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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物資供應合同履約中的問題及管理對策的論文
1電力物資供應的特點。
電力物資是整個電力系統運轉的基礎,一般包括直接物資、間接物資和輔助物資。電力物資供應時效性要求較高,對物資的質量要求也較高。無法循環使用、庫存時間較短等特點使得電力物資的供應較其他一般物資顯得更為特殊。國外多數國家在電力物資供應方面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電力物資供應的各個環節基本實現了市場化運作,市場化程度較高,競爭比較充分,市場資源配置方面較為合理。然而,國內電力物資供應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由于電力物資供應對人員素質要求高、專業性強,建立起合適的物流供應管理機構,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2電力物資供應合同的履約風險。
合同的簽訂意味著各合作方之間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劃分,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風險,即自身準備不足、能力不足、法律意識淡薄及疏忽大意或者外界干擾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約所帶來的風險。
合同風險通常表現為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平等,合同定義不明確等情況。在合同條款不全面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違約,可能會出現責任人不明確的現象,從而使電力物資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電力物資供應不及時將給電力企業造成巨大損失,不利于電力企業的持續發展;在出現不平等條款風險時,中標單位往往處于劣勢地位,鑒于電力物資供應處于買方市場的特點,易出現業主橫行霸道、蠻不講理的情況,中標單位在物資供應合同約束下如果沒有堅持自己的原則,將給自身造成巨大的損失;在合同定義不明確的風險中,中標單位同樣處于劣勢,由于對一些問題的定義描述不準確或者混淆,一旦出現問題,業主往往會按照自己的意愿曲解,承包商所享有的權利往往被縮小化,這就難免使中標單位的損失增大。
3合同履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物資是電力企業發展最基本的保障,也是電力系統發展和維護的基礎。同時,電力物資也是一種特殊的物資,涉及范圍較廣、供應時間要及時、所需質量較高,因此加強電力物資合同履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電力物資招標履約管理中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
3.1簽訂合同缺乏后續管理。
在一些電力企業中,合同訂立初期人們往往比較重視,合同一旦簽訂,便束之高閣,至于合同中規定的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是無人問津,所以在合同履約階段最易出現問題。部分管理人員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對合同履約情況沒有進行科學和完整的分析,對合同管理的專業化不夠重視。目前多數單位沒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體制,甚至沒有專人對合同進行管理,致使合同徒有形式,難以真正施行,導致合同對工程的約束力下降,不能對工程進行有效的監管。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很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企業的損失。
3.2供應商由于各種問題不能履約。
電力物資供應商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本身可能會因為一些無法避免的問題導致無法及時保質保量地供應物資,這時如果電力企業沒有對供應商進行科學的分析與管理,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甚至造成工程無法順利進行,給電力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從而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阻礙電力企業的正常發展。更為嚴重的是,雖然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轉包或違法分包,但在實際建設管理中,有的中標單位仍無視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對合同疏于管理,派出的合同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會使物資供應不夠及時,所需物資質量難以保障,影響工程順利進行,極大地損害電力企業的利益。
3.3合同履約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溝通和監管。
一項項目的順利完成,離不開各部門的協調合作,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問題的發生。但是在合同履約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各部門各顧各,忽視與其他部門的配合,在問題出現時就造成了互相推脫責任的現象。同時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控制,使得履約過程缺乏科學性、規范性和時效性,易出現違約現象,給電力企業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損失。
4合同履約管理對策。
以上種種問題使得電力物資合同違約情況時常發生,會導致電力建設和維護不能正常開展,造成了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的浪費,給整個電力系統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加強電力物資合同的履約管理。
4.1電力企業物資部門要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
電力企業物資部門要對供應商的物資供應狀況進行實時跟蹤掌控,對在物資履約過程中發生的違約情況進行實時管理。電力企業物資部門要發揮對整個物資合同履約過程的指導、考核和監督作用,要對每個供應商的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和整理,并加以存檔,從而為日后的招標工作提供參考。
需求單位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合同的起草、訂立和簽訂等操作流程,熟悉合同中相關權利和義務制定的依據以及賠償等相關知識,同時加強對合同履約過程的監管,做到問題早發現、早提出和早解決,從而保證合同履約過程的高效進行。
4.2供應商不能履約時要及時通知電力企業物資部門。
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履約時應當及時通知電力企業物資部門,使物資部門在進行實際考察和確認后盡量減少和避免最大的損失,對電力企業的正常運轉減少不利影響。物資部門查明確因供應商違約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供應商按照物資合同規定做出相應賠償。同時,供應商應積極學習和熟悉合同條款,熟悉合同中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合同法律知識的學習,分析各種違法行為和后果,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3建立和健全物資合同管理和監督制度。
合同履約過程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健全的合同管理和監督制度的保障。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我們唯有健全物資合同管理和監督制度,才能為合同履約過程的管理提供約束力和依據。
。1)完善合同履約管理制度。要不斷完善、修訂合同中的規定,減少死角,同時增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變更意識,推動合同不斷完善,為合同履約過程提供保障。
。2)健全合同履約跟蹤監督制度。電力企業應當設立專人對物資供應合同的履約過程進行監督和跟蹤,從而全面掌控合同履行情況。要對供應商履約情況及時做好統計和整理,為以后的合同履約管理工作提供借鑒。
。3)提高各級領導和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合同法律意識。電力企業合同從簽訂到履行的整個過程,離不開各級領導權力的運用,因此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和決策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加強對各級領導權力運用的監督,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尤為重要。
5結語。
企業的合同管理要建立一種科學、完整的全方位管理體系,企業的經營發展離不開企業合同的有效管理。因此,企業不僅要重視合同訂立和簽訂初期的工作,更應該重視合同簽訂的后續管理和全面管理。只有明確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履行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在實施履約過程中不斷變更和完善合同內容,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良好信譽,有效規避和防范風險,不斷提高經營水平,促進電力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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