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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產品純度和財政支出責任的界定經濟論文
一、公共產品理論及公共產品純度的提出
(一)公共產品理論回顧
關于公共產品的研究,最早萌芽于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盡管他沒有明確地提出公共產品的概念,但其通過論證府的職能,表達出了公共產品的類型與層次、提供方式及其效率、資金籌集的原則等公共產品的思想。林達爾于1919年提出了最早的公共產品理論研究成果即林達爾均衡,對公共產品供給的均衡與效率條件進行了模型化。之后,薩繆爾森首次界定了公共產品的概念,表述了公共產品的兩個特征“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并正式論述了公共產品最優配置的一般均衡條件。1973年,桑得莫發表了“公共產品與消費技術”,著重從消費技術角度研究了準公共產品。至此,公共產品理論趨于成熟。
(二)公共產品純度的提出
在公共產品特征、分類、供給研究的基礎上,很多學者根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建立了產品譜系的思想,根據產品符合某些特征的程度來表示產品的公共性的強弱,把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視為譜系上的兩個極端。布坎南、阿特金森與斯蒂格利茨、巴澤爾等的分析較有代表性,這是公共產品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為公共產品純度概念的提出提供了極大的理論啟示。國內學者對公共產品的研究起步較晚,并大多是在西方公共產品理論的基礎上對我國實際問題的探討。但是國內學者卻借助公共產品的相關理論提出了公共產品的純度問題。陳國慶,王敘果(2007)在《公共產品純度:公共產品市場建設的理論基礎》一文中提出,公共產品純度一直隱含在公共產品分類研究之中,有三個重要發現:(1)公共產品純度是公共產品分類有效的依據,公共產品分類表面上依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實質上依據公共產品純度;(2)公共產品純度不僅取決于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還取決于技術上的可分割性、傳統的收益性和制度約束性;且制度約束性是一票否決;(3)公共產品的供給和需求的均衡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馬??,尚娟(2012)在《交通建設“兩個路網體系”的經濟學解釋一――基于公共產品純度理論》一文中以公路為例,從產品維度和時間維度的角度提出了公路這種公共產品公共性的大小,即公共產品的純度,并分析了不同純度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模式。
二、財支出責任界定在各類產品提供中存在的問題
傳統理論根據產品是否滿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而將其劃分為純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且理論和實踐證明,對于純公共產品或不具備排他性的準公共產品,市場會因“搭便車”問題對其提供不足,因而需由府提供;對于能夠實現排他性的準公共產品,可考慮由市場提供或府提供。
(一)對純公共產品的界定較模糊
純公共產品,指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和服務,理論上應由府提供,屬于財支出責任范圍。現實中,對純公共產品界定較為模糊,導致財支出責任不明確。例如,一項科研活動是屬于基礎科研還是應用性科研沒有特別明確的標準。
(二)對純公共產品本身缺乏具體細分
純公共產品包括多項具體內容,應按其內容區別界定財支出責任,而現實中府并沒有對某些純公共產品加以區分。例如,北京府于2013年底對公共安全類中的“護照快遞”實行免費速遞,快遞費用由本地財負擔。然而,“護照快遞”并非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無差別的需要,完全可由市場提供,府免費速遞實際上承擔了市場事權和額外的支出責任。與此相反,“辦理身份證”屬于社會公共需要,而現實對此類純公共產品的提供并非免費,相當于府未承擔應有的支出責任。
(三)對準公共產品提供中府承擔的財支出責任不明確
準公共產品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兼具部分公共產品和部分私人產品性質的某類產品,如基礎設施建設、醫療、教育等。對于可解決排他性問題的準公共產品,可考慮由市場提供,但由于準公共產品具有部分公共產品的特征,因而支出責任可根據公共產品的純度和市場效率來決定府與市場的承擔比例。當前,財對準公共產品的支出責任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排他性的準公共產品多為府提供,未實現多元化提供。對于具有排他性特征的準公共產品,由于解決了非排他問題造成的“搭便車”行為,可以考慮采取私人提供的方式,如高速公路、公交地鐵、醫療服務等。現實中,府對部分準公共產品,如公交地鐵承擔過多的支出責任。第二,準公共產品的生產未充分引入市場競爭。如北京地區的地鐵建設責任基本由府承擔,除地鐵4號線和14號線采用PPP模式(府直接投資占總投資的70%),引進社會資本(港鐵)以外,其他交通運輸業的投資責任基本都是府,即使采用了其他的融資手段,但最終形成的債務也都由府承擔。因此,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責任基本上就是府承擔。
三、公共產品純度與財支出責任界定的關系
(一)公共產品純度與公共產品屬性值的賦予
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是純公共產品,完全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產品是私人產品,但是很多產品的排他性和競爭性又具有不同的程度,這便涉及到公共產品的純度問題,同時公共產品純度又受到技術上的可分割性、傳統的收益性和制度約束性的影響。財支出責任是府承擔的運用財資金履行其事權、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的財支出義務,其中事權是指為一級府在公共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純公共產品必須由府提供,屬于財支出責任;私人產品除由于特殊目的之外,則必須由市場提供;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理論上講應該是既可以由府提供,又可以由市場提供,現實中是否應該由府提供以及府提供的程度則取決于公共產品純度。我們可以依據公共產品純度, 快速明確公共產品屬性,以確定其是由府機制解決,還是市場機制解決,改變因公共產品屬性不清,影響府決策的局面,為公共財的發展,找到相對準確的邊界。如果將純公共產品屬性值界定為0,私人產品屬性值界定為1.0,其它的產品屬性值應該是介于0和1之間。本文將0―1之間的產品屬性值細分為0―0.2、 0.2―0.4、 0.4―0.6、 0.6―0.8、0.8―1.0,越接近0,產品屬性就越接近純公共產品的特征,越接近1.0,產品屬性就越接近私人產品的特征。
(二)公共產品純度與財支出責任的關系
關于“市場”和“府”,凡是依靠??場機制能夠帶來較高效率和效益,并且不會損害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都要交給市場,府和社會組織都不要干預。在府和市場的關系方面存在府越位和缺位現象。府越位,會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府缺位,則弱化了府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完善??場化改革,必須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體現在財支出責任方面,就是屬于府的職能范圍,就應該界定為財支出責任。而府職能的確定最終也是歸結到府應該提供什么樣的公共產品,而提供的標準則是依據公共產品的純度。公共產品純度越低,即公共產品屬性值越低,府提供這種產品的財支出責任就越大;反之,府的財支出責任就越小。公共產品的純度與府的財支出責任呈負相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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