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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于均衡利潤與生產價格的經濟論文
一 價格上下波動中的價值規律與價值本質規律
前面著重闡述的是個別物品的價值問題, 就象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著重闡述個別物品的價值問題那樣(到《資本論》第三卷,馬克思則著重闡述社會生產整體上的價值問題)。個別物品的價值問題,首先表現為個別物品所遵循的價值規律,這個規律的基本點就是等價交換,即兩個物品以相等的價值互相交換。而這種等價交換又表現為價格與價值的相符;在此,價值表現為價格,價格由價值決定。但是,價值規律容許價格繞價值上下波動。價值規律對價格的制約作用不是對"價格等于價值"的靜態制約,而是對價格繞價值上下波動的牽制力的制約。這種制約力表現在:價格離開價值的程度越大,價值對價格的牽制力就越大,相反,價格離開價值的程度越小,價值對價格的牽制力也就越小;當價格完全等于價值時,已看不到價值對價格的牽制力。這種情況就象地球對地球物體的引力作用那樣,離地球中心越遠,物體所感受到地球的引力也就越大(這表現為物體由高空落下所產生的力量[勢能]越強);相反,如果物體處于地球的中心,則它將不會"感受到"地球的任何引力的作用。在此,價值對價格的制約作用也表現為類似的情況。許多人不理解"價格偏離價值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必定表現出來的情況,總認為價格必須要不折不扣地與價值完全而靜態地相符,否則價值規律便不成立。這是沒有辯證運動觀念的表現。
本書前面除了論述價值規律外,還論述了價值規律的一種發展形態---價值本質規律。這是個別物品(也包括個別物品所匯合形成的物品總體)所遵循的另一個規律。價值規律的核心是等價交換,而價值本質規律的核心則是價值(作為代價耗費)必然趨向最小化。這種價值最小化,不過是等價交換在越來越小的程度上的實現形態,因此它并沒有根本違反價值規律的等價交換原則。比如,兩個互相交換的商品原先以100元實現等價交換;生產率的提高與市場競爭,這兩個互相交換的商品就可在90元、80元、50元甚至40元的更小交換價格下實現等價交換。這就是價值本質規律作用與意義的體現。它體現為社會生產率的提高,單位產量的成本得到下降;這樣,如果存在市場競爭,每個商品所具有的交換價值必定隨著下降。所以價值本質規律正好反映了市場經濟的運動趨向,也反映了價值的本質屬性:以最小的代價耗費獲得最大的效用與效益。
價值規律承認價格繞價值上下波動,以一種動態的方式實現等價交換。在此,價值顯然被設想成一個固定不變的核心,價格則繞這個核心上下波動。而價值本質規律則揭示這個價值核心的變動性,它趨向下降,因為,人類社會生產率總是不斷上升,而市場競爭也不斷增加與深化,這使這個價值核心不斷下降,使物品的實際價格隨著不斷下降。 所以,完整的價值規律意義應該既包括原先的價值規律,也包括價值規律發展了的意義---即價值本質規律。
價值本質規律使我們看到物品價值趨向下降的情況。那么,在這種趨向下降的價值中,又有什么因素可以(有資格)構成物品中的價值呢?顯然,既然價值趨向下降,那么有資格構成物品的價值,從而使價值增大的因素,必定越來越少。比如,一個政府部門要縮減人員,那么,有資格構成這個政府部門人員的人數必定減少,每個人要成為這個政府部門的人員,必定更難;只有那些相當必要的人員,才有資格構成這個部門的人員。 在此,價值也存在這種情況:在價值趨向最小化的條件下,能夠構成物品價值,從而使價值增大的因素必定越來越少。前面說過,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必要的人類勞動",才有資格構成物品中的新價值,其它因素,如資本、科技、管理等等,沒有資格構成物品中的新價值。這就是新意義的勞動價值論,即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價值論"。
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勞動價值論---而不是從"勞動創造價值"的角度理解勞動價值論,才使我們更加確信勞動價值論之成立。不是"勞動創造價值",而是"勞動形成價值",并且只有"必要勞動"才有資格形成價值(新價值),這才是勞動價值論的真正意義。而這個意義,只有在揭示了價值的"代價耗費"屬性,從而明白價值會趨向最小化的情況下,才能得出。這與物品的實際價格隨著人類社會生產率的進步而趨向下降相吻合,與物品在豐裕程度增大(稀缺程度減小)時其價值下降程度相吻合。前面曾多次強調:機器、科技等的作用,不是在增大物品的價值,反而是減小物品的價值含量,使物品只需耗費更少代價就可獲得。因此,只有必要的人類勞動,才是有資格構成物品新價值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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