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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評審程序暫行規定
導語:《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評審程序暫行規定》已于2005年8月8日經國家文物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評審程序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以下簡稱“科研課題”)評審工作,根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和《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課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階段性檢查、結項驗收評審,以及招標課題中標后的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科研課題評審的.組織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科研課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課題辦”)負責。
第二章 初審
第四條 科研課題的初審包括形式審查和復核兩個階段。通過初審的課題進入立項評審。
第五條 課題組織單位依據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填報的'《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申請書》,對申報課題進行形式審查,并簽署審查意見。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手續是否完備,申請書填寫是否規范;
(二)重點課題的選題和內容是否依照《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指南》;自由申報課題是否屬于科研課題的支持范疇;
(三)課題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是否具備《課題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資格,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因違反國家文物局的有關規定而被撤銷課題。
第六條 課題組織單位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申請書》報送課題辦,由課題辦進行復核,遴選出符合申報條件的課題。
第三章 立項評審
第七條 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分為函審和會審兩個階段。通過函審的科研課題進入會審階段。
第八條 立項評審應從科研課題的創新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方案、研究基礎、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對科研課題進行綜合評價。
(一)創新性。根據課題申報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方法、查新內容等,綜合評價課題在理論、方法和應用等方面的創新值。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審閱課題選題和研究內容的基礎上,綜合評價課題是否切合國家文物局現階段工作重點和長遠目標。
(三)研究方案。依據課題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前人研究成果、課題的難點和關鍵問題、進度計劃等,綜合評價課題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基礎。參照相關研究領域已有研究成果,考察課題組人員結構、負責人及成員的前期研究成果,以及完成課題所需的儀器設備及其他研究條件是否完備。
(五)經費預算。依據課題研究內容、工作量和難度,審核經費總額和科目預算是否合理。
第九條 課題辦從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中隨機選取與課題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進行函審。
參加每一課題立項函審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
第十條 函審專家的函審結論分為推薦評審和不推薦評審兩種。課題以函審專家過半數同意推薦評審為函審通過。
第十一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年度課題申報情況,組建該年度課題立項評審委員會。
立項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家文物局領導擔任。委員會中60%以上(含)的評委須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產生,其余評委由課題辦根據課題會審需要另行聘請。
第十二條 課題立項會審分為初評和終評兩個步驟。
初評由相應類別的專業評審組負責,終評由立項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專業評審組設組長一名,組長和成員合計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由課題辦根據課題類別,遴選隨機抽取和聘請的評委組成。
專業評審組根據答辯和審議情況,進行記名投票,以得票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作為通過初評。
專業評審組對評出的擬立項課題按得票數高低進行優先排序,并提出經費資助建議,其中自籌經費的課題單列。
第十四條 立項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復核,向課題辦提交終評結論,由課題辦報請國家文物局審批。審批同意后,將獲準立項課題及經費資助意見在媒體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第十五條 通過公示的課題,由國家文物局與課題組織單位及課題承擔單位共同簽訂《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立項合同書》(以下簡稱“立項合同”)。
第十六條 未批準立項的課題,由課題辦將歸納整理的評審意見,隱去函審專家和評審委員的姓名后,反饋課題申請人。
第四章 階段性檢查
第十七條 課題責任人至少每3個月應向課題組織單位和課題辦匯報一次課題的進展情況,并提交工作簡報。工作簡報內容應包括:課題實施進度、階段性研究成果、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等。
課題組織單位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對其所組織課題的進度、質量、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總結,并向課題辦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課題責任人須按立項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課題辦提交課題研究中期報告。課題辦在收到課題中期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課題的中期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課題的'中期評審工作,由課題辦組織,中期評審組負責完成。中期評審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并推舉一名組長主持評審工作。
中期評審組中應包括參加過該課題立項函審的專家或會審委員;如需增補成員,由課題辦根據課題的專業特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第二十條 中期評審組應依據立項合同和階段性檢查中的有關匯報材料,對課題研究中期報告的內容進行評議,審查課題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階段性成果、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下一階段研究內容和計劃,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提出中期評審意見,并將課題研究中期報告和中期評審意見提交課題辦。
第二十一條 課題辦可根據需要,對課題的研究進展情況進行抽查。有關抽查工作的安排,應提前一周通知課題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階段性檢查中發現需要調整或撤銷課題的,依照《課題管理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執行。
第五章 結項驗收評審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合同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課題組織單位提出課題驗收的書面申請,并提交《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結項驗收申請表》中規定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條 課題組織單位在接到課題結項驗收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課題成果形式、數量等進行初步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向課題辦申請課題結項驗收。
第二十五條 科研課題的結項驗收評審分為函審和會審兩個階段。
第二十六條 課題辦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與課題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進行結項函審。
參加每一課題結項函審的專家不少于3名。
第二十七條 科研課題結項函審專家在接到結項驗收材料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課題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做出評價,向課題辦提交書面結項函審意見。
第二十八條 課題辦依照本規定第 十一條提出的立項評審委員會產生辦法,聘請專家組成結項驗收委員會,完成課題結項驗收工作。
結項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和成員合計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第二十九條 結項驗收委員會在評議結項驗收全部材料,以及參考結項函審意見的基礎上,對課題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做出評價。
在結項驗收評審中,結項驗收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要求課題責任人答辯或進行實地考察。
第三十條 結項驗收委員會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對課題驗收結論進行表決,向課題辦提交表明結項驗收結論的驗收意見。
結項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以表決得票率達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驗收結論為有效結論。
第三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為不通過驗收。
(一)未按立項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三)研究過程存在糾紛、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經費支出嚴重違反立項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二條 結項驗收意見由課題辦報請國家文物局審批。審核通過后由課題辦負責通知課題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
第六章 回避、保密、監督
第三十三條 課題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一)所有參與被評審課題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該課題的評審專家。
(二)評審專家遇到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課題評審時,不得參與該課題的評審工作。
(三)評審專家及其近親屬與被評審課題的負責人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參與該課題的評審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響作出公正性評審結論的,評審專家應予回避。
第三十四條 參加課題審核評價工作的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保密規定,必要時簽署保密協議。
(一)保護課題組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抄錄和留用評審材料,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課題評審材料的內容。
(二)不得泄露評審專家姓名、評審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以及其它有可能影響審核評價工作公正性或損害國家和課題組權益的信息。
(三)評審工作結束后,向課題辦交回課題的評審材料、評審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為了保證科研課題評審過程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證科研課題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國家文物局對參加科研課題評審的專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工作實施監督。對在評審活動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國家文物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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