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故意傷害案上訴狀
上訴人:陳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漢族,四川省蒼溪縣人,現羈押于蒼溪縣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陳小軍,上訴人之父。
原審被告人:趙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漢族,四川省蒼溪縣人,現羈押于蒼溪縣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蒼溪縣人民法院(2013)蒼刑初字第52號判決,現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我電話邀約趙伯韜幫忙打架認為我有傷害受害人剛如東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
事發當時,我是給趙伯韜打了電話喊他來下,在他到滑冰場之前,我也是給他說了剛如東的特征,這是事實,我之所以喊趙伯韜過來,是因為剛如東那邊當時有幾個人,我害怕挨打,我不得不搬人來幫忙,如果要打群架就打,我喊趙伯韜來并不是非得要打剛如東,如果對方要打我們,我們就打對方,這個意思我在偵查機關以及庭審時都是這么說的。我的當時的想法就是剛如東喊了幾個人,我也要喊幾個人,打架奉陪,看誰輸誰贏,并不是只打剛如東,我給趙伯韜指剛如東,是因為打架是剛如東挑起的,原審法院以受傷害的對象明確就認定我主觀故意符合故意傷害的特征,其理由是非常牽強的,難道聚眾斗毆的傷害的對象就不明確了嗎?正如我的原審辯護人所說,我和趙伯韜是基于打群架并且想打贏。并不只是專門打剛如東,只不過是當時剛如東那方的其他幾個人還沒有動手時,剛如東就被趙伯韜捅了。原審法院以剛如東與我發生了口角,我給趙伯韜說了剛如東的特征,趙伯韜捅了剛如東而定我構成故意傷害罪(如依此說,聚眾斗毆也有傷害后果,那就干脆不要聚眾斗毆罪而只要故意傷害罪算了),而完全不顧對方人數眾多,挑逗打群架這一事實。原審法院判決我構成故意傷害罪明顯是客觀定罪。趙伯韜打架的心態也是基于斗毆,他這所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如我辯護人分析的趙伯韜是因造成了致人死亡這一后果形成的犯罪性質轉化,即主觀故意在捅刀瞬間從斗毆向傷害變化。而我事前事中都不知道他拿的有刀,他捅刀的那一瞬間我也沒有看到,我的主觀故意轉化怎能隨趙伯韜的變化而變化?至始至終,我是斗毆,并不是傷害。
原審認定我幫了趙伯韜捅剛如東的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僅憑公認人出示的趙伯韜的“陳志鵬抓住剛如東,我趁著陳志鵬的同時將手機裝入右邊褲包里,從褲包里順勢摸出折疊刀……”就認定我起了幫助作用,繼而形成故意傷害共犯。我是如何幫忙的,趙伯韜在當庭說是我在拉剛如東,最后又說記不清楚了(請看原審庭審筆錄),他的話如何采信?原審法院以我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趙伯韜與剛如東打起來了,我就去幫他,我用右手去推剛如東上半身……”,并說我的供述與趙伯韜的供述基本一致(判決13頁)。一個說是“抓住”,一個說是“推”,這是一個意思嗎?法院判案是犯罪事實清楚,還是犯罪事實基本清楚?我是去幫忙,但無論是我在偵查機關供述的“用右手去推剛如東的上半身。”,還是當庭陳述的“去拉”也好,我都沒有推上或拉住,忙沒有幫上,怎能說我起了幫助作用。原審法院說我起了幫助作用的證據中,我的陳述與趙伯韜的陳述是不一致的,趙伯韜的幾次陳述也是相互矛盾的。
原審法院判決我犯故意傷害罪的說理不令我服判。
我喊趙伯韜來幫忙打架,他把剛如東捅死,這個事情是因我而起,我知道是有責任賠錢的,但我究竟是不是犯罪了,我是犯了聚眾斗毆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我是不懂的,但我從開始到結尾,我壓根兒就沒有想把剛如東打得怎么樣,只是在看到他那邊人多怕自己吃虧才喊的趙伯韜來,我壓根兒也沒有想到趙伯韜帶的有刀,我的律師在庭審時說我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的特征、趙伯韜捅刀的行為超出我的意志范圍,我認為確實分析出了我當時的心理狀態,原審法院沒有采納,為什么不說明不采納的理由,就一句“主觀上具有共同傷害的故意,傷害對象明確,實施了傷害行為。”那么聚眾斗毆是不是也符合這個特征?我對趙伯韜捅刀的行為根本沒有預料,更不說是明知或者應當明知了,他的行為沒有超出我的意志范圍的根據在哪兒?憑啥叫我對他捅刀的行為“買單”?原審法院想當然判決,我不服判。
原審法院是報復性判決。
原審法官當庭問我認不認罪,我說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犯罪了,法官說我不認罪。因我當庭陳述的“我去拉剛如東,但沒有拉上”與我在偵查機關陳述的“我去推剛如東的上半身”不一致,法官就說我是在翻供。我是解釋,當趙伯韜與剛如東打起來的時候,我是去幫忙,但當時究竟是拉剛如東還是推剛如東來的,我確實記不清楚了。如果以我前后說的不一樣就定我翻供,那么,憑啥說我在偵查機關說的就是真的,在法庭上說的就是假的?能夠區分我的說法真假又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再者,趙伯韜對我是如何“幫助”他的在偵查機關和當庭的陳述也是不一致的,那原審法院為何不判他作偽證?我除了賠錢外同趙伯韜一樣取得了剛如東父母的諒解,他們也給我出了諒解書(在卷中),原審法院為何在判決時連提不都不提這事?我在公訴機關是該機關主動對我取保候審的(據說對我構不構犯罪存在爭議),原審法院早不拘留我晚不拘留我,恰巧在剛如東的家屬說我賠錢少了找法官、法官找我父親再拿錢賠、我父親說確實無能為力時拘留我,也恰巧在得知我律師準備為我作不構成犯罪時拘留我?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我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我不服原審判決。
此致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法定代理人:陳X
2015年9月5日
【故意傷害案上訴狀】相關文章:
故意傷害罪上訴狀范文10-26
故意傷害罪刑事上訴狀范文05-17
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狀06-17
故意傷害案悔過書(通用12篇)08-29
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上訴狀范文10-26
上訴狀(范文)07-20
經典的上訴狀范例05-30
民事上訴狀07-20
上訴狀(范文)07-22
上訴狀范本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