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來啦!你從6月份起連續4個月,你的收入里有望多一筆錢——高溫津貼。
從市人社部門獲悉,淮安今年執行的是江蘇省2011年發布的“關于夏季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
6月、7月、8月、9月,發4個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同時,還指出,“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根據國家2012年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只要安排了高溫作業,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津貼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應減少室外作業
用人單位應根據天氣預報的氣溫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5℃以上、37℃以下時,應該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此外,因高溫天氣停工、縮短工時的,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中暑也算工傷
根據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