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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低碳經濟視角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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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低碳經濟的背景,揭示了當前我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若干理由:披露信息的企業數量少且主動性低,披露信息缺乏強制性約束,披露方式不統一;并針對這些理由提出了相應的改善倡議。
關鍵詞:低碳經濟 ;環境成本;信息披露
低碳經濟下的環境成本,是企業順應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承擔節能減排等環境責任、執行環境目標、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相應措施的總成本。
從理論上來講,環境成本信息屬于企業的內部會計信息,是企業內部管理層進行有效的溝通、制約、決策和業績評價的有效工具。
而實際上,由于環境因素的存在,使得本屬于內部報告的環境成本報告的受關注度要遠遠高于傳統的成本報告,所以環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超越了傳統的成本會計信息,為了全面反映企業的環境受托責任,需要企業對外披露環境成本信息。
我國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仍處于比較簡單的低級階段,相對于低碳經濟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而言,仍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方面。
一、我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一)披露環境成本信息的企業數量較少且主動性低
依據相關統計數據分析,我國上市公司中僅有30%左右的公司披露環境成本信息,而且其中絕大多數集中在重污染行業。
我國企業主動披露環境成本的并不多,仍停留在被動披露的層面,這遠遠滿足不了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
企業并沒有認識到自愿披露環境成本信息給企業帶來的好處。
環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分為自愿披露和強制披露兩種,但由于環境成本會計在我國仍處于發展的早期,強制披露相對于自愿披露而言更有客觀可行性。
(二)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缺少相應的制度保障
在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時僅靠企業的主動性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政府的監管和制度的保障。
2010年9月,環境保護部為滿足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敦促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環境保護部發布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
但由于《指南》本身并無法律強制力,其光亮能否照進現實仍是問號。
現實的尷尬卻是,無強制無罰則,便無約束力,無執行力。
截止目前,環保局、證監會等政府部門沒有對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出臺和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更沒有關于環境成本信息方面的任何官方文件了。
所以導致我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幾乎處于空白或隨意性較大的狀態,報告內容也不夠全面,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很不完整,利益相關者無法獲取充足的信息以支持他們的決策。
(三)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形式不一
企業環境成本會計信息的披露形式主要有獨立的環境成本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企業年報等,具體是哪一種形式,完全取決于企業是選用上述哪一種形式來披露環境成本信息的。
現階段,我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形式還未做統一,而大多數企業只是在年報中或董事會報告中,對環境理由一帶而過,少數企業會對于企業當期發生的重大的環境事項,在重要事項中加以說明,沒有企業采用其他的方式如獨立報表的形式進行披露。
而且我國企業在披露環境成本信息時主要采取一些文字性或描述性的披露方式,量化的比例相當小。
而國外一些企業好的做法是在表格中將信息量化的基礎上,還配以相應的柱形圖或餅形圖,使披露的內容形象鮮明。
二、完善我國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倡議
(一)提高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主動性
鑒于我國目前披露環境成本信息的企業數量較少,企業自愿披露的積極性不高,倡議應以上市公司為突破口,改善我國企業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目前狀況。
提高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主動性可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做出努力:1、如果企業管理當局日漸認識到財務部門進行環境會計的核算來獲取完整的產品成本信息,能幫助發掘企業深層潛力、節約資源及實現決策的優化時,其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主動性也會隨之大幅提高,進而為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整體建設提供原動力。
2、如果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能積極提高對環境成本信息的主動需求,可以有效的降低環境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成本,間接給企業造成一定的壓力,迫使企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更加注重環境保護,兼顧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做好定期披露環境成本信息的工作。
(二)健全環境成本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
健全環境成本法律法規能夠為我國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而完善環境成本的相關會計準則有助于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工作的專業化縱向發展,有助于其發揮規范準繩的現實作用,實現有章可循。
現有的會計法律法規或規定,是有其特定的針對性的,并不是專門針對環境會計或環境成本會計的,我們目前只是從這些法律法規中找到一些與環境成本會計有關的不完整的規定,并不能對環境成本信息揭露起到真正作用上的指導作用。
因此,環保部、政監會、財政部等部門應盡快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健全的環境成本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使環境成本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可依據;以彌補信息披露機制的漏洞,防止企業的短期行為,保證披露的完整性,保證環境成本信息質量的可靠性。
(三)規范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載體
信息的披露需要有一定的載體,企業到底應該采用哪種載體來披露其環境成本信息,以便于使用者及時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決策,這受制于一國環境成本會計的發展水平。
就我國目前狀況來看,可以陸續確定為改善現有會計報告、完善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獨立環境成本報告三個發展階段。
起步階段可以對現有會計報告內容加以改善和補充,通過在現行會計報告中增加專門的會計科目、在報表附注中加入文字性說明等方式來披露報告企業的環境成本信息。
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企業還要將環境會計信息在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進行披露,此時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除了環境成本信息外,還可以了解其他的環境會計信息,更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業的環境責任及其履職情況。
環境成本會計發展的最高階段是獨立的環境成本報告,處于這個階段的環境成本會計擁有自己的報告體系,用以披露企業完整的環境成本信息。
單獨編制企業的環境成本報告,可以用文字、數字、圖表等形式報告企業的環境成本信息,報告可揭示企業在環境損耗與保護方面發生的各項內部費用和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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