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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男,漢族,住信陽市新七大街。聯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某,男,漢族,住信陽市羊山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不服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綜述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依法予以撤銷。
一、原審判決程序錯誤
原審法院在沒有通知上訴人的情況下,就缺席判決,是不合法的。在一審中,上訴人并沒有接到法院的傳票,而且法院也沒有對傳票進行公告送達,就進行了缺席判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
被上訴人提交的欠條是無效的
1、該欠條是被上訴人脅迫上訴人書寫的,是無效的
2011 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好,上訴人將其從開發商處購買的預售房屋一套轉讓給被上訴人,并約定,如果因為被上訴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上訴人不退還被上訴人已經支付給上訴人的房款。但是之后,被上訴人因為炒股的原因,沒有錢購買房屋,導致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上訴人雖催促被上訴人購買,但是被上訴人因無錢,斷然拒絕。對于,被上訴人違反當時約定的行為,上訴人很無奈,最后決定和開發商解除預售房協議。之后,被上訴人多次騷擾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其已經支付的3萬元房款。對于被上訴人違反約定的行為,上訴人非常無奈,并留下錄音證據,證據當時口頭協議的存在。2013年12月2日,被上訴人帶領一幫人去上訴人家鬧事,非要求上訴人返還其3萬元房款,在被上訴人的逼迫和威脅之下,上訴人無奈,才寫下該欠條。所以,該欠條是被脅迫寫的,是無效的。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欠款事實不存在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被上訴人因為個人的原因,無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已繳納的購房款。
而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收據是無效的,因為該證據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該房屋的事情已經達成了新的協議,該欠條已經作廢
2014年1月26日,被上訴人又去上訴人家里鬧事,最后在五星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之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房款1萬元,以后關于該房屋,再無糾紛。上訴人并于當日,支付了被上訴人1000元,有收據為證。
綜上所述,原判決程序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向貴院上訴,希望貴院本著維護法律尊嚴,節約司法資源的立場采納相關意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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