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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若干問題探討論文
【摘 要】 本文以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為背景,就新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有關規定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指出新會計準則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約面值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轉移時的終止確認標準、套期會計處理及公允價值計量等方面仍需明確或改進。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 衍生金融工具; 確認和計量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衍生金融工具將全面納入表內列報,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從而徹底改變了其以往只在表外披露的狀況,這是我國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方面取得的一大進步。但是,由于新會計準則是直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難免會出現難以適應我國現實情況的問題。另外,新準則體系的不完善性及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偏離之處也值得我們探究。筆者相信,這些研究將會對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和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一、衍生金融工具合約面值確認問題
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面值一般指合約的名義金額或名義數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比較特殊,并不是按合約的名義金額或名義數量進行結算,而是按一段時間內標的物價指標變動的差額乘以名義金額或數量結算,合約金額并不需要實際交割,如互換等。
新準則中并未提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面值是否需要確認。從目前的研究來看,大部分文章在討論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時,都主張對合約面值也進行確認。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生效時即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確認同等數額的金融負債,在合約履行時再予以沖回。其理由是:如果只對變動額加以反映,就不能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所面臨的風險。比如,如果對于利率互換只披露本報告期內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而不報告其合約的名義本金,那么報表使用者就無法知道利率的變動究竟會給企業帶來多大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應讓報表使用者對其所蘊含的風險有一個更加直觀的了解以及更可靠的評估,所以,這些研究都主張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計量時應該按其合同價值入賬。
但是筆者認為,上述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報表附注說明加以解決,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約面值不應予以確認。具體理由如下:其一,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可以實現凈額結算,就算不是凈額結算,其實際交易結果對于會計報表的影響也等同于凈額結算,以凈額方式列報符合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實質;其二,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名義金額實質上更像是一種數量單位。例如在利率互換中,是以利率變化的差額乘以合約的名義金額來確定結算金額,整個過程中根本不涉及本金的交換,如果把互換合約的名義金額予以確認的話,就好比將實物合同中的噸、箱等數量單位確認至報表,這是沒有意義的。更何況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名義交易額大,將其確認至報表以后會導致資產及負債數額不合理地擴大。
綜上所述,人們必須改變在初始確認時按合約面值計量資產或負債這一習慣思維,把握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交易性質,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僅以凈交易額或公允價值進行列報即可,真實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價值,避免不合理放大資產及負債。
二、衍生金融工具轉移時的終止確認標準
關于衍生金融工具轉移時的終止確認,IASC在ED48中提出的標準是:其一,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了另一方,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其二,合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得到履行、清償、取消或終止。
IAS39對終止確認標準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標準為:“當且僅當對構成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一部分的合同權利失去控制時,企業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或該項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行使了合同中規定的獲利權利、這些權利逾期或企業放棄了這些權利,則表明企業對這些權利失去了控制。”
以上兩種標準可以歸納為兩種思路:風險報酬分析法與控制權分析法。風險報酬分析法以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轉移為標準,判斷是否應該初始確認或終止確認資產或負債。ED48采取的就是此種方法。控制權分析法是以控制權的獲得或失去為標準來判斷資產或負債是否應該進行初始或終止確認。IAS39采用的是控制權分析法。
筆者認為控制權分析法優于風險報酬分析法,理由如下:
(一)以風險報酬分析法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標準,在實務上很難獲得應用
因為當采用此種方法的時候,必須先找出有關資產或負債所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其進行評價。然后要看與該項目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全部或實質上發生了轉移。這兩點都涉及到個人的主觀判斷問題。在交易的雙方當中,一方可能認為風險或報酬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轉移,另一方可能認為風險或報酬并未發生實質的轉移。這就會出現交易雙方中一方對其進行確認,另一方不對其進行確認的情況。這就意味著不同主體對同一性質的項目采取不同的會計方法。
(二)風險報酬法在判斷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終止確認問題上存在缺陷
根據風險報酬分析法,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即轉讓方保留了轉移資產的部分風險或報酬的情況下,若不能判定此資產全部的風險或報酬已發生了實質的轉移,那么轉移方就仍要在會計上對此資產進行確認,同時將來自于金融資產的轉移所得確認為抵押借款,將這項資產轉移視為一項融資活動。但問題是,對于已經轉移出去的部分資產,其控制權已經失去,控制權的放棄與否與轉移方保留了多少與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將放棄控制權視為融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控制權分析法就不存在類似問題。根據控制權分析法,對于轉移方放棄了金融資產的控制權的,應予以終止確認,轉移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按新的金融工具來確認。
綜上,衍生金融工具符合進行會計確認的理論依據,其會計確認應以控制權法為標準,以控制權的是否取得或失去來判斷應何時對其進行初始或終止確認。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終止確認采用的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這里的判斷標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對于金融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確認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對于是否“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都已轉移不同的企業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斷。而如果給出一個定量的指標,如90%以上的轉移算是幾乎全部轉移,那89%的轉移是否就不能算是幾乎全部呢?同時,對于風險和報酬的估計與計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這在現實中是很難掌控的。所以筆者認為,應采用控制權法作為終止確認標準,對于轉移方放棄了金融資產的控制權的,應予以終止確認,轉移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按新的金融工具來確認。
三、套期會計處理相關問題
套期保值是應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一個重要目的,也是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一個重要領域。IASC并未對套期會計制定專門的準則,而是將其包含于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及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兩個準則之中。我國新會計準則專門制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體現了對于套期保值會計處理的重視。
新準則對于套期保值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基本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同,只在個別方面存在差異,其中一個差異就是對確定承諾套期保值被允許采用的套期會計方法上規定的不同。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對確定承諾的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只能應用現金流量套期法;美國會計準則既允許使用公允價值套期法,也允許使用現金流量套期法。我國新會計準則在這一方面與美國會計準則保持了一致,即允許在兩種套期會計方法中任意選擇。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對其使用公允價值套期,則在開始時就要對被套期工具的價值進行確認。也就是說,要將確定承諾所規定的發生事項提前確認,這相當于提前確認了企業的資產或負債,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及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衍生金融工具雖然也在交易未發生時就進行確認,但確定承諾與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質存在本質上的不同。衍生金融工具自簽定日起,合約就開始生效,價值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對企業價值和現金流量產生影響,所以這種未來交易性本身就是合約的一部分,對其進行確認有理論依據可尋。而確定承諾雖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影響只能在未來合約發生時產生,如果對其進行套期保值,則采用現金流量套期方法是最為合理的選擇。
另外,套期會計準則對套期關系的認定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必須準備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之后還要繼續對套期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而當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時,即可停止使用套期會計。這是否意味著,進行了套期保值的企業有權選擇是否應用套期會計?如果這樣的話,那么兩家情況相同的企業由于在套期保值上會計處理的不同,其報表將缺乏可比性。同樣,已經使用套期會計的一家企業,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隨時中止套期會計的使用,而當情況轉變時,繼續認定套期關系,采用套期會計,這是否為企業操縱報表留出了空間呢?
上述問題有待于相關部門的進一步研究、解決。
四、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問題
新準則的一大特點就是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這無疑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公允價值計量的不確定性及變動性又使其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當公允價值失去了它的可靠性時,相關性和有效性也就無從談起。在我國,公允價值的確定及對其可靠性的評估就目前來說仍是一個難題,公允價值的可靠性缺乏保證。
(一)企業對公允價值進行估值時存在困難
將衍生金融工具在報表內予以列報,對企業公允價值的評估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一個活躍市場,則可以直接以市價作為公允價值。但當不存在活躍的交易市場的時候,企業就要采取估值技術,在估值時需要企業對相關的市場參數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如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這要求企業有較高的風險控制與信息掌握能力。
(二)公允價值的確定過程存在主觀因素
不同企業對于同種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估計可能采用不同的計價模型或不同的參數。這一過程中,估價者的主觀因素將會對公允價值的確定產生影響,從而降低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及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比如在確定可轉換債券的債務部分的價值時,要選擇適當的貼現率。然而每一種債券都有著不同的市場背景與預期風險,發行主體從自身所處行業、發行信用風險、可轉債本身條款等方面進行評價,將是一個充滿爭議的過程。如果沒有一套詳細的選擇方法,那么必將在實務界引起混亂,可能變成管理當局一種新的操縱報表信息的手段。所以有關部門應該針對公允價值的確定發布更詳細的規范或指導,使公允價值的估計更加科學、合理,減少管理當局操縱信息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規定仍有許多有待完善和值得商榷之處。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另一方面也需要自身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從而為政策制訂提供更多的依據和支持。●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組織,譯.國際會計準則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上).會計研究,1999,(6).
[2] 財政部會計司組織,譯.國際會計準則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下).會計研究,1999,(7).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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