帶薪休假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外出學習和考察、療養活動。
第九條高層次人才配偶無職業或在困難企業工作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優惠政策,支持其自謀職業或優先推薦到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工作。優先安排子女就業或入學(托)。
第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在崗高層次人才辦理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同時可為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帳戶,保險數額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貢獻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已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單位對沒有住房的高層次人才在購買商品房時,可給予不少于5萬元的補貼。
第十二條對評為省特級教師和市管以上專家的子女在參加本市事業單位招錄考試中,可享受獎勵加分。
第十三條高層次人才流動堅持“人盡其才、來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則。由本地培養、引進的副高以上職稱人員、享受政府津貼和被評為學術技術帶頭人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合同。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用人單位違反服務約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對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作出突出貢獻和工作實績的,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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