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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量刑過重上訴狀精品范文
引導語:對于法律的制裁判罰,我們都有自己的憑說,而在新時代的二十一世紀,我們也出現過很多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量刑過重的情況。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量刑過重的上訴狀精品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溫江區看守所。
因上訴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溫江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并應依法宣告緩刑,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4)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較輕的判決,并依法宣告緩刑。
事實及理由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訴人僅在賭場內從事管理資金、抄分等輔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判決中未對上訴人的從犯性質進行認定,量刑時也未考慮該性質進行從輕處罰。
二、上訴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宣告緩刑。
1、上訴人系初犯,且為從犯,因此犯罪情節較輕。
2、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此點判決書中也進行了確認。并且上訴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
3、上訴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年僅11歲,處于可塑性極強的`年齡,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時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長。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的悔罪表現,給予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并且對上訴人宣告緩刑,給上訴人一個改過 1
自新、重新做人、回報的機會,也讓上訴人能盡到一個當母親的責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長。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xx,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xxx住址:xx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xx人民法院(2014)xx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為敲詐勒索罪,并依法對上訴人做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2014年11月27日接到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xxxxx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搶劫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1年。上訴人認為:xxxxx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觸犯的刑法罪名,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
上訴人承認自己犯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罪,也不承認一審法院做出的搶劫罪的有罪判決。上訴人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在搶劫罪中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倍显V人并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實施不
法的打擊或強制,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在判決書中多次出現“暴力、脅迫”等字眼來說明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但搶劫罪中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彼^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而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钡诒景钢虚g上訴人是以威脅、要挾、恐嚇的方法,強行索要受害人財務,其行為明顯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一審法院對于本案證據的適用,明顯是斷章取義。
在檢查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中,第18份被告人xxx的供述“2014年7月15日后的一天,我和xx、xxx三個人商量在茶府收取保護費,都同意了,我們去了就給他們說幫他們看場子,如果他們不給我們錢,我們就拿雙截棍砸他們的店鋪”,一審法院認為這種提前商量,還未施行的“暴力”,就是搶劫罪中所謂的暴力行為,明顯是斷章取義。而在證據第14、15、16、18份中,被害人xx、xx、xx、xxx的陳述中,字里行間都是上訴人以威脅、恐嚇的方式獲得財物,并沒有涉及人身強制及暴力行為。
三、本案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
2、上訴人認罪態度好,被傳訊后,主動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毫無保留,足見其認罪悔罪的誠意。
對于上述,起訴書僅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一筆帶過,有失公平。上訴人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上訴人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認知不夠。自從被關押到看守所以后,天天學習法律知識,說明被告人是有一種積極求上,努力改過的行為。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適用的法律、案件定性錯誤,未充分考慮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鄉XX村XX溝XX南組X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王XX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XX)XX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當中關于王XXXX的刑事判決,改判為聚眾斗毆罪,并依法對上訴人做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2、貴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釋法,據以界定該罪是聚眾斗毆參加者全部轉化還是直接致害者單獨轉化。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
上訴人承認自己犯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不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傷害罪,也不承認一審法院做出的故意傷害罪的有罪判決。上訴人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1、犯罪主觀方面,上訴人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檢刑訴[2012]15號起訴書中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XX省XX縣XX鄉XX村召開群眾大會,王X因害怕在會場和王XXX發生毆斗,王X在開會前讓其次子王XXXX到張店鄉雷叭村找其女婿李XX前往開會現場。根據檢察機關查明的以上事實可見,王X是因害怕在會場和被害人王XXX發生毆斗才讓被告人王XXXX找李XX,其主觀上并不是為了傷害被害人王XXX才讓上訴人找李XX。況且上訴人只是替其父親王X去找李XX,傳達其父親王X的意思,去找王X并非上訴人自身真實意思的表示,故上訴人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上訴人只是因鄰里糾紛與王國賓發生了打斗,僅僅是參與聚眾斗毆,并對被害人王XXX進行了毆打,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上訴人認為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聚眾斗毆案件中,各行為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進行斗毆,各行為人只對自己進行斗毆的對象承擔責任,也就說上訴人只對其斗毆對象王國賓承擔責任。且上訴人主觀上沒有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王XXX身體的行為,上訴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是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存在的諸多可減輕處罰情節都未予認定適用,或雖予以認定適用,但量刑減輕處罰的幅度過小。
1、本案系鄰里矛盾糾紛引發的犯罪行為,且被害人對激化矛盾引發犯罪負有責任,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依法認定并作為減輕處罰的適用情節。
《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省高院量刑細則》)第四部分“關于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項“故意傷害罪”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2 0%以下的刑罰量:(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同時,《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上訴人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系未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X教唆犯罪,依法應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從量刑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條第(4)項規定,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同時,該條第(5)項又規定,未成年人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3、上訴人當庭承認自己有罪,對被害人家屬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且上訴人系從犯,被教唆犯,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6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上訴人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9條第(1)項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上訴人因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20條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上訴人系自動投案,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王XXXX……開庭審理時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認為,庭審當中自己只是針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的辯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根據《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3條第(2)項的規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接受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且量刑未完全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判決過重,應予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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