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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經濟論文
刑法的經濟論文
【摘要】本文運用法律經濟學的方法論對刑法進行成本分析、效益分析,將“成本――效益模型”運用于刑法領域,分析刑法的立法成本、實施成本的概念以及刑法效益的概念與成本、效益二者的互動關系。
探討如何降低刑法的成本投入以提高刑法的運行效益,并提出一些刑法經濟性的對策,以期達到以最少的成本支出獲取最佳的運行效果。
【關鍵詞】刑法成本;刑法效益;問題與對策
在刑法學中,運用微觀經濟學來剖析刑法的理論與具體實際的刑法問題,實質上就是探究刑法的成本如何最小的成本投入情況下生產出最佳刑法效益的問題。
其目的在于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使得國家投入能夠取得最優的投入產出之比例,以期獲取最佳刑法效益。
這里的核心問題是要求國家投入最佳的刑法成本,尤其是犯罪量、刑罰量成本,以獲取最佳的刑法效益,而非不顧刑法成本開支,追求難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的刑法效益。
[1]使用的經濟學分析方法的積極意義在于從經濟學的角度減少資本投入浪費卻達不到實現刑法效益的司法尷尬局面。
一、法經濟學中的刑法成本概念
法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規范應當包含經濟學中的價值目標,法律權利應當分配給能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收益一方。
[2]而經濟分析法學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如何減少法律運作的交易成本來獲得最大收益,其目的就是在法律活動中做到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一)刑法成本的基本含義
刑法系統中運作的所有動態過程及其所付的費用與支出即是刑法成本的含義。
比照生產成本提出了“刑法成本”概念的目的在于促使刑法法規、規章的制定者和消費者密切關注刑事法律投入與產出比,從而達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法律資源以降低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效率。
[3]刑法成本在性質上屬于交易成本,刑法作為社會運動中的過程之一,其活動的內容與方式很容易受到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大都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刑法成本構成和成本水平所反映出相對波動的狀態也是刑法成本投入時的波動原因所在。
(二)刑法成本的分類
1.刑法立法成本
刑法的立法成本是指國家制定、修改、廢止刑事法律的過程中的所支出全部費用的總和,其中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間接立法成本。
這涉及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問題,運用“成本――效益”的經濟學方法對刑事立法加以分析,能夠保證刑法立法科學地制定與高效地運轉,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律授權是刑法權力運行的合法保障,立法過程中需要調查研究、起草法律征求意見稿、組織專家討論、聽取相對方意見、權力機構審查和審議、發布、執行機關實施等諸多環節,成本支出是必需。
同時,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立法可能帶來刑法主體的隱性成本,其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后期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目前難以預料的利益損失,如常見的所謂“法律漏洞”。
2.刑法的實施成本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刑法的實施包括刑法執法、司法、守法活動。
在實施過程中人、財、物的消耗納入對刑法實施成本的范圍,其中有所涉及的內容有:(1)國家為維持刑法實施機關的正常運轉而投入的費用;(2)廢除落后制度、改變慣性思維同變革阻力的費用;(3)來自社會公眾和個人方面的投入;(4)司法成本。
盡管刑法成本比較復雜,也因其不確定性和難以計量性使得難度加大,但是并不是說刑法成本就找不到一定的規律。
比如能夠較好反映社會的需求和利益、習慣的刑事規定的,其相關的成本都比較低,又如法理上的自然犯罪。
如戈爾丁直言:“刑罰超過必要限度就是對犯罪人的殘酷,刑罰達不到必要限度就是對未受保護的公眾的殘酷,也是對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費。
”[4]。
因此,刑事法律結構不合理、內容不科學造成的法律供給相對過剩會導致刑法成本的全面上升。
二、刑法效益
(一)刑法效益的概念
刑法效益,是指通過刑法對權利、義務、責任的確認分配、救濟,促進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滿足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刑法觀念和刑法原則的總和。
[5]經濟學意義上的刑法效益則是從刑法成本與收益的比例關系出發,用刑法成本的最少投入來實現投入與收益的最高比。
(二)如何生產刑法效益
1.對刑法權力實施監督來保護刑事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對刑法成本的投入來矯正違法的刑法權力行使的行為,為使刑法權力能夠在合法不違法的合理軌道中運行,這種矯正主要體現在在如何保護刑事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矯正措施具體到如何禁止刑法權力的濫用,如對已經侵害到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判令作出撤銷、禁止、限期履行等措施,這種矯正有利于對已受侵害的刑事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補救與恢復。
2.懲罰刑事違法付出刑法成本的收益
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后果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的行為時,通過投入刑法成本對其予以刑罰的處罰,不僅懲罰了犯罪也能夠有效地預防犯罪。
實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立法上制定相應的刑事制裁,使得刑事違法人的行為不僅要為其危害行為付出承受法律否定性評價的代價,同時刑事制裁也使得刑事違法人要付出響應的精神成本代價。
可以說一項刑法成本的投入可以獲得若干的刑法效益。
3.取得刑法效益的最終目的
在司法活動中對刑法成本的投入,通過懲罰犯罪人和取得預防刑事違法行為的所取得的效益基礎,在此之上實現政治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三、如何降低刑法成本及提高刑法運行效益
刑法成本的投入水平與刑法效益的實現兩者之間的關系焦點在于如何降低投入與實現刑法效益。
(一)獲得刑法效益的必要條件是刑法成本的客觀投入
正如要想取得實際的利益必須先投入一定的資源,這個資源就是生產成本。
刑法想取得刑法效益同樣也需要投入相應的刑法成本,而對于沒有違法刑法的行為,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不可能對其投入刑法成本,即對相對人采取刑事制裁。
(二)取得刑法成本投入與刑法效益的最高比,技巧在于如何合理運用最小的刑法成本投入得到最大化的刑法效益
立法者要獲得最佳的刑法效益,使刑法的有限資源實現優化配置與合理利用就必須立足于對刑法成本投入合理與否的控制之上。
(三)對于刑法成本投入不能走不足與過剩兩個極端,需要在此尋找平衡點
如果刑法成本投入不足,不僅使立法者、司法者對刑法效益的預期值無法實現,更會會導致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付出過高的社會代價。
而刑法成本的投入過剩所導致的問題則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完善刑法的運行機制對提高刑法運行效益非常重要。
目前,主要運行機制有以下影響因素:生產力水平、所有制結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刑事法治實踐狀況、政府現代化程度、政府失靈、文化歷史因素、外部環境等。
[6]重視刑法成本問題,可以幫助政府提高刑法效率和刑法實施的效果。
具體建議如下:
1.控制數量和檔次,重點制定基本刑法
從犯罪具有最低限度存在合理性出發,科學地設立刑法的調控目標和調控范圍。
博登海默曾言:“使用強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實現其鞏固社會和平與和諧的目的。”[7]刑法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措施,由于其所產生法律后果的難以彌補性,必須重視和堅持刑法的謙抑性。
因此,要將刑法調控范圍的大小與目標確定的準確與否都必須保持在在必要的控制水平之上,既要防止其調控范圍的無端萎縮,更要防止其恣意擴大。
2.保持刑法立法與實施的協調,使刑法實施的效益高于刑法成本
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法規時,綜合各個因素考量制定出后有何刑法效益以及效益的大小對立法者刑法正本投入的考量將產生極大的影響。
這樣的立法考量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制定出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生效甚至無收益的法律法規,這對實現立法與實施的協調,爭取刑法實施效益高于刑法成本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3.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規范刑法權力運作,節約成本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等原因,造成刑事立法或執法的中斷。
規范刑法權力運作,提高刑法效率和效果,保護相對方合法利益是刑法的價值取向。
同時由于空白罪狀、口袋罪的規定,勢必給刑事相對方帶來額外的刑法成本支出。
4.節約使用有限的刑法資源
我國刑法資源十分有限,要加強刑事立法并且有效地推行刑事法治,國家必須對有限的可動用資源,在法律投入與經濟投入之間作出權衡和分配。
波斯納認為:“在一個領域內近期的前例數量越多,訴訟率就會越低,――存在大量的、信息眾多的前例將會使法律糾紛的各方對審判的可能結果形成一個更加一致的估定。”[8]因此刑法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替代刑法的作用,同時也能達到節約刑法資源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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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osner.Economics of Justice[M].Harvard University,1983.7.
[8][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 M].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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