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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寫論文不知道怎么寫嗎,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企業增值稅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
論文關鍵詞:關于,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希望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問題是用什么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偷稅、騙稅、抗稅、欠稅等手段是違法行為,不但不允許,而且還應加大懲治力度。進行稅收籌劃,政府應該允許,起碼不必反對,因為納稅人是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稅收籌劃不僅不違反稅法,而且還有積極意義。稅收籌劃意義總的來說,主要體現以下五點:
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稅法及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這是企業納稅意識增強的具體表現,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2.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可以說稅收籌劃離不開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同時稅收籌劃也會指導會計處理方法的進一步規范。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目標。現行稅法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現代企業在遵守現行稅法的前提下,為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課題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實現利益最大化。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正確的稅收導向具有激勵功能,能夠促進企業在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稅收籌劃增加凈收益,從客觀上也使國家能更好地運用稅收杠桿作用,來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
5.有利于國家不斷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二、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分析
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與稅收有關的全部經濟活動,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設立、籌資、投資、生產、核算、收益分配等有關事宜,在不同的生產經營階段企業有不同的稅務籌劃策略。對于加工制造企業,增值稅在企業納稅稅種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稅是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營業額為計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在原來按照經營收入額全額課征的流轉稅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傳統的營業稅制是按照商品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全額征稅的,上一個環節已征稅的經營收入額,在下一個環節按經營收入額全額課稅時又重復征稅一次。這樣,導致了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生產和經營同一種產品、因生產流轉環節多少不同,稅負有輕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企業結構的優化組合和生產結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增值稅的計算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準許扣除進項貨物及勞務時已納稅增值稅部分的稅款。對于企業來說,只就經營收入額中本企業新增的沒有征過稅的部分征稅,因而與按經營收入額全額征稅的流轉稅種比較,不會出現重復征稅問題。對于產品而言,該產品的總體稅收負擔等于各個環節稅負之和。當稅率確定以后,無論產品經過多少生產流通環節,其稅收總額始終等于產品銷售額乘稅率之積,稅負不會因納稅環節多少和生產環節的變化發生時輕時重的問題,因此,增值稅更能適應市場經濟多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有利于促進工業向專業化、現代化方向發展,有利于穩定財政收入。
對于增值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當期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負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籌劃策略包括:
1.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2.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僅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
3.納稅人委托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4.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并注明增值稅額;
5.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注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6.為了順利獲得抵扣,避稅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況,并防止它發生:第一,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扣稅憑證的;第二,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未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第三,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托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注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7.采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有的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但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圍之內。因此利用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盡量晚繳增值稅。
(二)利用扣稅憑證籌劃
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可以從兩方面入手:縮小銷項稅額;擴大進項稅額。對于后者,應該注意合理利用扣稅憑證進行納稅籌劃。我們來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從東北某林業機構調進一批原木,受長期計劃體制的影響,該林業單位屬事業機構,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不得開具專用發票,而且長期以來,該林業機構調出木材只開具專用收據而無開具發票的習慣。木材公司收到該收據后,無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稅,也不得按農產品收購憑證扣稅。
經與該林業機構協商,林業機構同意向當地稅務機關申領普通發票,并給木材公司開具了普通發票,林業機構由于其調出的原木屬自產自銷,因而無論開收據還是普通發票,均不需交納增值稅。而對于木材公司來說,根據現行政策,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副產品(原木屬農產品)可憑普通發票按10%抵扣進項稅金,解決了進項稅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稅收負擔。
(三)利用進項稅金調整籌劃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進項稅金時,應僅限于從三種進貨憑證進行:一是從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按專用發票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二是從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即按完稅憑證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三是從免稅農業產品進貨發票進行計算。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金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金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金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金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進項稅金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四)銷售與加工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對于加工制造企業來說,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購原材料進行加工,然后再銷售給客戶,在這里,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假如某客戶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費,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選擇哪種方式對加工企業有利,所以就應該進行納稅籌劃。
假如,某單位需要一批鋼結構產品,需要本單位進行加工,本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方企業也是一般納稅人,對方對于這筆業務沒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進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購買方式。雙方經協商,如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噸,對方每噸支付加工費500元,如果采用購買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業自己購買,一噸鋼材的市場價格為3500元(不含稅),加工完以后銷售給對方時,價格為4000元/噸(不考慮消耗)。
選擇不同的經營方式,其毛利和稅負不同。在日常稅收策劃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從進銷差價的角度去分析,即能獲取的毛利是多少,這里的毛利是指產品銷售額減去原材料的購進成本的差額,或來料加工的加工費收入。稅費相同的情況下,那種毛利大,就選擇那種經營方式。二是從稅負角度考慮,如果在購買原材料的同時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按規定的稅率抵扣進項稅,且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按來料加工計算的應納稅額時,則應該選擇自己采購原料銷售方式。反之,應該選擇來料加工方式。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三種情況要考慮:一是銷售毛利等于加工費;二是銷售毛利大于加工費;三是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
對于第一種情況,銷售毛利等于加工費。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既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5,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納稅人向其它一般納稅人采購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的原料,那么無論是采用購料加工銷售還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經營效果都是一樣的。
對于第二種情況,銷售毛利大于加工費。
如果我們將上例的條件改變一下,將加工費改為400元/噸。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即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4,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680,000(400*10000*17%)元。
通過比較,采用購料生產方式比來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卻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還要相應的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00元,二者合計187,000元。但是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現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納稅人向其它一般納稅人采購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購買原料加工銷售更有利。
對于第三種情況,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
如果我們將上例的條件改變一下,將加工費改為600元/噸。
在購買原材料然后加工銷售的方式下,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5,000,000元,既為銷售毛利,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850,000元。
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為6,000,000元,應納的增值稅額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過比較,采用加工比購料生產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從稅收角度看,企業增值稅卻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還要相應的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17,000元,二者合計187,000元。但是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現金813,000元。
通過以上實例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加工制造企業如果在銷售毛利小于加工費的情況下,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更有利。、(五)納稅人身份確定的納稅籌劃
稅法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一般為17%;銷售或者進口部分優惠稅率貨物,稅率為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籌劃思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可以(雖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直接計人產品成本,最終可以起到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因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不必由對方負擔銷售價格17%或13%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銷售價格相對較低。我們可通過比較兩種納稅人的現金凈流量來做出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三、稅收籌劃在中國的未來展望
針對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的所屬階段,為使我國稅收籌劃真正健康開展起來,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企業應樹立稅收籌劃的意識,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各種經營決策過程中,有意識地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以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2)理論上加強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指導。首先,介紹國外稅收籌劃的研究成果,借鑒其先進經驗為我所用,結合我國稅法和經濟環境,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稅收籌劃理論。其次,從理論上正確評價稅收籌劃對國家稅收的影響。
(3)從法制建設上,明確在處理征納關系中征納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對依法納稅的正確宣傳與理解,明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享有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權力。只有倡導光明磊落的稅收籌劃,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稅收人情籌劃、稅收關系籌劃,這些消極因素不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更是對社會風氣的敗壞。為此,應考慮在條件成熟時給稅收籌劃一個正確的評價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4)提高征納雙方人員的素質。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的一部分,是一種以人為主的思維活動,其效果如何與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實踐經驗密切相關。對于納稅人而言,企業管理人員要有現代管理素質,對企業的長期發展和短期發展要有戰略考慮;對財務人員而言,要熟悉財務、稅務的各種政策,才能當好參謀。對征稅機關而言,要更新觀念,正視納稅人權利,依法治稅,而不是依人治稅,同時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和指導,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實際操作中持慎重態度。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如果對稅收籌劃不加區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對,則會抑制稅收的調節作用。鑒于目前我國納稅人的稅法觀念淡薄和對變動中的稅制不熟的現實,可參照國際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稅務代理機構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服務,以便于國家經濟政策通過稅收杠桿,更好更快地貫徹到現實經濟生活中去。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整個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稅收籌劃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首先,由于我國稅制將與國際慣例接軌,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將日益完善和豐富,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將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個人將加入到納稅人的行列,使納稅人的總量不斷增加,全社會的納稅意識會不斷提高,對稅收籌劃的需求會越來越大;其次,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法建設步伐的加快將使得更多的稅源和稅基被納入所得稅等直接稅體系,偷稅的機會日益減少、風險日益增加,使得稅收籌劃變得日益重要;再次,更多的跨國公司和會計師(律師、稅務師)事務所將涌入中國。它們不僅直接擴大稅收籌劃的需求,而且會帶來全新的稅收籌劃的觀念和技術,促進我國稅收籌劃的研究和從業水平的提高。
因此,目前國內的稅收籌劃應該抓住這次發展機遇,迅速提高從業能力,搶占國內市場,靜待未來與外資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競爭,共同發展。相應地,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應積極取得專家的協助,重視對稅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稅收立法和司法建設的步伐,提高稅收征管水平,減少稅法本身和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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