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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商業銀行財務會計核算的制度因素及對策探討論文
近年來,隨著金融業務環境的不斷變化,我國商業銀行財務會計核算所依據的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制度》存在明顯的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的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廣使用貸款“五級分類法”,改變貸款呆帳準備金提取及呆帳貸款核銷方法,對其他相關資產在年末計提相應減值準備,嚴格按定期存款的原存入期利率計提應付利息。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核算主要是依據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近年來,隨著金融業務環境的不斷變化,《制度》中存在著明顯不符合商業銀行財務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的問題,根據《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得出的有關會計數據亦不能真實反映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狀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貸款呆帳準備金計提不足。
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貸款呆帳準備金按年末貸款余額(不含委托貸款、同業拆借資金)1%的差額提取,并從成本列支;對金融企業實際呆帳比例超過1%的部分,當年應全額補提呆帳準備金,但交納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財商字〔1998〕302號文這種對貸款呆帳準備的處理方法從理論上說是可行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兩方面不足:一是顯性不足。由于我國部分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少數企業信用觀念淡薄、逃廢銀行債務時有發生,商業銀行承擔著很高的經營風險,貸款損失率遠不止1%的比例。按現行辦法計提的貸款準備金對于防范經營中的貸款損失無異于杯水車薪。二是隱性不足。雖然按規定對金融企業實際核銷呆帳比例超過1%的部分,當年全額補提呆帳準備金,但由于我國目前對不良貸款仍然是按照“一逾兩呆”的標準來劃分的,尤其是財政部規定的呆帳貸款認定標準過于嚴格,對一些在實際工作中完全可以認定為損失的貸款因不符合現行嚴格的呆帳貸款認定標準,只能列在“呆滯貸款”,中反映,造成對貸款損失的低估,也導致貸款呆帳準備金不能充足地計提,從而影響商業行經營效益的真實性。
2、應收利息的核算不科學。
按照現行規定,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財金【2001】25號)。然而,在現實工作中,貸款利息逾期不還者,其回收是較為困難的,也就是說逾期不還的貸款利息潛在很大的風險,如果單純以時間概念來界定應收利息是否納入表內核算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的話,肯定會出現高估收益的情況。
3、應付利息計提不及時。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采取根據計提當日定期存款各檔次掛牌利率的標準。按季計提應付利息,并計入成本,實際支付給存款人利息時,再沖減已提的應付利息。如果定期存款的各檔次利率相對保持穩定的話,按上述方法處理計提的應付利息基本可以與實際支付應付利息數保持一致,應付利息科目帳面不會出現紅字,或雖有紅字但金額較小;如果在定期存款各檔次利率變動較大的情況下,應付利息的計提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多提、少提的現象,尤其是在近年來我國存款利率連續下調的情況下,繼續按上述方法處理,應付利息的計提數會遠遠小于實際支付數,造成應付利息帳面余額出現紅字,導致商業銀行利潤的虛增。
4、同業拆放資金減值準備匱乏。
《制度》上對同業拆放資金的呆帳準備問題明確規定:拆放資金不得提取呆帳準備。這在當時針對金融機構的營運完全依靠國家信用的大氣候而言是可行的,但目前隨著我國商業性金融機構市場運行機制的建立健全,政府不再對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信譽、效益等大包大攬,同業拆放資金的風險也就凸現出來,且風險度與日俱增,如果繼續按照以前的會計處理方法,肯定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同業拆放資金風險狀況,進而影響金融機構損益的真實性。
5、其他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空白。
按《制度》規定,金融企業(保險、證券除外)除計提貸款呆帳準備、壞帳準備外,不再計提其他資產損失準備。而在目前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經營環境下,各種資產的市場價格按市場規律不斷波動,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均存在資產減值的現象,如果繼續按照上述會計核算方法,則可能出現虛增資產的情況。尤其是《制度》規定,銀行對抵押貸款到期未能收回而取得的抵押、質押資產,在未及時進行拍賣的情況下,將抵押、質押資產按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轉入帳內,同時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到期不能收回的抵押貸款,其抵押、質押資產價值往往并不足以清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按《制度》規定處理此類帳務的話,不僅可能虛增資產,而且可能虛增利息收入,從而影響經營效益的真實性。
如何處理上述銀行會計核算工作中的問題呢?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思考及建議:
1、大力推廣使用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及各級商業銀行雖然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法”,但在大多數場合下,仍然使用“一逾兩貸”的標準對信貸資產質量進行認定。事實證明,“一逾兩貸”是完全按照單一的時限范圍標準認定貸款質量,僅是對不良貸款的靜態反映,在現實工作中顯得比較呆板,反映出來的有關數據與實際情況也并不完全吻合;而按“五級分類法”確認貸款質量,是對貸款質量綜合的動態反映,雖然操作難度相對較大,但卻較為科學合理,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大力推廣使用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改變貸款呆帳準備金提取及呆帳貸款核銷方法。
應根據貸款的五級分類結果,針對不同的貸款風險種類按不同的比例計提貸款呆帳準備金,如對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貸款可以分別按0%、2%、10%、50%、100%的比例計提貸款呆帳準備金。對于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核銷,應改變目前“必須按照財政部的有關呆帳貸款認定標準進行呆帳貸款的認定、然后經稅務部門批準才能核銷呆帳”的做法,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呆帳貸款認定標準,做到既能保證呆帳貸款不會沉淀,又能及時核銷貸款損失。同時,適當將呆帳貸款的核銷權下放給商業銀行,由人民銀行監督執行。當然,對此引起的稅收問題,可以采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體制,對商業銀行應納稅所得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3、對其他相關資產也應在每年年末計提相應減值準備。
如對同業拆放資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尤其是對取得的抵貸資產應于每年年末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并對其減值部分及時計提減值準備。
4、應付利息的計提,應嚴格按照定期存款的原存入期利率逐筆按季計算。
在實際工作中,利用會計電子化核算,按定期存款原存入期利率逐筆計算定期存款應付利息,以便商業銀行能真正執行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真實足額地提取應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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