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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導語: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具有合法性,將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許可權的重要途徑之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池州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引導和促進池州市卷煙零售網點的健康發展,盡快建立布局結構合理、競爭有序的卷煙零售市場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適用合理布局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煙!2004〕278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池州市行政區域內卷煙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總量控制、優化布局的原則。根據安徽省煙草專賣局有關商戶率的總量控制要求、本地區卷煙消費水平和零售戶的實際分布情況,確定零售戶總數。2005年前總量控制在總人口數(含暫住人口)的6‰以內,到2007年控制在4‰以內。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根據各片區、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環境、卷煙消費水平,確定具體零售戶的數量及合理間距,并按總量依次類推,逐層分解,使卷煙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布點趨于合理。
(二)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關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理、合理布局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允許公眾查閱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結果,并在審查發證過程中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進的原則。當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均符合許可證發放條件和當地合理布局要求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做出發放決定;當持有許可證的零售戶數量達到所規定的發放證數時,當地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將額滿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停止發證,直到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后,方可繼續發放許可證。
(四)照顧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則。在實行零售戶合理布局的過程中,對社會特殊群體(殘疾人、烈屬、下崗工人、低保戶等)予以照顧,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辦證,必要時適當放寬準入限制。結合本地實際,對于已經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通過自然淘汰、違規淘汰、年度評價等方式逐步調整,使之趨于合理。
第四條 卷煙零售點應當專營或者主營副食品兼營卷煙,其合理布局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城區街道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于40米;
(二)城區居民生活區原則上按每100戶居民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
(三)鄉鎮政府駐地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四)村組按自然村設置,每60戶設置一個零售點,但總數一般不得超過3個;
(五)各類集中性批發市場的卷煙零售點控制在5個以內,并保持合理的間距,不得集中經營;
(六)大型標志性商業和文化、消費場所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內,卷煙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不得少于10米。
第五條 持有效證明的殘疾人、下崗工人、烈屬、低保戶、復員退伍軍人、自主創業的大專院校畢業生等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審批發證。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煙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一)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飯店、大中型娛樂場所對內經營需要的;
(二)營業規模在5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對內經營需要的;
(三)駐軍部隊等特殊場所,對內經營需要的;
(四)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場、超市;
(五)連鎖經營的商場、超市、便利店;
(六)交通、通訊不便邊遠地區的零售點。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項零售點不納入本轄區辦證率的統計范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卷煙零售點:
(一)經營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內或以上場所50米半徑內的區域;
(三)違章建筑或待拆遷建筑所在地;
(四)對被依法注銷或吊銷許可證的;
(五)其他不宜設置卷煙零售點的場所。
第八條 對于經營主體或經營地址發生變更,但符合合理布局規定及其他辦證條件的,依法予以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合理布局規定及其他辦證條件的,不再予以變更。
第九條 本規定由池州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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