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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上訴狀格式
上民二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上訴人認為縣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斌,男,漢族,1996 年 12 月 13 日出生,甘州區長安鄉八一村十社村民,住甘州區豐澤園 A 區 12 樓 1202 室,身份證號:62220119661213271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掖市瑞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 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 55125074-3,現住所甘州區縣府街 延伸段供銷大廈 5 樓。
法定代表人:任吉真,系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 18809360988.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 一案, 不服 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8 日作出的(2014)張 中民初字第 60 號部分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該判決作出的第一項判項中,要求上訴人向被上 訴人支付鋪面成本價每平米 1500 元,合計 210000 元的判決 內容,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無償交付 140 平米的商鋪,商 鋪位置按照甘州區長安鄉八一村十社村民房屋拆遷前的門 牌號碼排序確定。
2.撤銷該判決作出的第三項判項中,要求上訴人向被上 訴人支付 30000 元的判決內容,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 8202.9 元。
3.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2010 年 6 月 16 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拆遷安置 安置補償協議》,約定以 231797.1 元的價格,由被上訴人撤 除上訴人 602.17 平米的房屋。
該筆拆遷補償款被上訴人并沒 有向上訴人實際交付,而是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計 105000 元 的價格抵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置換的 70 平米商鋪價款。同 日, 上訴人再次與被上訴人達成一致, 在剩余拆遷款 126797.1 元中,被上訴人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計 105000 元的價格,抵 頂給上訴人 70 平米的商鋪。上述 2 間各 70 平米共計 140 平 米的商鋪,雙方約定總價款 210000 元,從被上訴人應向上 訴人交付的 231797.1 元的拆遷款中抵頂,尚余 21797.1 元。
上訴人多占被上訴人 20 平米住宅的 30000 元價款,應 與被上訴人未支付的剩余 21797.1 元的拆遷補償款抵頂,上 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 8202.9 元的差價款,即完成 20 平 米住宅的價款交付義務,而非還需支付 30000 元。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韓斌
201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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